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5080936
- 上传时间:2023-06-04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26.89KB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2
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方法………………………5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8
第五章奖惩………………………………………………9
第六章附则………………………………………………10
附表1: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11
附表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1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施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负责、分级实施。
省交通厅负责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及省确定的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负责在本地区其它部分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征求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意见后报省厅备案。
信用考核实施单位按交通行政职能划分。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守法评价考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投标、履约评价考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质量、安全评价考核。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按《办法》规定按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信用好(AA)、较好(A)、一般(B)、较差(C)、差(D)共五个级别。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施工企业信用综合情况与考核评分确定,每个信用等级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分数标准。
具体分数标准详见附表1: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AA级
基本条件: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受控有序。
分数标准:
信用考核综合得分≥90分,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AA级。
(二)A级
基本条件: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
80分≤信用考核得分<90分,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A级。
(三)B级
基本条件: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基本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
70分≤信用考核得分<80分,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B级。
(四)C级
基本条件: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分数标准:
60分≤信用考核得分<70分,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C级。
(五)D级
基本条件: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瘫痪,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
信用考核得分<60分,或单个考核项目得分低于最低分数要求,为D级。
第七条在公路建设市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等级D级,并将信用评价情况上报交通部。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被交通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
8、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二年以上、并在限制期内的;
9、在施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通过资审,放弃投标;或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在信用考核期间,弄虚作假,或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的;
6、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7、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情形严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采取千分制。
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内容进行分配:
投标行为赋予120分,履约表现赋予260分,工程质量赋予350分,安全生产赋予150分,守法情况赋予120分。
具体考核内容与标准详见附表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信用等级评分=即各单项考核分数总和/10。
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公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施工企业,应按照《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到交通厅资质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普通公路从业单位的公路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市级考核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年底将考核情况归口上报;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考核标准打分、汇总、初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年度信用考核期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应通过以往三年考核结果综合进行评价。
既当年信用考核得分加上前两年信用等级奖罚分为企业最终的信用等级考核分数,依此确定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奖罚分标准:
施工企业前一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加20分,信用评价为A级加10分,信用评价为C级减10分;施工企业前二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加10分;施工企业前二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加5分,信用评价为C级减5分。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考核以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次数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期投标行为得分按各次投标行为得分累积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的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内每个合同段定期考核2次以上、随机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个合同段考核得分按单项累计扣分计算。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多个合同段施工时,得分按各合同段考核年度完成投资额加权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的守法情况考核得分以考核期内各施工企业累计扣分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信用管理评价期限为该单位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并取得中标资格开始至建设项目交工验收为止。
因无承建工程,导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可延至二年,超过二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施工企业对待。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作好施工企业的日常信用考核和征信工作,提高征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由征信单位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为半年,重要信息或紧急信息可随时发布,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能公布的信息除外。
从业单位上一年的信用等级考核结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在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公布。
