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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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一、整治重点
(一)夏季消防检查未彻底整改的火灾隐患;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高层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九小”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小美容、小商铺、小饭店、小幼儿园、小诊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沿街门店;(四)“两会”及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
二、整治方法
(一)夏季消防检查遗留火灾隐患11、开展“回头看”活动。
2015年11月6日前,各地要组织对消防部门移交的夏季消防检查期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回头看”,全面摸清隐患整改现状,建立整治情况台账。
22、层层移交督办。
2015年11月10日前,按照属地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对遗留隐患单位进行梳理分类,分别书面移交各地政府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
由辖区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整改。
33、严格监督执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据管辖权限,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逐一下发法律文书,督促限期整改消除,对未按期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拘留的拘留。
44、重拳整治彩钢板违章建筑。
继续深化彩钢板建筑排查,健全台账底册,加大整治力度。
凡人员密集场所或用于人员居住场所使用低于A级要求彩钢板搭建的,必须立即搬出人员,责令2015年11月底前拆除,未按期拆除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11、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地要组织街道消防专管员和巡防保安队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按照网格划分,组织对辖区“九小”场所、沿街门店用火用电用气、人员留宿、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以及安全疏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能立即整改的,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移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处理。
22、实施联合整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坚决关停,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住建、安监、电力部门要依法整顿违规用气、用电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
无证经营场所。
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无条件改造的火灾隐患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必须挂牌督办,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实施综合治理。
33、强化物防、技防措施。
对涉及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沿街“三合一”场所(集生产、经营、住宿为一体)集中区域,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实用技术。
(三)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消防安全保卫11、集中检查重点场所。
各地要结合不同时段、不同节点的消防安全重点,集中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
“两会”期间,集中整治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会场、住地、新闻中心等涉会场所和供电、供油、供气、供水、交通、通讯枢纽等要害部位;圣诞、元旦期间,集中整治公共娱乐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春节、元宵节期间,集中整治商场市场,灯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
22、统一开展“零点”集中夜查行动。
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夜查行动,集中排查夜间营业场所、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督促有关单位对重点部位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确保消防安全。
三、整治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
(一)对存在下列七种情形的,依法依规坚决关停、查封:
1、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2、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3、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宾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7、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的彩钢板建筑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二)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县政府要挂牌督办整改: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安全地带的;2、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对一级站的规定的;3、存在大量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缺损等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连片区域;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合用场所的连片区域;5、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且整改难度大,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关停查封后容易对经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单位、场所。
(三)对存在以下六种情形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四):
对“九小”场所、沿街门店整治,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1、住宿人员超过2人的,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2、生产、存储、经营与居住为一体的场所,要在容易发生
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3、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责令限期拆除,并积极推广设置室内固定逃生绳;4、一层商铺、二层以上住宿的建筑,一层楼梯间与二层以上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分隔;5、所在建筑超过3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采用增加室外楼梯等方式满足疏散要求,难以增加的,4层以上部分(含4层)严禁使用。
附件2:
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一、整治重点
(一)在居民、村民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门厅、楼梯间、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及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
(二)无证生产、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方法
(一)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园区)是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社区、村(居)委会要澄清辖区居民小区底数和无物业管理部门的老旧小区底数,负责组织对辖区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进行管理;居民住宅区(楼)的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是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的居民楼院,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
(二)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对已建成居民小区,有物业服务或者主管单位的,2015年11月30日前全部建成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设施,配备灭火设施和
消防器材;对城中村村民自建房和无物业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协调,明确和落实消防管理责任,2015年11月30日前建成率达到60%,年底前达到100%。
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本单位及其家属楼院电动自行车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
(三)张贴、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通告。
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和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责任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全文播发、反复播发,在每个小区、每栋居民楼、每个楼洞广泛张贴,向全社会公告警示。
(四)实行“兵团化作战”排查整治。
公安部门要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和派出所民警协同联动,集中警力组成联合检查组,一个乡镇(园区)一个乡镇(园区)、一个居民小区一个居民小区、一幢住宅楼一幢住宅楼的排查,建立排查工作台账,不留死角盲区,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集中约谈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改装企业。
房管、消防部门要对辖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展约谈,明确物业服务公司对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11月6日,质检、工商、工信、消防部门要统一行动,针对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生产、经销和改装企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
约谈活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整治措施
(一)凡在建筑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清理;
(二)凡居民小区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凡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四)凡居民小区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函告住建、房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否决项。
附件3:
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摸清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县石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研究提出针对性意见。
二、编制落实消防规划。
2015年12月底前,规划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城乡消防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全面摸清辖区现状,并报告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
要将“十三五”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多规合一”范畴,及时编制“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要结合城乡规划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等内容,制定2016年度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建设年度计划,确保消防站等的建设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
三、推动建设“微型消防站”。
要依托治安巡防队、社会单位依托已有义务消防组织或防消联勤队,在城区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按照“3分钟到场”的要
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相应的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15年12月底前,要有50%建成“微型消防站”,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100%建成。
四、深化消防安全网格防控。
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和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纳入日常工作部署,做到同检查、同考核、同验收。
要完善基层消防组织。
