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讨论和复习题答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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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讨论和复习题答案解读
名词解释部分:
1、 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 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 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
(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 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 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 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
(散装货:
粮食、矿砂等)
7、 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
(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 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 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
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
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
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
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
(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0、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31、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32、保函(保证书L/G)——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33、定金——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等。
34、不可抗力——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免责条款)
35、发盘(要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36、接受(承诺)——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者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实质上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
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
38、大副收据——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提单的依据)
39、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银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安当日外汇牌价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40、国际保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41、经销——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出口商达成的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一种做法。
独家经销——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和地域内,对指定商品享有独家经营权力。
一般经销——经销商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供货商可以在同一时期、地区内,委派几家商号来经销同类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43、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卖出或买入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45、对销贸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第一章绪论
复习题
三、简答题
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主要体现在以下5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
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
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
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
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
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
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
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
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
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
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
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
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
在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
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
答:
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具体程序如图1-2所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
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
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
[案例1]
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
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
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
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
合同规定:
“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
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
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
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
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
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
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
讨论:
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
为什么?
答:
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4]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
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
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
为什么?
答: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
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
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
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
答:
可以避免。
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
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
讨论:
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
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
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
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
讨论:
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
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
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
“每箱24罐×100克”。
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
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
买方有无这种权利?
为什么?
答:
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第三章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
“10月份天津港装运。
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
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
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
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
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
为什么?
答:
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
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
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VesselNew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
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
讨论:
这是什么道理?
应如何解决?
答:
使用FOBVesselNew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
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
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
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讨论:
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
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
[案例4]
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
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
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
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
讨论:
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
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
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
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
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
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
讨论: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
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
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
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
讨论:
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
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
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
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
[案例8]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NewYork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月29日。
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月3日才到达纽约港。
讨论:
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
答: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因为在DESNewYork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
答:
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货款,交单(TenderofDocuments)是同交货(DeliveryoftheGoods)。
或者说买方只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款,而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
象征性交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4.为什么在CIF、CIP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质?
答:
因为在CIF、CIP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具有代办性质。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
案例讨论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为什么?
答:
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
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
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
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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