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举报其他被考核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行业主管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仲裁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仲裁决定。
各市变更信用考核等级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可不交纳信誉担保金;
2、可增加投标机会;
3、在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其信誉分满分;
4、增加投标价得分,加大中标机会。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交纳一定金额信誉担保金(初次进入我省施工的企业需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2、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70%。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被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2、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50%。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限制投标次数;
2、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3、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30%。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视情节将被取消1-3年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信用等级
综合评分
(考核总分/10)
单项考核最低分数标准
投标行为
履约表现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守法情况
AA
≥90
≥102
≥221
≥298
≥128
≥102
A
≥80
≥90
≥195
≥263
≥113
≥90
B
≥70
≥78
≥169
≥228
≥98
≥78
C
≥60
≥66
≥143
≥193
≥83
≥66
D
<60
<66
<143
<193
<83
<66
标准分数
100
120
260
350
150
120
附表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1、投标行为(120分)
考核内容
规定分
项次
考核标准
资审文件
30
1.1
资格预审文件虚假,每处扣10分。
投标材料
30
1.2
投标资料不实,每处扣10分;主要人员虚假,每人扣5分。
工程业绩
30
1.3
工程业绩(规模、标准等)与实际不符,每个项目扣10分;业绩虚假,每个项目扣30分。
合同签定
30
1.4
被确定中标后弃标,每次扣30分。
1.5
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每次扣10分
2、履约表现(260分)
考核内容
规定分
项次
考核标准
驻地建设
30
2.1
项目经理部建设。
未按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经理部建设,场地、环境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机构设置不合理,每项扣10分。
2.2
拌合站场区建设、作业队生活区、办公区建设符合合同要求。
不符合,每处扣5分。
主要人员
30
2.3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均应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试验室主任每更换1人次或1人不称职扣20分,其他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每更换1人次扣10分。
施工机械
30
2.4
主要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满足投标文件要求。
主要机械不足或性能不良,每台扣10分;进场不及时或未经许可撤离,扣5分。
试验室
20
2.5
试验室面积、检测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试验室面积未达到合同要求扣10分;检测设备不足,每缺1台扣5分。
分包管理
30
2.6
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健全。
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扣10分。
2.7
严格执行国家、合同有关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违法分包1次扣20分;对分包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发现1次扣10分。
2.8
按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
拖欠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每项次扣10分。
工程进度
30
2.9
施工组织计划安排合理。
施工工期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阶段性工期要求,扣10分。
2.10
工程进度按期完成。
按合同要求阶段性工期,每拖延10天扣5分;生产组织不均衡,每次扣5分。
环境保护
30
2.11
保护环境。
发生破坏环境事件,每处扣5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扣20分。
2.12
保护耕地。
发生乱占土地,每处扣10分。
优质优价
40
2.13
(每月的评分加权平均值/标准分)*规定分
资金管理
20
2.14
挪用工程款,每次扣10分
2.15
超前计量结算,每次扣10分
3、工程质量(350分)
考核内容
规定分
项次
考核标准
自检体
系建设
(50分)
工作制度
15
3.1
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工作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未建立每项扣10分,内容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每项扣5分。
3.2
建立独立运行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没有自检体系框图扣10分,有未上墙扣5分,不能独立运行扣10分,形同虚设扣15分。
3.3
制定工程质量目标控制细化分解方案。
未制定扣10分,内容不完整、目标不明确、工作程序不规范、责任未落实每项扣5分。
3.4
编制质量事故处理预案。
未编制扣10分,与工程实际不符合、无操作性每项扣5分。
机构设置
20
3.5
建立项目经理领导、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的自检组织机构,下设质检部(内设测量组、质检组、内业组)、工地试验室、各作业队质检组(员)。
不符合每缺1个部门扣5分
3.6
自检人员数量:
路基桥涵不少于2人/公里;路面工程不少于0.5人/公里,且每合同段不少于15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不少于0.2人/公里;其他公路工程不少于10人。
每少1人扣5分。
岗位管理
15
3.7
各类上岗人员应符合上岗资格条件。
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各扣10分,质检部长、试验室主任不符合各扣5分,其他自检人员不符合各扣2分;未经现场监督机构审查认可上岗,每发现1人次扣5分。
3.8
特殊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否则发现每人次扣5分。
3.9
自检人员调整、变更应经现场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每人次扣5分。
3.10
自检人员进场应经培训上岗。
未建立培训制度扣5分,未组织岗位技术培训,扣5分;未经培训上岗执业每人次扣1分。
质量管理
(100分)
工作管理
25
3.11
单项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工艺、工序、分项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未制定,扣10分;不完善、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项扣3分。
3.12
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质量标准、施工技术交底。
未交底(查记录)每个项目扣5分;不及时、不全面各扣2分。
3.13
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有施工技术和自检人员跟踪检查,现场填写施工和自检记录。
施工现场施工自检人员漏岗一次扣10分;未现场填写施工、自检记录,记录数据与工程实际符合性差,每次扣5分;原始记录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的,每项次扣2分;编造施工和自检原始数据的,每项次扣10分。
3.14
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完备。
各类工程计划、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施工原始记录、检验评定等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档案分类不清晰、管理不规范,每项次扣5分;档案资料与完工工程不符,每处扣10分。
程序履行
25
3.15
严格履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未履行施工工序质量交接检验制度每项次扣5分;交接检验内容不全面、记录不完整、签字不全或出现代签的,每项扣3分。
3.16
认真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复、标准试验未经审批、材料未经进场检验、试验段和首件未进行、开工报告未批复情况下开工建设,发生1项次扣10分。
3.17
严格执行监理转序签字认可程序。