各乡镇(园区)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财政供养的专职人员作为消防专管员,并配备2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2015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所有乡镇(园区)、全国重点镇依托综治办(或安监办)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全面铺开。
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内容,由乡镇(园区)牵头组织,每周开展对居民住宅区、居民楼院、九小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要强化信息化手段支撑。
在平安建设综合信息平台设置消防管理窗口,实现资源共享,对网格管理员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按照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落实分类交办、问题整改、跟踪问效、结果反馈等工作要求,定期开展网上抽查核实。
五、建立健全区域联防机制。
各地要积极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重点单位成立联防消防组织,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工作
职责,细化职责任务,每月开展一次交叉互查或联合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演练,全面提升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2015年12月底前,要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划定范围,明确职责,开展区域联防工作,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六、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积极推动全国重点镇和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2015年底毛集镇人民政府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建成专职消防队纳入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对符合规定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依法申请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将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专职消防队员纳入政府公益类岗位、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范围,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要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除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队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消防队,配齐不少于8名消防员(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名),配备1台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或设有灭火装置的电动巡逻车、1辆消防摩托车;常住人口超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建成有4名以上志愿人员和有手抬式机动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基本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2015年底建队率达到60%。
附件4:
社会单位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一、普遍开展“六加一”自查自纠。
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公安消防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承诺消防安全。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2015年12月30日前,落实“六加一”措施,即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二、重点单位和场所重点整治的问题
(一)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维护保养不到位,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常闭式防火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使用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要求的彩钢板建筑,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1.社会福利机构及幼儿园、托儿所。
重点整治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未按规定配置
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员工消防培训教育不到位等问题。
2.劳动密集型企业。
重点整治单位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不明确等问题。
3.公众聚集场所。
重点整治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在门窗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室内装修、电气焊等施工、维修作业等问题。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重点整治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灭火药剂储备不充足或与处置本单位灾害事故不匹配,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确定重点部位并制订灭火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等问题。
(三)高层地下建筑。
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
保养不到位,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防火封堵不严,防火防烟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面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问题。
(四)城市大型综合体。
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不到位,防火防烟分隔、避难走道、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儿童娱乐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餐饮厨房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问题。
三、开展标准化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要按照公安部与民政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制订的行业单位消防管理标准,开展标准化管理,大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其他单位要按照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11部地方标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落实消防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达标创建活动。
附件5:
行业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各行业系统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切实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部署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各部门要在县政府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于11月8日前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要成立领导组织,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调度指挥。
二、开展“六加一”自查自纠。
各部门要加强机关办公场所、家属楼院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直属单位和下属企业消防安全监管,督促直属单位和下属企业按照《社会单位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六加一”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单位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能力。
三、组织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
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组织本行业系统所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逐级责任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维护保养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有无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使用彩钢板建筑情况。
安监部门组织
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等易燃易爆单位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灭火药剂储备情况,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灭火应急预案制订情况,专(兼)职消防队伍专业训练、实战演练情况;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是否纳入日常教学内容、学生宿舍外窗是;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院、福利院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开展员工消防培训教育;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走道是否被病床占用;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查处建筑工地违规使用彩钢板建筑住人情况;文化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场所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交通部门组织开展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灭火应急预案制订和日常演练情况;宗教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重大宗教活动消防安保、应急预案制订情况;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古建筑、博物馆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是否私自改造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专项检查,还要重点检查节日期间消防安保、应急预案制订情况,日常疏散演练、宣传培训情况。
各单位检查情况于12月14日前向县防火安全
委员会汇报。
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各部门对自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明确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整改。
五、强化应急救援联动措施。
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应急工作,安监、环保、气象、水利、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专业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同时要指导所属单位和企业,依托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单位保安等现有力量,在城区内建立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与处置初起火灾事故。
六、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11部地方标准,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培养行业系统消防管理“明白人”,扎实开展达标创建活动。
民政、教育、文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安部与民政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制订的行业单位消防管理标准,大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冬春火灾防控期间,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制作一块消
防常识宣传图版,切实形成浓厚的消防工作氛围。
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在各自领域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列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内容;人社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列入各级各类劳动用工培训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安监、卫生、民政、住建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电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消防宣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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