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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政府采购流程梳理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流程
一、政府采购业务综述
“采购管理”,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主要职责分工
(1)采购管理科室
负责汇总审核各职能科室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指导和督促各职能科室依法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验收;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负责保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并进行内部通报。
(2)财务科
负责汇总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科室批准后,下达各职能科室执行;及时转发财政科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审核各职能科室申报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来源;复核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政府采购科室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政府采购科室沟通并核对政府采购业务执行和结算情况。
(3)各职能科室
负责申报本科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依据内部审批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登记,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并依据成交通知书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二、政府采购业务控制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流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及审批流程;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公开招标流程;邀请招标流程;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询价采购流程;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流程;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流程;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流程。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
各业务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随同年度预算报财务科汇总。
财务科汇总后连同年度预算一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局党委会决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2.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及审批流程
每年末填报年度预算后,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下年度业务规划、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单位审批后按计划报采购办采购。
3.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审批流程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由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包括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公开招标流程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5.邀请招标流程
(1)、发出投标邀请
(2)、发放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4)、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由招标采购单位对其资格文件进行审查。
(5)、邀请投标人
采购人和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核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修改、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公告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比照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6.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7.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1)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采购人代表应当作为小组成员之一。
(2)组织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人必须对谈判结果进行认可,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审核表。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符合采购人需求且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
(3)、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4)、组织签订合同。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要求,中心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工作。
(5)、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经办人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资料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6)、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金额较大的项目,采购中心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做好有关项目验收和跟踪管理工作。
8.询价采购流程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9.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
(1)、编制磋商采购文件。
(2)、邀请磋商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发售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5)、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8)、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9)、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0)、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2)、供应商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4)、磋商小组变动采购需求。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5)、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17)、磋商小组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8)、磋商小组编制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0)、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成交结果公告和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2)、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退还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政府购买服务流程
(1)、编审购买计划 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2)、确定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3)、委托代理购买
(4)、公开购买信息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5)、组织购买评审
(6)、公告确定结果
(7)、签订购买合同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8)、履约管理与验收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9)、支付购买资金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1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流程
(1)、采购单位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局采购办。
(2)、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确定的方式进行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12.采购履约验收与结算流程
(1)、成立验收小组。
(2)、制定验收方案。
(3)、验收程序与要求,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出具验收报告。
(5)、结算。
(6)、资料备案与归档。
13.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受理流程。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业务子流程(示例)
(1)政府采购流程图
(2)政府采购流程节点简要说明
节点
涉及部门
流程简要说明
输出文件
A1
业务部门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
B2
财务科审核.
C2
分管局领导审核。
E2
局党委会审批。
F2
财政局审批。
D3
采购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G3
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受理采购计划。
A3
业务部门确认招标文件。
D4
采购小组启动招标程序,并登记招标日期。
G4
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实施。
D5
采购小组进行供应商确认。
G6
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D6
采购小组领取中标通知书。
A7
业务部门对签订合同进行备案。
D8
采购小组进行验收。
B9
财务科进行资金支付。
(3)关键流程节点详细说明
流程节点:
B2、C2、E2、F2、
控制活动名称:
采购审批
说明:
1)审批授权:
政府采购进行前,业务部门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科进行审核。
财务科负责审核:
采购需求是否在预算之内;确定采购方式;公示采购需求;20万元以上设备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般事项采购由局长审批,重大事项采购由财务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2)采购方式确定:
公开招标方式: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以及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经过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协议采购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同一品目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范围内通用设备,实行协议采购管理,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
竞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定点采购方式:
是指定点供应商按合同承诺为采购责任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
网上竞价方式:
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在当地没有供应商或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要求的,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货物、服务和工程需求,进行公开竞价的采购组织方式。
特殊情况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科审核后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①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主管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②公开招标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③其他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的特殊情况;
④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国外产品的,须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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