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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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海洋赤潮灾害,高效有序地做好各项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损失,保护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厦门海洋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
《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赤潮灾害事件以及在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人身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
应急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筹领导、协调下统一实施,执行应急工作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保证应急工作的顺畅进行。
14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对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及时预警、预测,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赤潮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3科学决策、高效有序的原则。
要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改进和提高赤潮灾害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提高应对赤潮灾害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高效运作。
144属地管理、条块合作的原则。
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以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为主进行组织指挥和行动;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所辖海域的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
1.4.5部门联动、地域合作的原则。
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
加强与相邻辖区政府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赤潮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市直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赤潮防治技术支撑小组组成。
成立市赤潮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厦门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兼任
2.2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启动、调整和结束赤潮应急预案;
(3)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参加的有毒赤潮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有毒赤潮发展趋势,制定有毒赤潮应急处置措施。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提出赤潮灾害一级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赤潮灾害二、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对赤潮灾害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3)组织赤潮应急专家组进行赤潮会商,对赤潮发生趋势进行评估,研究相应对策,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行动的决策依据;
(4)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赤潮灾害信息;
(5)起草和发布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做好赤潮应急处置及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新闻报道工作;
(6)做好应急行动工作记录,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以及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2.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
开展赤潮灾害日常监测监视和应急监测;做好赤潮预警预报;负责建立赤潮技术支撑小组,组织协调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建立厦门海域赤潮灾害评估体系,组织做好赤潮信息发布,及时将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赤潮科普宣传;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户的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按照《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赋予的职责做好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市气象局:
做好气象预报,在监测单位发现有赤潮发生迹象及发生赤潮时,及时提供天气变化趋势分析。
市卫生局:
负责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餐饮经营单位可疑海产品进行卫生学调查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建议,及时向市民做出食品安全预警,做好食用水产品中毒病例和接触海水引发人体损害病例的救治、统计及通报工作。
厦门工商管理局:
负责加强对流通市场水产品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或信息,做好受赤潮毒素污染海产品的查堵工作,对受污染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市旅游局:
负责在赤潮发生期间,及时通知旅行社、星级饭店分别做好团队游客和住店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水产品出入境的检测和监管,必要时配合做好水产品毒素检测。
市委宣传部:
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加强网络等舆情监控,引导媒体做好正面宣传。
市环保局:
协同制定赤潮防治具体措施,负责对陆源入海工业污染源加强管理。
厦门海事局:
协同制定赤潮防治具体措施,负责对非军事、非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因赤潮引起的治安问题,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水产品获证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赤潮监测和赤潮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224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赤潮应急处置工作。
2.3赤潮应急技术支撑体系
赤潮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由赤潮应急专家组、赤潮跟踪监测监视队伍组
成。
2.3.1赤潮应急专家组
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厦门大学、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
水产研究所、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任组长单位。
赤潮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有害赤潮藻种的鉴定分析,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2.3.2赤潮跟踪监测监视队伍
以厦门海域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为基础,对布设范围内的海域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并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开展的赤潮现场监测为依托,以海洋三所、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其他海洋监测单位的监测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海上巡航监视为补充,形成厦门海域赤潮跟踪监测监视体系。
3赤潮预警预报机制
(1)每年5-10月份,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监测单位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对赤潮的监测与监视,通过电视、报纸发布赤潮每日预报。
同时,加强赤潮舆情收集分析。
(2)当自动监测系统指示生态环境因子发生异常或海域水色异常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应该立即组织开展赤潮现场监测,并对该海域是否可能发生赤潮作出科学的判断。
(3)当厦门邻近海域有赤潮发生时,及时开展厦门海域的监测监视,
并对赤潮进行预警预报。
4赤潮灾害风险评估
赤潮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跟踪监测结果以适当形式组织赤潮应急专家对赤潮进行赤潮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分析赤潮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据此开展赤潮应急响应。
5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赤潮发生面积、赤潮生物毒性等将赤潮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分别与一般赤潮(三级)、较大赤潮(二级)、有毒赤潮(一级)相对应。
根据赤潮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赤潮应急响应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6赤潮应急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发生面积、毒性和造成影响,提出三级处置建议,建立赤潮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其中二级、三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根据赤潮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6.1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6.1.1三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厦门海域发生无毒赤潮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公里时,经赤潮应急
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存在环境风险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6.1.2三级应急处置
(1)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启动赤潮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做好防范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发现赤潮灾害信息6个小时内将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赤潮发展动态。
其中: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食用水产品不适病例和接触海水引发人体损害病例的救治、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旅游局负责通知受影响海域沿线的星级酒店注意加强对取用受赤潮影响的海水的过滤,同时要求旅行社及星级饭店告知游客不到受赤潮影响的海区开展海水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活动。
各区政府负责通知所辖区域的养殖户、景区(点)、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做好赤潮防范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赤潮监测监视队伍每日要按照技术规定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测监视,及时掌握赤潮优势种的变化。
监测监视队伍在每日监测监视任务结束后的12小时内将监视、监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监视情况,适时组织赤潮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对赤潮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赤潮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措施。
(5)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日赤潮监测监视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和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6.1.3应急响应结束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应急终止条件宣布结束赤潮应急响应,发出“关
