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投标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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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投标人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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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招标人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拥有一笔资金。
招标人计划将其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3.
2.1招标机构
根据沈飞公司《外购及自制设备招投标管理规定》GLC10200—4的规定,招标人已将本项目委派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国内邀请招标采购。
2.2合格的投标人
(1)凡经招标人邀请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供货人(制造商或贸易公司)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具有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同类设备的业绩和经验;投标设备制造商必须具有先进、成熟和可靠的设计和生产技术以及制造装备,具有良好的工艺水平、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的检测手段,以及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5)如果招标项目或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投标人的要求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果国家对招标项目或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或者安装调试有强制性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6)投标人或投标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投标设备的完善的备件库及维修中心和维修队伍,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贸易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具有制造商为本次投标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制造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技术服务承诺书。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3除非有特殊要求,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
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开标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提出,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2招标机构视澄清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在其认为必要时,将对提出的问题以传真形式答复(包括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所澄清问题的来源)并通知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以补遗书的形式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文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发回传真予以确认。
对收到补遗书而不予确认的按已收到处理。
7.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补遗书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语言和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2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国际单位制。
8.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包括:
货物说明一览表、备品备件推荐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编写的有关文件,且必须提供投标设备的详细、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
设备设计及配置技术方案、设备详细配置清单;电气控制和监控系统方案;设备包装、运输方案;设备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和验收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方案;技术文件资料交付及技术培训方案等。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资格声明,制造商资格声明,贸易公司资格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技术服务承诺书,银行资信证明,在中国大陆境内建立的投标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和维修中心名称及联系方式,制造商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如果有),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设备技术、标准、质量或安装调试的证明材料,同类设备或投标设备稳定运行的用户清单(包括:
用户名称、设备型号、销售数量和时间、联系方式等),同类设备或投标设备的供货合同复印件或验收报告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10)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必须提供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并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若地方工商部门对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招标货物制造或销售项目。
(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
对于特种设备项目必须提供由劳动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12)其他所需文件(投标人认为上述文件不能充分反映的但对其投标有利的文件)。
9.2除提供打印的投标文件外,还需以光盘形式提交两套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提供的统一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等,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其它投标文件。
10.2投标文件需编写目录并按规定装订成册。
未经招标机构许可,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删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投标分项报价表中规定的内容填写投标报价,标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不提供货物的详细分项报价或分项报价不完整,将视为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计算时均以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并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为依据。
投标总价包括:
货物出厂价(含进口部件或进口原材料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保险费、设备安装和调试费、检验费、验收及技术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和其他伴随服务费、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第8.1条所要求的所有内容。
11.3若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备品备件,则应在投标报价中进行说明。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4.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最低投标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所提供的相应附件的要求填写全部问题和信息,这些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的原件(格式见第五章)和制造商技术服务承诺书的原件;
(2)证明投标人和设备制造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备件供应及维修能力的文件,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建立的投标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和维修中心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证明投标人和设备制造商能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的有关文件,包括:
同类设备或投标设备在中国大陆境内稳定运行的客户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同类设备或投标设备的供货合同复印件或验收报告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明中应写明投标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欠息等情况。
(大于等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需要提供)。
(5)提供本章第9.1条要求的其它相关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上述文件和资料可以是:
产品说明书、正式彩色印刷的产品样本等文字资料,以及实物照片、图纸和数据等,内容应包括:
(1)设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详细说明,并分别对投标设备各部件(包括主电机)进行描述,不局限于对第三章的响应;
(2)在保修期内货物正常和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专用工具(如果有)、在保修期后货物正常和连续地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所需的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如果有)清单、包括其货源及现行价格。
(3)投标人应根据其商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对照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按“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和“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的格式用具体文字(不得简写为“符合”、“满足”等)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申明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文件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否则,评标时其投标将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暂不收。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的12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该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1份投标文件正本和2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书中仍需有一份“开标一览表”),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的字样。
除此之外,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所有信封的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的签字及公章。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投标人名称,注明“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如果邮寄投标文件,则应将全部投标文件包装好,在外层信封的封面上还须写明招标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邮寄人等字样。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能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7.1条的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如果邮寄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袋的包装在邮寄途中能完好无损。
对于投标文件包装袋因邮寄等非招标机构的原因而破损甚至造成包装袋内材料丢失的,招标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必须在不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或有关通知中指定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期时,应在原投标截止期前3天以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传真形式予以确认。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投标人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正式文件递交到招标机构为准。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如推迟则为推迟后的日期和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和有关人员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即可拆标。
同时,按照开标一览表正本的内容宣读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投标人名称、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的投标人的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价由商务评价、技术评价、价格评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分别为20%、50%、30%。
综合评价法的评标办法详见本须知第25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形成评标报告。
23.2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该书面答复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和答疑。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数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中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6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所投货物和服务超出投标人经营范围的;
(2)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未按照要求签字的;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书》未加盖公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对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和销售投标人没有提供劳动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销售许可证;
(9)营业执照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
(10)交货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1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适用法律的内容偏离的;
(12)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税及关税的内容偏离的;
(13)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的。
24.7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有1项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偏离数量超过3项(含3项)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投标人有两个投标方案的;
(6)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的。
24.8在价格评议中,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25.投标的评价
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5.2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详见第23条)。
25.3商务评议主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商务条款和合同条款的响应性;
(2)投标人的经济实力、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相关业绩与经验。
25.4技术评议主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先进性、合理性等,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安全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及使用寿命等;
(2)对招标文件设备技术规格的响应性;
(3)设备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及验收;
(4)质量保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技术资料交付及技术培训。
25.5价格评议主要考虑投标报价和投标设备的性价比(计算时仅考虑进入价格评议的各投标人的报价);
25.6备选方案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中标
26.1根据本须知第24、25条规定所评出的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上报招标人主管领导审批确定。
26.2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确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6.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27.1除本须知第23.2、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授标意向等,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7.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8.资格后审
28.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只有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才能被授予合同。
28.2授标决定时还将考虑投标人(包括所投货物的制造商)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在招标期间是否有实质性变化。
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
28.3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除第31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认为实质上响应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所选定的中标人。
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0.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幅度内对第三章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1.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
32.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签订合同
3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按开标后撤消投标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2招标人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前,可就有关技术要求、设备功能、供货要求等细节再次磋商,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技术协议和正式合同。
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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