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能否解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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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能否解除合同
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能否解除合同
篇一:
担保法案例分析
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XX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XX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XX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年10月5日。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
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答案
(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
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
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三、甲、乙于20XX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XX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XX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XX年10月5日。
答案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XX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
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
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
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1、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30万元,25万元的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2、不合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可以成立。
虽然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的,但原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5、依据我国《担保法》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王某向新业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新业公司交货后3个月王某再付款。
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
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
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
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
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与新业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新业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3、王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
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6、假设王某到期无力清偿,新业公司和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
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登记备案故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中关于逾期不能还款,汽车直接归新兴公司的约定无效。
2、不能
3、有效
4、合法
5、修理费用吴某承担
6、抵押合同未登记故不得对抗质押权人故受偿顺序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
篇二: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为什么?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
为什么?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为什么?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
为什么?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
为什么?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案例2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案例3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1)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为什么?
(2)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
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
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7)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4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能否要求退车?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案例5效力未定合同、善意取得及抵押中的流质条款的效力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XX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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