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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第一部分监测依据
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
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
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
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
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
第一部分监测依据
一、监测依据
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2010]19号)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
v《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v《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v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v《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和生产建设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
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
v《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v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v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v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v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v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v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v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
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其监理、监测成果报告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题报告。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
v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监理资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培训上岗证书,根据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测合同开展工作,并及时编制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实施方案,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布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监测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状况结合水土保持六项防治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并指导施工。
v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监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监测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监测单位的依据。
v《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
v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v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及时进入施工现场,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是水土保持设施确定为验收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应送建设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
v
(二)规范、标准
a.《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b.《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L342—2006);
c.《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d.《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e.《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f.《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g.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编制提纲(试行)》的函(水保监[2006]16号);
h.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08]8号)。
(三)工程技术文件
v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v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基本要求
v准入性:
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监测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v同步性:
施工前业主委托,及时入场开展工作。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
一、监测目的
二、监测分类
一、监测目的
●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
●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
v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v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v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v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据上条执行。
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建设区永久征占地范围和实际的临时占地范围,或者说项目建设实际扰动范围和未扰动的预留地范围。
行业分类与监测重点
v采矿类工程:
应为露天采矿的排土(石)场、地下采矿的弃土(渣)场和地面塌陷区,以及铁路和公路专用线,集中排水区下游。
v交通铁路工程:
应为施工过程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大型开挖破坏面和土石料临时转运场,集中排水区下游和施工便道。
v电力工程:
应为电厂施工中弃土(渣)、取土(石)场、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和火力发电厂运行期的贮灰场。
v冶炼工程:
应为施工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和运行期添加料场、尾矿(渣)场,施工和生产道路。
v水工程:
应为施工中弃土(渣)场、取土(石)场、大型开挖面、排水泄洪区下游、施工期临时堆土(渣)场。
v建筑及城镇建设工程:
应为施工中的地面开挖、弃土弃渣和土石料临时堆放地。
v其它工程:
应为施工或运行中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工作面。
二、监测时段
v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水保[2009]187号)。
v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对运行期的监测提出要求(水保监[2008]8号)。
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
一、监测点位布设原则
◆建设性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点应按临时点设置。
生产性项目应根据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的联系,设置临时点和固定点。