于结束赤潮应急响应的通知”,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6.2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621二级应急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1)在厦门海域发生无毒赤潮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含);
(2)因赤潮造成人体严重不适案例10个以下时。
622二级应急处置
(1)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启动赤潮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做好防范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发现赤潮灾害信息6个小时内将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关注赤潮发展动态。
其中: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食用水产品不适病例和接触海水引发人体损害病例的救治、统计,并及时将统计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旅游局负责通知受影响海域沿线的星级酒店注意加强对取用受赤潮影响的海水的过滤,同时要求旅行社及星级饭店告知游客不到受赤潮影响的海区开展海水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活动。
各区政府负责通知所辖区域的养殖户、景区(点)、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做好赤潮防范工作。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赤潮监测监视队伍每日要按照技术规定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测监视,及时掌握赤潮优势种的变化。
监测监视队伍在每日监测监视任务结束后的6小时内将监视、监测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监视情况定期组织赤潮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对赤潮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赤潮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措施。
(5)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日赤潮监测监视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和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6.2.3应急响应结束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应急终止条件宣布结束赤潮应急响应,发出“关于结束赤潮应急响应的通知”,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6.3—级应急响应程序
631—级应急启动条件
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请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1)厦门海域发现有毒赤潮;
(2)厦门邻近海域发生有毒赤潮并影响到厦门海域水产品安全时;
(3)因赤潮造成人体严重不适案例10个以上时。
6.3.2一级应急处置
(1)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启动赤潮灾害一级响应的通知”,提出全面防范要求。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发现赤潮灾害信息3个小时内将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对应的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米取切实可行的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赤潮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海产品流入市场。
(4)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赤潮应急处置工作,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景区(点)、海域浴场。
(5)承担赤潮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技术规定立即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加
密跟踪监测和贝类毒素检测;并在监测任务结束后的3小时内将监测监视
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监视频率不少于1次/日。
(6)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赤潮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对赤潮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分析赤潮发生发展趋势,并根据灾害发生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工商、旅游、卫生、气象、环保等各成员单位及赤潮应
急专家组的紧急会商会,进一步提出全面防治措施
(7)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赤潮监测监视、赤潮灾害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并上报领导小组和国家、海区、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报送频率不少于1次/日。
633应急响应结束
当厦门海域有毒赤潮消亡或邻近海域有毒赤潮消亡,且水产品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请领导小组结束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结束赤潮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赤潮应急响应,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7赤潮信息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统一发布的制度,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赤潮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8技术规定
8.1监测内容
8.1.1现场监测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
8.1.2自动遥报系统监测内容包括:
每日24小时海水的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当生态环境因子发生异常时,应该启动现场的应急监测,对赤潮多发区的营养盐等环境因子和生物数量、多样性、优势度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该海域是否发生赤潮,或赤潮发生后的消长过程做出科学的判断。
8.2分析预测
主要预测内容包括:
82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区气象、海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向;
8.2.2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影响;
823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82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8.3赤潮减灾防灾措施
8.3.1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危害做出通报说明;
8.3.2根据赤潮毒素情况,米取禁捕、封闭等措施;受赤潮影响的旅游区、海水浴场应及时关闭;
8.3.3积极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海产品流入市场,做好中毒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8.3.4禁止抽用被赤潮污染的海水以及禁止捕捞赤潮发生海区海产品等措施积极救治;组织对赤潮污染致死的鱼、贝类的及时打捞,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8.3.5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
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8.3.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8.4赤潮应急终止条件
8.4.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84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时,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8.5赤潮灾害评估
8.5.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料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
8.5.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9技术保障措施
9.1建立并完善赤潮发生后预警、预测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9.2建立赤潮发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9.3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对在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10.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10.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10.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培训和演练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确定在处理海洋赤潮灾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本预案的工作程序,确保预案的贯彻落实。
12附则
12.1预案的管理
12.1.1制定、发布和实施
(1)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和发布,由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2)各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应制定与本预案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联络人,并报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2.1.2修改和更新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反馈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列情况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有关应急方针发生变化;
(2)有关机构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出相应的调整;
(3)需补充或修改应急工作决策手段与应急对策;
(4)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
修订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2.2术语
赤潮:
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等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其它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根据赤潮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威胁可以把赤潮分为三种:
无毒无害赤潮、无毒有害赤潮、有毒赤潮。
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
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赤潮毒素: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
危害性较大的几
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有毒赤潮:
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12.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附表
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毒素类型
PSP
DSP
ASP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80⑷/100g
鼠生物法
HPLC
24h内3只小
老鼠死亡两只以上
20血/i00g
鼠生物法
HPLC
2mg/100g
HP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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