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范本全面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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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协议范本全面完整版
居间协议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请填写具体内容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委托事项合同;
2、虽没有签订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完成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因上述条款取得的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或者直接约定好标准)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特指与委托方由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在地区具有管辖区的法院诉讼。
同时,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居间顾问合作协议
甲方:
**银行股份**分行
地址:
:
乙方:
**管理
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开展的约定产品业务提供信息、技术、项目资源等居间服务,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提供居间顾问服务的报酬。
经充分的协商,双方就合作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居间顾问服务内容
乙方以居间顾问人的身份,按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为甲方客户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
业务合作范围包括:
“**”、“**”产品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投资产品介绍等相关文件。
2、合作客户与合作金额的确认:
由甲方提供,并最终成功成为甲方的合作客户。
3、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维护乙方引荐的客户资源,再次需要接洽、引进乙方资源时,需要经过乙方确认。
(2)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合作条件不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相同合作内容的合作方之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甲方的工作目标,负责向甲方引荐客户资源,并就有关订立合同等事项提供居间顾问服务。
2、当所引荐项目资源成功运行,乙方有权根据居间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请求甲方支付居间顾问服务报酬。
3、乙方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要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过程中遵守协议承诺,维护甲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引进的客户资源的真实性,满足甲方的需求。
5、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开展业务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禁止通过如下行为开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有权机关对甲方进行的罚款、甲方向第三方进行的赔偿):
(1)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群发短信或通过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
(2)将甲方的具体产品资料在任何门户网站、论坛、公开QQ群、个人微博及博客等媒介上进行任何公开宣传(产品的宣传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任何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宣传只能是宣传甲方总体的理财业务,不得提及项目、融资方等具体资料);
(3)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者给付投资回报以及其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在对外发布的承诺、说明、协议等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等文件中,出现“推介私募产品”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字词;
(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展业。
如给客户现金返佣;哄抬给渠道的介绍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发行方案中的最高发行费率;
(5)直接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进行公开宣传或其他活动;
(6)直接募集或收取任何资金;
(7)通过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8)推荐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9)其他可能造成任何法律风险的行为。
6、乙方对因居间顾问形成的本协议及知晓甲方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居间顾问服务报酬:
1、甲方所设立的投资产品有效成立,甲方应在每月10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上月产生的居间顾问服务报酬,如遇法定假日等特殊节日自动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双方约定的单个投资产品居间顾问服务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E=H×r
其中E为乙方应计提的居间顾问服务费(特别注明:
此项居间顾问服务费为税前服务费);
其中H为乙方因居间顾问服务为该投资产品引入的销售金额(特别注明:
此销售金额需按一年期产品计算);
其中r=(4%),r为服务费用比率。
甲方给予乙方各类产品按月累计业绩计提居间顾问服务费。
即:
同一产品销售总额按实际达成业绩计提居间顾问服务费。
3、乙方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顾问服务报酬,且不得请求支付其在居间顾问服务因居间顾问活动而支出的任何费用。
4、由于投资项目会由于期限或是项目不同,顾问费也存在不同差异,此类项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费率。
五、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20年月日,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双方需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协议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解除:
(1)当事人就解除协议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无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无迟延履行行为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乙方居间顾问服务费用,视作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居间顾问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有授权书)签章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视双方业务合作的具体情况,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提前解除本协议。
3、在确认项目资源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如《确认书》、《预约单》等有关双方来往的文件,需经双方负责人(或接口人)签字后生效,作为合作中确认项目资源的有效文件。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书内容及双方合作细节,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6、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日期:
20年月日日期:
20年月日
附件1.***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编号: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协议
甲方: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
电话:
***: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
电话:
:
E-mail: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和期货投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订约机会,促成双方签约;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居间人提供相应服务。
在此基础上,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居间事项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允许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期货经纪业务,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期货经纪合同》做出调整,且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须协助甲方了解客户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向甲方及时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酬金比例及支付方式
1、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酬金计算
(1)甲方依照其确认的经乙方介绍并签约客户缴纳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扣除相关期货交易所费用、投保基金等规费以及甲方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后按%支付酬金(酬金中包含甲方按《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提和延期发放的居间人风险准备金)。
(2)乙方酬金中的个人所得税等应缴税项由甲方代为扣缴。
(3)甲方有权在国家税费发生调整、交易所推出新品种、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调整或者客户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时,对现有酬金标准进行变动,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重新确定酬金比例。
3、酬金支付方式
(1)酬金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2)甲方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乙方上月酬金支付至乙方本人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3)甲方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规定,于次年支付(若上年有违规等事项发生,公司将按规定扣除此准备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介绍客户的开户、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
(2)依照本协议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
(3)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立即终止协议等权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行承担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依照本协议规定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包括《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在内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及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
