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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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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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0年9月1日
法律出版社
2010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8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
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司法部计财装备司(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计财装备司
参编单位: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
杜茂罗厚如徐辉姜金方丘征
谢玉妮姜晶胡占山薛春喜李德春
文娟付华解冰卢宜斌张卫民
李晓萍刁春风张天喜何一帆马英
吴南伟武秀军梁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0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6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9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l2
附件《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
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
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
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
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
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
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周房:
具有网络宣传、音像呆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
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
具有鉴定咨询、重大案件协调指导、监督等业务功能。
十二、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
具有申请受理、执法
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等业务功能。
十三、“148”法律服务用房:
具有协调指挥、电话接听等业务功能。
十四、信访业务用房:
具有来访接洽、来信处理等业务功能。
十五、资料档案用房:
具有影视图书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等业务功能。
十六、教育培训用房:
具有普法教育、业务培训、矫正对象教育等业务功能。
十七、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
具有社会志愿者开展法律
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业务功能。
十八、网络信息中心:
具有信息技术保障、司法行政信息库维护等业务功能。
十九、应急指挥中心:
具有对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的管理、督导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业务功能。
第十二条县(市、区)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六类业
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律师业务用房。
七、公证业务用房。
八、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九、司法鉴定业务用房。
十、法制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
十一、“148”法律服务用房。
十二、信访业务用房。
十三、资料档案用房。
十四、教育培训用房。
十五、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
十六、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七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
二、法律援助业务用房。
三、人民调解业务用房。
四、社区矫正业务用房。
五、安置帮教业务用房。
六、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
七、资料档案用房。
乡(镇、街道)司法所业务用房的业务功能参照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在具体建设实施时,应根据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按照力求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对有关业务功能用房进行适当归并。
第十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附属用房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
第十六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等。
第十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选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第十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
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
容积率、建筑密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
划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司法业务用房停车场地面积,应按照各级
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需要配备业务用车的数量,及当地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市(地、州)司法局以及相
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县(市、区)司法局以及相
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三级司法业务用房,适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
相当于该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
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0~35m2;
二、二级司法业务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5~38m2。
第二十四条一、二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应按批
准的本级编制人数(不合司法所人员)加上法律援助工作机
构等事业编制人数来确定。
第二十五条一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
指标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80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0m2/人;
二、编制人数50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5m2/人;
三、编制人数50一80人的应采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30+(80-N)×0.16
(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
m2/人)。
第二十六条二级司法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以下
指标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45人以上的不应超过35m2/人;
二、编制人数25人以下的不应超过38m2/人;
三、编制人数25~45人的应呆用插入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35+(45-N)×0.15
(公式中N=编制人数,单位:
m2/人)。
第二十七条三级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指标
进行控制:
一、编制人数3人以下(含3人)不应超过120m2;
二、编制人数4—5人不应超过180m2;
二、编制人数5人以上不应超过240m2。
第二十八条变配电室、锅炉室、汽车库、警卫用房和
值班用房等附属用房的建设,应按实际功能需求,与司法办
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进行配置,并根据建设标准相关规定
确定规模,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应统
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规模应为司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司法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十条各级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严格按照
本建设标准来控制。
个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超出
本建设标准范围的,须经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个
别地区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在保证业务S-作正常开展
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
可能适当降低。
第三十一条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建设规
模参照本标准控制,所需建设投资由其自筹解决。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坚固、
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建筑风格应体现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当地的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司法业务用房建筑设计使肛年限应为50年;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三十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当地建设条件、自然灾害的设防要求和工程地质状况,结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国家相关结构设计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的建筑结构形式,宜采用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
第三十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不应超过中级装修标准。
第三十八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
关设计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九条司法业务用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
活和防火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条司法业务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
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呆暖地区的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应
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司法业务用房应按司法
行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监控、视频、遥讯等智能化管理的
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一条司法业务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