未报验、未经监理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转序施工,每项次扣5分。
3.18
实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对施工图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仍按原设计施工,每个项目扣10分。
3.19
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未履行变更设计程序,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组织实施,每个项目扣10分。
质量控制
50
3.20
施工工序、工艺流程框图内容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无施工作业工序、工艺流程框图,每项扣5分;工序、工艺安排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扣3分。
3.21
现场施工组织应有专人负责。
没有专人负责扣5分。
3.22
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合同文件等规定的施工工艺、工序要求组织施工。
发现违章施工一次扣10分。
3.23
工程材料、交通产品、各道工序、分项工程应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发现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交通产品的每项次扣10分;工序质量检验不及时,每次扣3分;不合格工序不处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每次扣20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结论错误,每项扣10分。
3.24
严格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处理,每项次扣20分;对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要求未按时限及时处理或未按技术要求进行处理,每项次扣10分。
3.25
认真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规定时限报告,每次扣10分;瞒报质量事故或对质量事故现场未进行保护,每次扣20分。
试验检测工作
(60分)
检测能力
15
3.26
工地试验室必须经能力认定。
未经监督机构能力认定或认定不合格开展检测业务的,扣15分;超出有效期继续开展检测业务的,扣10分。
3.27
工地试验室应按能力认定检测项目范围从业。
超出其资格范围从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每项次扣5分。
试验管理
20
3.28
每个试验检测项目、每台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无专人负责扣5分;试验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次扣5分。
3.29
试验检测的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
试验环境和养生室条件(温、湿度)不符合试验规程要求,发现1次扣5分
3.30
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测试与校准。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测试与校准的,每台扣3分。
3.31
试验检测技术档案完备。
档案不齐备、不完整,档案分类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相关标准收集不齐全,每项次扣5分。
3.32
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满足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不能满足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需要,每缺1人扣5分。
3.33
试验检测样品管理规范。
样品标识不清晰,样品保管不规范,样品流转无序,盲样管理不规范,每1项不满足要求扣3分
3.34
试验检测记录、报告和签发应符合规定。
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的,原始记录更改不规范、签字不齐,试验报告表述不准确、不客观,每项扣2分;未经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核、签发,每份扣5分。
试验检测
25
3.35
检测人员应能严格遵守试验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
未按照标准、规范和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完整、规范、熟练操作,对试验过程的实时记录,每项不满足要求扣3分。
3.36
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频数进行试验检测。
未对材料、交通产品、工程质量等按规定进行检验,每项次扣10分;检验频数不满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每项次扣5分。
3.37
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试验检测项目、方法进行检测。
每缺少1个试验检测项目扣5分;采用的检测方式与要求不符,每个项目扣3分。
3.38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采取送检制度。
要求送检而未送检的,扣10分;未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每次扣5分。
3.39
试验检测数据结果应真实准确。
试验检测数据错误,标准试验结果与工程质量实际不符,每项次扣10分;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或报告,对不合格的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和实体工程等,出具合格的试验检测报告,每项次扣10分。
材料与实体工程质量
(90分)
材料质量
30
3.40
一次抽检合格率100%不扣分,85%以下为0分,中间内插得分。
工程质量
30
3.41
一次抽检(含交工检测)合格率100%不扣分,70%以下为0分,中间内插得分。
30
3.42
出现质量问题,一次扣5分;出现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扣10分;出现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扣20分;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扣30分。
质量违规行为处罚
(50分)
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
30
3.43
施工单位被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被停工整顿,每次扣20分;被记入不良业绩档案,每次扣10分;被经济处罚,每次扣10分。
有关责任人质量违规行为
20
3.44
有关责任人被警告,每人次扣5分;被通报批评,每人次扣10分;被清除出场,每次扣15分;被记入不良业绩档案,每人次扣5分;1-3年内禁止进入辽宁省交通建设市场,每人次扣20分。
4、安全生产(150分)
考核内容
规定分
项次
考核标准
安全内业
(70分)
安全管理
40
4.1
成立安全领导及管理机构。
未成立扣10分;未上墙扣5分。
4.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责任书。
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扣10分;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扣10分。
4.3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与培训制度。
未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扣5分;未组织安全培训,扣10分。
4.4
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未建立应急预案,扣10分;未组织演练,扣10分。
4.5
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经费的投入。
未投入,扣20分,投入不足,扣10分。
4.6
建立安全会议记录和安全台帐。
没有记录或台帐,扣20分;记录或台帐内容不详实、不完整,每次扣5分。
4.7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未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上岗作业,每人次扣5分。
4.8
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未组织交底,每发现1次扣10分;交底不细,有关重要安全环节现场人员不清楚,每发现1次扣5分。
4.9
易发安全事故项目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未制定,扣10分;方案没有可操作性,防护措施不当,每项扣5分。
安全隐患整改与奖励
30
4.10
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问题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每次扣5分;安全问题整改不闭合,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每次扣10分。
4.11
制定奖惩措施。
未制定,扣5分;制定未兑现,每人次扣2分。
4.12
严格进行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时限报告,每次扣10分;瞒报安全事故或对安全事故现场未进行保护的处理,每次扣20分。
安全外业
(80分)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
60
4.13
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公路 施工 企业信用 评价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