(4)遵守业内公认的下列居间服务行为准则:
忠实准则:
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客户与甲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订立,不得阻挠、妨碍客户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
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了解客户准则:
必须对所介绍客户的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不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介绍给甲方;
禁止越权代理:
乙方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甲方或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账单,无权接受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接受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
乙方应按约定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实名原则:
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乙方应主动向客户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不得以甲方人员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宣传;
(9)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为其他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四、培训
1、在与公司签订本协议前,居间人必须通过北京期货行业协会、北京期货商会或者本公司16小时的培训,并取得备案号;
2、居间人签约后每年参加后续培训不少于10小时,具体培训内容与方式按照北京期货商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五、保密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非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漏、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六、特别约定
1、乙方保证自己不属于以下人员:
(1)曾因违反有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未满三年者;
(2)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人员;
(3)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未满三年的期货从业人员;
(4)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5)在北京期货居间人备案管理系统上公示的最近三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
2、乙方不是本公司、其他期货公司在职员工或本公司员工的直系近亲属。
3、乙方不是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
4、乙方明白并同意,双方均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乙方并非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关联机构,与甲方无任何劳动雇佣关系。
5、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委托人等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及管理规定并愿意遵守,如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居间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如乙方不接受并遵守上述事项的调整,则视为乙方自动终止本协议。
8、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
4008001001),并通过业务人员签署《居间协议调整确认书》,否则甲方仍然有权将原收款账户视为有效账户;收款账户若失效,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址、等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方式;若乙方联系方式连续三个月失效,且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新其联系方式,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与甲方的居间关系,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居间关系。
10、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11、对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各地监管局对居间人准入标准的改变,在新条件下不符合甲方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准入条件的已签约居间人,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双方的居间业务关系。
12、乙方需据实提供所开发客户信息,不得隐瞒、串通客户或公司员工领取奖励。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居间关系,并向乙方追讨已发放奖励。
13、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参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环节的任何工作,如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向客户承诺期货交易的收益或约定共担风险;
(3)直接或者间接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4)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5)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交易提供融资、担保;
(6)成为其介绍客户的交易指令实际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7)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公司营业场所之外的集中交易场所;
(8)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9)诋毁公司和客户的名誉;
(10)采取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1)开发公司已有客户;
(12)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活动,或借以公司名义从事非居间业务活动;
(13)扰乱公司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
(14)制作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向所介绍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15)损害客户、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6)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4、甲方实行居间人公示制度,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监管部门和甲方指定的途径向公众公布乙方的相关信息。
15、甲方对乙方所开发的客户实行尽职回访制度,乙方不得阻挠甲方对其所开发客户进行客户回访。
16、如遇居间人监管政策调整,甲方有权依照新的监管政策单方调整乙方居间酬金计算标准或者提前解除本协议。
17、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1)违犯《居间协议》相关规定;
2)违背本协议第六条《特别约定》相关条款的;
3)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更新,公司3个月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居间协议》期满后3个月仍未完成续约手续的;
5)不再满足公司或监管部门居间人准入条件的。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如果甲方延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酬金及相关利息。
3、如果乙方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如果因为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关风险准备金并有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居间人协议调整确认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以附件的规定为准。
九、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条款
本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4.****期货居间人收益计提比例确认表
安信***期货居间人收益计提比例确认表
居间人名称:
所属业务部:
证件号码:
开发员工:
联系电话:
收益计提比例:
合同编号: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直销中心签字:
编号
居间人客户列表
返佣起始时间
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直销中心经办人签字
风控结算部经办人签字
备注
资金账号
名称
开户日期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中铁十六局(建筑材料、碎石、机制砂、河沙等)(以下称该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周边地区的建筑材料生产单位(即:
XX石场,砂石公司)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周边的物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合同以及促成甲方与生产单位的物资供应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与物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均已签订物资供货合同,视为委托事项完成,居间成功。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周边的物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与物资生产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的义务。
3、如果能够达成物资供应合同,那么在对甲方的物资供应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生产单位的关系。
4、乙方应促进甲方与各生产单位达成以下物资供应价格以及促进甲方与各生产单位签订物资供应合同。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价格(元/吨)
生产单位
碎石
1-3
1-2
0-5
石粉
机制砂
中粗砂(2.2-3.0)
河沙
中粗砂(2.2-3.0)
三、甲方义务
1、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生产单位所签订的物资供应合同。
甲方因履行物资供应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如未及时支或拒绝支付,则按照未按时支付金额的XX%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居间报酬的结算单价为:
生产单位向甲方供应物资的X元/吨作为结算单价。
2、居间成功后,生产单位向甲方供应物资每达到XX吨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居间报酬(不同物资,单独计算。
)
3、甲方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2、若甲方与“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二者中有一个或均未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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