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进行改
建、扩建的司法业务用房,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
有可利用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太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呆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件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15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l8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26
第四章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27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能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不断延伸,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相继增加,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任务日趋繁重。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发展仍存在很大困难和问题。
突出表现在:
一是业务用房严重紧缺。
大部分司法局都靠挤占有限的办公用房开展业务,没有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二是工作开展严重受限。
新职能、新任务对司法行政各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司法业务
用房建设严重滞后,日益成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1'7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的精神,司法部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下发了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对业务用房建设情况作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于2009年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要求抓紧编制工作。
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第十三条“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对于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标准是指导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它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决策、规划、实施起宏观指导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实用性。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应纳入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高度
重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本着勤俭
节约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安排建设。
已经政府部门批准正在
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实用、配套的原则,抓紧进行完善。
没
有业务用房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本建设标准为依据,积极
向政府部门反映困难,说明理由,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争
取早日解决。
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确定本级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等级、建设规模,既要保证满足业务工作
需要,又不盲目追求面积、档次,造成资源浪费。
第五条各级司法业务用房在建设规划时,应与项目所
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司法业
务用房建设在规模、功能、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
水平。
第六条司法业务周房和司法办公周房虽然莅性质i
具有不同的用途,但是在功能上却又联系密切,互为补充,
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有
些地方在申请新建办公用房时没有把业务用房建设一并纳
入规划,有些即使考虑了业务用房建设,却是以办公用房建
设为主,业务用房建设为辅,业务用房的规模与功能远未达
到要求,因此在规划时,要考虑建成后方便管理和使用,尽
量提高各类用房的综合使用功能。
第七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
范的关系。
司法业务用房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业务职能的重要场
所。
由于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导致用地选址
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缺乏正常渠道和来源,
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提出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的要求。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必须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
业务用房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建设要求,是根据司法行政
业务需求确定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增强科学性,避免
盲目性、随意性。
第八条明确了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呆取与
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的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节
省用地。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明确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三部分构成。
这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时均应列入其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明确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明确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建设内容的设置依据和业务功能用房构成。
市(地、州)司法局其业务职能主要有以下九项:
一一是制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并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工作。
三是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四是指导、管理并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五是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是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是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八是指导、管理、监督监狱、劳教工作。
九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是司法局用于接待来访群众、受理和分流法律事务及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的业务用房。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是用于指导、管理、监督监狱、劳教工作的业务用房。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是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用房。
该业务用房是根据方便当事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和保证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需要确定的。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是司法局用于指导管理人民调
解日常工作,培训人民调解工作骨干,协调、分流、指挥、督办、化解矛盾纠纷,指导陪审员工作,直接参与重大群体性案件和涉法涉诉案件调解的业务用房。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是指对在社区内服刑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所需的业务用房。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是指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思想帮教、职业培训、帮扶安置等活动的业务用房。
七、律师业务用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用房。
八、公证业务用房,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公证事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所需的业务用房。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是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业务用房。
主要用于组织协调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公益讲座和培训,对各类普法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作发放法制宣传书籍和资料,开辟法制宣传资料阅览室对社会公众开放借阅,开展远程法制教育,采编制作法制宣传音像节目,与各类媒体联合制作刊播法制宣传专栏、专版和节剧目,开辟法制宣传咨询热线,解答群众法律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法制宣传,开办和维护地方普法网站、网页进行网上普法宣传等业务。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是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业务
工作的专门用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市(地、州)司法局承担着报名审核、考试组织、试卷保管、资格审核、信息档案管理等多项重要职能性工作。
十一、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是开展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工作用房。
主要用于接受、调查和补审、上报本辖区内拟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对已经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日常指导、评估、检查和监督、管理;接受司法鉴定检案中当事人业务咨询,接待群众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咨询;接受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来访,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相关业务技术交流、研讨;负责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复议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协助做好有关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根据辖区内诉讼需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向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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