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 文档编号:25042841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178
- 大小:75.61KB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17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四版)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直排水污染物
§1.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二)项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1.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三、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
§1.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四、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管理要求
§1.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1.5《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
六、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1.6《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七、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二章《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编制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二、未依法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
§2.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4.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环保设施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2.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章《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用机动车在停放地经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
§3.1《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未遵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规定
§3.2《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立产生污染的服务项目
§4.1《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设立的服务项目
§4.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章《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
§5.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
§5.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三、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
§5.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5.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五、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信息
§5.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5.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
§5.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5.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
十、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
§5.10《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十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5.1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章《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6.1《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性规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二、违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三、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拒不接受大气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项
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
四、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五、违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相关规定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六、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八、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九、违反高污染燃料管理有关规定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溶剂、粉尘、气态污染物、可燃性气体等有关规定
§8.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十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十二、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五)项
十三、排放A类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监测、排查隐患并采取或未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
十四、违反持久性有机物有关规定
§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十五、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
§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性规定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二、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三、非法经营危险废物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1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未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在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
§10.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技术机构违规收取费用
§10.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1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十一章实施吊销排污许可证裁量标准
第十二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三章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裁量标准
第十四章实施查封、扣押裁量标准
总则
一、《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本《实施标准》规定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因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本《实施标准》未规定的,应参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和裁量处罚。
三、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罚教结合、重在纠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还应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本《实施标准》采取定额的方式确定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定额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排放污染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轻微违法。
排污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1)5≤pH<6或9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1倍以下; (3)总磷、磷酸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 (4)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客观因素的。 以上第 (2)、(3)项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 六、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可降低一个罚款档次处罚;符合最低处罚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处罚: (1)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近三年内在本市无环保违法记录的; (2)污染防治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少量跑冒滴漏,且对环境产生较小影响的。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特别控制区。 当事人排放水污染物中仅pH值超标的且2 七、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或其他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存在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完备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且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八、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暂不予以按日连续处罚,对复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应再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应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自第一次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累计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1)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环保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3)环保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6)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备案,拒不改正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8)因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保违法行为的; (9)第六条规定按照最低档次处罚的违法情形。 九、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高一个档次处罚,符合最高处罚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处罚: (1)近一年内受到环保部门2次以上行政处罚; (2)近一年内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近三年内有公开道歉承诺记录。 十、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实施顶格处罚。 十一、本《实施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群体事件等。 十二、本《实施标准》规定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本《实施标准》中的“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限批区”,现阶段指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光明新区白花社区,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特别控制区”,指环境质量不达标,污染严重,处于集中整治阶段,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特别严格控制的区域,现阶段指茅洲河流域,具体范围包括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街道、松岗街道、燕罗街道、石岩街道全辖区和光明新区除白花社区以外的辖区,以后有变化的,以省、市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一般区域”,指环境敏感区、限批区和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十四、本《实施标准》所称的“A类水污染物”,指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或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B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环保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 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未公布实施之前,现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视为B类大气污染物。 十五、排放水污染物中同时含有A类水污染物和B类水污染物的,或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同时含有A类大气污染物和B类大气污染物的,或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存在“超标”、“超总量”情形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标准进行处罚。 十六、本《实施标准》所称的“近一年”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一年,“近三年”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三年。 第一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直排水污染物(大气污染适用第八章§8.4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1.1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 排放口所在区域 排放污染物种类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罚款(万) 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 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 无监测 15 B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15 超标3倍以下 17 超标3倍以上 19 A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17 超标3倍以下 18 超标3倍以上 20 特别控制区 -- -- 20 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 -- 20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适用第八章§8.2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停业。 §1.2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 排放口所在区域 排放污染物种类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 罚款(万)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含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的) 特别控制区以外 区域 - 无监测 10 B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10 超标3倍以下 14 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 16 超标5倍以上 18 A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14 超标3倍以下 16 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 18 超标5倍以上 20 特别控制区 —— —— 20 注: 国家、省、市发布排污许可证申领名录之前,已纳入日常环保监管、不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适用第一章§1.6裁量标准。 三、排污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水污染物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1.3裁量标准 排放口所在区域 排放污染物种类 水污染物超标幅度 罚款(万) 特别控制区以外区域 - 无监测 20 B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20 超标3倍以下 22 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 24 超标5倍以上 26 A类水污染物 未超标 24 超标3倍以下 26 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 28 超标5倍以上 30 特别控制区 - 无监测 26 B类水污染物 -- 28 A类水污染物 -- 30 四、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管理要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适用第一章§1.7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未遵守的内容 违法情形 罚款(万) 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台账管理及其它要求) 台账管理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记录台账的 5 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的 8 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 10 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的 5 未开展自行监测的 8 自行监测弄虚作假的 10 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在期限内改正的 5 拒不改正的 10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其它环境管理要求 未按规定时限或改正措施改正的 5 注: 1、违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相关规定的适用第八章§8.5.1裁量标准。 2、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适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3、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适用第五章§5.11裁量标准。 4、排污许可证未载明上述环境管理要求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具体规定。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适用第八章§8.3.1及§8.3.2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1.5.1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排放口所在区域 水污染物浓度 超标幅度 污染物类别 废水日排放量 罚款(万) 废水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超标排放 特别控制区以外区域 仅PH值超标 2 10 pH≤2或pH≥11 13 超过规定标准3倍以下 B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0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1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2 200吨以上 13 A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2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3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4 200吨以上 15 超过规定标准3倍以上5倍以下 B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1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2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3 200吨以上 14 A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3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4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5 200吨以上 16 超过规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 B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2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3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4 200吨以上 15 A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4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5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6 200吨以上 17 超过规定标准10倍以上 B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3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5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7 200吨以上 19 A类水污染物 50吨以下 15 50吨以上100吨以下 17 100吨以上200吨以下 19 200吨以上 20 特别控制区 仅PH值超标 2 14 pH≤2或pH≥11 17 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下 B类水污染物 - 14 A类水污染物 - 17 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上 B类水污染物 - 17 A类水污染物 - 20 注: “废水日排放量”,指根据证据材料能核实废水实际日排放量的,按照废水实际日排放量处罚;若无法核实废水实际日排放量的,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废水日排放量限值处罚。 §1.5.2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排放口所在区域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幅度 罚款(万)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 特别控制区以外区域 超过规定限制10%以下 10 超过规定限制10%以上20%以下 12 超过规定限制20%以上30%以下 14 超过规定限制30%以上40%以下 16 超过规定限制40%以上50%以下 18 超过规定限制50%以上 20 特别控制区 超过规定限制20%以下 16 超过规定限制20%以上 20 六、不在排污许可证领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适用第八章§8.3.1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环境 行政处罚 裁量 实施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