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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
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
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服装加工;
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包括:
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
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
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省级: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
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
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项在50万元以内的;
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含4台),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
具体数额标准:
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较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七)省属普通高等院校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可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8]1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各单位工程采购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提高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程序的规范性,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渝教财[2008]68号)的规定,我校自2009年起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本办法参考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详见附则)
第二条按渝教财〔2008〕32号的通知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教育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中小学可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 按渝财采购[2008]40号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目录详见渝财采购[2008]40号)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二、对通用性设备(含三大类76个子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特殊或专业性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共计18个项目,涉及教学设备、器材和科研设备。
第四条 按渝财采购[2008]46号、[2008]47号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20万元及其以下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5万元及以下的办公文具、办公设备耗材和纸张、零星印刷,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定点范围内的品牌和产品及供应商,不得选择定点范围之外的供应商。
第五条政策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类:
采购单项或批次预算达到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采购管理程序。
第七条经批准后的物资、设备的执行计划、临时计划和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由物资采供中心实施采购,包含随房设备的配套项目。
第八条采购流程:
一、属定点采购目录的项目,2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定点采购程序执行。
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教委、市财政确认采购主体(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及采购方式。
二、不属定点采购目录的项目按计划报市教委、市财政,确认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第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网上询价采购和单一谈判采购五种方式。
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其余方式的采购方式需经财政局批准;凡采购方式的变更需通过市教委、市财政批准后才能变更。
如采购金额小、零星材料、配件采购时间紧迫等项目,可按零星购置方式直接购买。
第十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按程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上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采购的过程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一、定点采购项目:
(一)2000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中心购置。
或按市财政认可的方式购置。
(二)50000元至200000元的物资购置,按询价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执行,按政采中心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网上公示后购买。
(三)50000元以下的物资购置,按零星采购方式执行,在政府指定的定点采购单位进行直接购置,但价格须低于目录价格。
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按询价采购方式购买。
(四)各部门零星购置的办公用具、办公耗材参照第一章第四条执行。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
(一)对非定点采购项目按程序报市教委、市财政确定采购方式及主体后实施。
(二)200000元以上专业性设备,按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
(三)200000元以下专业性设备,按询价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前提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采用单一谈判方式采购的前提条件:
1.在招标失败,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作重大改变的情况下,采用此方法可予以弥补的。
2.因出现不可预见事件而导致异常紧急采购情况的出现,使其他采购方法难以满足需要,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形并非由于签约机构所致的。
3.对原采购合同的附加。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使用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采购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合适的方法;或是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考虑,也可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务车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七)对计划作更改、调整的项目,需由二级学院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报批后,方可实施。
(八)对二级学院项目执行完后节约经费的使用,节约经费归属学校统一安排,如二级学院需对该计划配套或完善的,须向实验设备管理处、国资处审批后,由采供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布预中标公示,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
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谈判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五、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作询价函;
二、发布询价公告征集供应商,参加询价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根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使用单位从项目的可行性,供应单位的唯一性、价格可比性(三家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进行“单一谈判的申请”,报招投标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可由有关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
三、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部门集中采购:
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由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成员及专家组(含校内及外聘专家)构成招标组。
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教务处、后勤总公司、校工会负责人和使用单位成员及专家组(含校内及外聘专家)构成招标组。
第十九条采购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应邀请市教委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采购预算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同时邀请市教委、市财政局派人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通知有关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对拟购产品的生产厂商、型号、价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核,商务条款由采供中心负责审核。
最后报招标小组成员审定(会签)。
第二十二条审定后的合同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签字,校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三条采供中心负责整理、保管招标(议标)各种原始文件。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会议纪要、合同、验收纪要、询价表、单一谈判申请、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已生效的合同原件由财务、使用部门、物资采供中心各执一份,其他相关部门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供中心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产品验收移交手续和按合同付款事宜。
第二十六条采购员凭相关合同及资料到校财务处报帐。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中心提取合同总价的0.8%作为采购工作费用,用于支付政采中心年度网上注册费、专家评审、验收、通讯、外出考察、开标、评标会务经费及与教委、财政交流的交通费等。
第六章验收
第二十八条货物、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使有单位及专家对货物、设备的性能质量等技术负责。
职能部门对货品的归属、保管及资产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总价值100000元以下的设备(含批量),由使用单位和国资处组织验收,资产凭证的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十条总价值100000元以上设备(含批量),由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属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需提前支付预付款的项目(含研发、定制项目)和500000元以上的项目,国资处可根据情况到货物现场进行分步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过去学校制定相同内容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参考文件。
一、 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渝教财〔2008〕32号)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西南政
大学等学校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批复;
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2008〕40号)
四、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2008〕46号)
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2008〕3号)
注:
上述文件如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颁发新文件时,以新文件精神为准
重庆交通大学国资处
2009年3月2日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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