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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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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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卷烟物流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烟草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局(公司)安保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烟草仓库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室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安保处。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防火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公司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办公室、财务、安保、储备、仓储、送货、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公司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名。
卷烟库房应配备兼职防火管理人员,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仓库的职工都应编入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专职消防队的日常工作,由安保部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四)消防器材、设施装备维修专人管理制度;
(五)火源管理制度;
(六)电源管理制度;
(七)禁烟、禁火区管理制度;
(八)吸烟室管理制度;
(九)办公室、库房、班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十)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十一)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昼夜值班、巡逻制度;
(十三)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四)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五)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公司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公司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安保部防火安全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长、队员职责;
(八)部(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
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教育内容:
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措施、烟草行业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教育时间:
每年不少于96小时,除经常性教育外,每年要集中时间进行二次消防专项教育,受教育面必须达到职工总数的96%,考核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3%,及格率应达到90%以上,放火重点部位职工的教育面、及格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教育方法:
经常教育:
广泛利用内部刊物、录音录像带、黑板报、墙报、广播等宣传工具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集中教育:
对新进厂职工、改换工种和重点岗位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对各部室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公司和各部室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和自评。
第十六条各部室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仓库、班组必须对所属仓库、机台等防火责任区进行一日三次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节假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定责、定人进行安全检查,并经常深入车间、仓库巡查。
第二十条建立防火安全台账,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登记存档,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被检单位、部门限期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提出临时措施或派人值班守护,待整改为止。
对重大隐患整改后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销案。
第二十一条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率分别达95%和100%,隐患整改要使计划、资金、人员三落实,限时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要求敷设电源线路,安装电器设备,并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三条敷设线路、电器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证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四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内电线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非燃塑料管内,有条件的要改成地沟电源架设。
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六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
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和与库房保管物品无关的电器设备。
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
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七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
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
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三十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雷雨季节前定期检测,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
第三十一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它物品。
第三十二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
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七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区域内禁止流动吸烟。
车间应规定吸烟点(室),室内要通风良好,吸过的烟头熄灭后应丢入有水的烟灰桶(盒)内,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三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安保部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安保部到现场检查后方可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本单位管防火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在安保部办理固定动火证。
要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安保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
第三十七条 各种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作业,以防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
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 建筑防火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做到与主体工程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并邀请上级主管的安全、建筑审批部门参加对工程消防设施、功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公司库房、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办公室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四十二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仓库允许最高层数不限;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仓库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三条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不限;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多层厂房和一、二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仓库防火墙间700米。
高层仓库为2800平方米,防火墙700米。
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单层8000平方米,多层为4000平方米;高层为20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厂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单层3000平方米,二层20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防火墙700米,多层1200平方米,防火墙间400米。
第四十四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禁止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吊顶或搭建临时建筑物,不准在库房内设置保管员办公室、休息室。
第四十五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四十六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十七条车间主要通道不小于1.5米,其余通道不得小1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1米。
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件。
第四十八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
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九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九条办公用房、库房等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并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要求配备灭火器。
第五十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最小直径库区不应小于100毫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
第五十一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栓口离地面为1.1米,其出水方向宜向上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单层或多层厂房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米,室内消火栓水量在最不利点,充实水栓不低于10米,同一座建筑内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水枪,消火栓枪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十二条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五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人、定责、定量、定位、挂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能用。
更换器材要分批、分期进行,保证灭火使用,装备器材完好率要达到98%。
第五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其内容是:
消防泵运行状况及启动效果;供水管网是否破损及漏水;消火栓、水带、水枪是否完好;双电源及自备发电机是否能及时切换或运行;事故照明和应急照明自动投入状况;通风空调的防火阀、排烟风机的运行状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状况良好等。
第五十五条凡维修消防管道或停止供应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消防队。
第五十六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设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改装或挪作它用,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间距。
第五十七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
公司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员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部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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