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范围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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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范围总结
第一编行政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章行政
第二章行政法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内容(简答)
A.佩佩课件内容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法律所调整的——
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过程~发生的关系:
1、与被管理者2、与上级、下级行政机关3、与监督机关4、与内部工作人5、与法院、检察院
(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权)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协商;
(2)为保证行政关系实施,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采用强制措施;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
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行机关之间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一般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
(三)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
特点: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2)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3)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织来决定;
(四)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特点:
1、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产生2、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3、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反向不对等)
(五)各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三种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导致或者引起的。
2、行政体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
但是行政系统一旦建立,就必须协调其内部系统的关系;为保证管理的正确、有效就必须建立法制监督和救济制度。
3、在整个行政关系框架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基干,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
B、麻香课件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法制监督主体-----执法主体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相对人-----救济主体----行政主体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平行机关之间公务员与其所属行政机关之间
行政权的概念、特点(简答)
B.佩佩课件内容
是指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力。
特征如下:
1、公益性。
(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等)
2、双重性:
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个方面,国家权力有可能被滥用。
3、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广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先定性
优先性:
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
先定性:
对已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物处理结果的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
6、执行性
7、不可自由处置性(是权力,更是职责)
、麻香课件内容
广泛性和主动性
行政权内容(简单掌握)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重点掌握!
论述题)(在另外一份)
第二编行政主体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联系、区别(简答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联系、区别(我找不到答案,度娘不给力)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联系、区别(简答题)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又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的概念、性质、如何判定(应用)
第二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区别(简答)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的总称,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两者主要关系《教材》46页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中的一种;
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权+名+责),才为行政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的特征(一般了解)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职责(简单了解)
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体系(暂时不考,后期如果出现关注网络平台)
第三章
法定授权组织的概念、特征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概念、特征
法定授权组织何时能成为被告
行政委托与法定授权的联系与区别(简答)
行政委托与法定授权的联系与区别(查了很久找不到,XX来的,大家参考)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
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
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
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委托组织的联系与区别(简答)
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委托组织的联系与区别(佩佩老师课件)
联系: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2、都指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者职权。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
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
若法律、法规未授权,而由行政机
关委托行使一些职能,则又成为被委托组织。
区别:
1、权利来源不同。
法定授权组织取得行政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职权基于行政机关委托。
2、获得行政职权程序不同。
法定授权组织行政职权通过立法程序获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通过一般行政程序。
3、对组织自身条件要求不同。
法定授权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委托的组织的条件,具体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19条
4、法律地位不同。
法定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什么是法定授权组织、什么叫做行政法上的授权(名词解释、简答)
是指依据法律(广义)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进行管理活动,并对其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特征
1、法定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这类组织在被授权以前不享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和法律职能;而在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可成为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3、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特定的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职能。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而非宪法、行政组织法授予;(不同于行政机关)
5、相关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
行政法上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将某项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一组织享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
(1)行政授权具有单方强制性;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职责同时转移;(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务组织(简单了解)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掌握)
第三编
第一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念(名词解释、简答题)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能够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主体要素:
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
2、职权要素:
是运用行政权能所做的行为
3、外部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
4、法律要素:
A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范围(应用——如何区分)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行政机关的意思无关,完全是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1、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主体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而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以发生其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特征(了解)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概念特征(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表现为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3、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同样的情况下可反复适
4、其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
5、抽象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接近于立法,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特征(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依据法律、抽象行政行为而为
2、一般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3、仅针对某次事项进行具体处理,不可反复适用;
4、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简答、案例、论述)(佩佩老师的课件)
1、调整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调整特定的人或事;抽象行政行为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2、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3、影响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
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4、效力的时间性。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行政相对人过去的行为有拘束力;抽象行政行针对将来的行为也有拘束力
5、效力的溯及力。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抽象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不溯及既往。
6、行为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强调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抽象行政行为接近立法程序。
付款与无付款行政行为(掌握)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为的分类(应用,结合表格)
第二节行政立法概念与特征(了解)
行政立法的分类(了解)
授权行政立法(客观题)
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简单掌握)
第四节我国立法法相关知识
我国立法权的种类(应用,如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的主体是哪些等、哪些主体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或者地方规章)
我国立法权的分配(应用)
我国法律效力等级(应用)
法律冲突与适用(应用)
第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简答;如请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区别于:
请简述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合法性)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种类、幅度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数量、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合法性+合理性)
(二)以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基于自己的判断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积极行政行为。
如:
罚款;征税;行政奖励,行政强制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又称消极行政行为。
如:
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三)根据行政行为是否为相对人的权益而设立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为相对人创立、确认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
如:
许可某人从事某种职业;发放救助金等。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对相对人予以不利益或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
如: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同一印制的收据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
(五)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附区别于:
请简述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政法律行为的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二)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无附加条件为标准
付款行政行为是指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为包括附条件;附期限;附保留废止权三类。
无付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又称单纯行政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应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简答、论述、多选、案例应用)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1、是指行政行为一经生效,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予以尊重、履行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未经依法变更或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而应视为有效行政行为,
并受其拘束。
3、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真正合法。
4、当然公定力并非绝对,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具有公定力。
对于明显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
的不得任意改变法律效力。
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过救济期,不得争议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间,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或诉讼,便不能针对该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法律上的争论。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不得任意改变、撤销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一个有效的行政行为。
(成立之时,对行政主体已有确定力)
3、确定力是相对的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有违法,可以依法予以改变,但对受损害的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国家机关请求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行政主体要履行行政主体所确定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2、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相对人对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遵守。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双方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用)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的概念与区别(简答)
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政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
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因形势或者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经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
三者区别:
1、条件不同。
无效----行为重大违法;撤销----一般违法不合理;废止----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2、效力不同。
无效----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破除推定效力:
公、确、拘、执)、任何时候均可请求、宣告无效、法院的判决也不存在溯及力;撤销----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起诉有时效限制,有溯及力;废止----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并且无溯及力。
3、后果不同。
无效----可随时主张、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撤销----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按过错分担赔偿责任;废止----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赔偿。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简答)(XX来的)
行政合同的涵义:
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监督权、指挥权、单方解除权。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复议、诉讼)予以解决。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简答)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
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
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
不产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
行为。
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
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征收与征用的概念与特征,区别与联系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
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1)被征用方是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成
员;2)行政征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征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运输工具等动产;3)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是有期限和按期归还的,国家对为公共需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认可(确认):
对某一行为加以确认,使其具有某种法律效力或者丧失某种法律效力力。
(确权——已行使了某项权利、已发生了某项法律事实,对行使的权利、发生事实的法律效果予以确认)
行政确认的特征
A行政确认的主体为行政主体。
B行政确认行为的目的是:
对行政相对人已发生的法律地位、关系、事实的效力确定或否定;
C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D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某种法律事实、关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决定的,没有裁量的。
第四章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简答)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许可意味着法律的一般性禁止,为公益需要而放宽;虽无禁止,但出于公益而须控制。
2、行政许可的目的:
控制公益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
3、行政许可是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为要式行政行为(法定形式、要件)
6、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创设权与具体规定权(应用)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内部协调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概念以及特征(简答)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目的:
为了惩戒+教育,以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性质:
是行政制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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