(SL277-2002)
◆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站、测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
◆代表性。
每个监测点都要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所在水土流失类型区和扰动单元要有代表意义。
◆可比性。
原地貌与扰动地貌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控制性。
监测点体系能够覆盖项目区。
◆可行性。
经济方面、操作方面均可行。
二、监测点位布设
1、定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v对弃土弃渣场、取料场及大型开挖面宜布设监测小区
v项目区较为集中的工程宜布设监测控制站(或卡口站)
v项目区类型复杂、分散、人为活动干扰小的工程宜布设简易观测场
v建设类项目施工期宜布设临时监测点;建设生产类项目施工期宜布设临时监测点,生产运行期可布设长期监测点;工程规模大、环境影响范围广、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布设长期监测点;特大型建设项目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符合国家或区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布局的要求,并纳入相应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
v应制定和完善调查和巡查制度,扩大监测覆盖面,并作为上述监测点的补充
v监测小区、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应在同一水土流失类型区平行布设,平行监测点的数目不应少于3个。
对铁路、公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等线型工程,还应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布设平行监测点。
2、监测点的场地选址
v每个监测点都要有较强的代表性;
v各种观测场地应适当集中,不同监测项目应尽量结合;
v尽量避免人为活动的干扰;
v监测小区应根据需要布设不同坡度和坡长的径流小区同步监测;
v控制站的主要工程设施应与小流域水文、泥沙及其动力特性相适应;
v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应避免周边来水对观测场的影响;
v风蚀量监测点应避免围墙、建筑物、大型施工机械等对监测的影响;
v重力侵蚀监测点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侵蚀部位布设。
滑坡监测应针对变形迹象明显、潜在威胁大的滑坡体和滑坡群布置;泥石流监测应在泥石流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布设。
第五部分监测内容、方法与频次
一、监测内容
v水土流失影响因子:
地形、地貌和水系的变化情况;
项目区土壤、植被的变化情况;
项目区降水、风速等。
v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v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
建设项目占地和扰动地表面积;
挖填方数量,弃土(石、渣)量及堆放面积;
v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v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
水土流失类型与形式;
水土流失面积变化情况;
水土流失量变化情况。
工程建设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面下陷等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对下游和周边地区水土资源、生态环境、江河防洪、公共设施安全的影响
v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
各类防治措施的数量和质量;
林草措施的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及覆盖率;
工程措施的稳定性、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v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各类防治措施的拦渣保土效果。
二、监测的重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
v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v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v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
v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
v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测方法
采用定位监测与调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也可同时采用遥感技术。
v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以实地量测为主;
v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表面积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v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监测站、测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
(一)定位监测
小区观测:
适用于扰动面、弃土弃渣等形成的水土流失坡面的监测,不适用于纯弃石组成的堆积物。
控制站(卡口站、把口站)观测:
适用于地貌扰动程度大,弃土弃渣基本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流域(或集水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简易水土流失观测场(插钎法):
适用于项目区内分散的土状堆积物及不便于设置小区或控制站的土状堆积物的监测。
简易坡面测量法(侵蚀沟测量法):
适用于暂不扰动的临时土质开挖面或堆垫面,时间最好为一年。
风蚀监测:
适用于风蚀区、水蚀与风蚀交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的风力侵蚀监测。
(二)调查监测:
v地形地貌、植被、水系的变化,采用实地勘测。
v土地扰动面积、林草覆盖度,采用设计资料分析,结合实地调查监测。
v挖填方量、弃土弃渣量,采用查阅设计文件和实地量测。
v水土流失调查。
普查适用于面积较小的面上监测项目调查;典型调查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的调查;抽样调查适用于范围较大的面上监测项目。
v水土流失危害,采用调查和量测等方法。
v水土保持设施监测,抽样比例和方法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确定。
v水土保持效益,采用调查和观测相结合的方法。
(三)遥感监测
A、径流小区观测
v径流小区布设
v若项目区邻近地区无与之相同或相近地貌类型的水土流失观测资料,应设置原地貌观测小区和扰动地貌观测小区。
v原则上小区面积20m×5m,具体坡长和坡度可根据实地情况调整。
岩石风化物、砂砾状物砾状物其坡长应加长至25~30m或更长。
v小区应配置集流槽、引水槽、集流桶(池)等设施。
v岩石风化物、砂砾状物砾状物坡面的集水槽、引水槽尺寸应加宽,引水槽比降应为2%~3%或更大。
v应采用自记雨量计、雨量筒观测降水总量及过程,降雨监测设施应安装在距小区100m内。
v小区边界应由水泥板或金属板等边墙围成矩形,边墙高出地面10~20cm,埋入地下30cm;保护带宽度1~2m;排洪系统设置在受洪水威胁的小区顶部和两侧。
径流小区主要观测指标
•基本项目
降水量、降水强度、径流量、泥沙量、坡度与坡长、土壤类型(地表组成物质)、土壤质地、植被及盖度。
•选择项目
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可蚀性、土壤含水量、细沟和浅沟侵蚀量。
径流小区观测方法
v降雨后及时将集流槽内的淤泥清扫至集流池内(砾状物应单独测定推移质重量)。
v及时查看并记录降雨量、降雨历时和集流池内的水位(mm)。
v将池中泥水搅匀、用取样瓶取出3个水样,每个水样应不少于500ml,登记瓶号。
v用量筒量测水样容量;泥沙含量采用烘干法,1/100天平称重测定;以此推算小区径流量和泥沙量。
v每次观测后,应排出泥水,清理集流池。
B、简易水土流失观测场(插钎法)
v观测样地应具有代表性,面积不小于5m×5m。
v观测区应有降雨监测设备,与观测场距离小于100m。
v测钎应细而光滑,具有钎帽(环),测钎直径0.3~1cm,长30~100cm,测尺最小刻度为mm。
v样地布设应不受崩塌、侧流的影响和其他干扰,样地周围应布设步道。
v根据坡面状况按2~4m间距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纵横均匀布设测钎,并沿铅垂方向打入坡面,深度要大于坡面最大土壤侵蚀深度。
v测量地表变化精度为±1mm。
v样地周围要有围栏,标志牌明显清晰。
C、简易坡面测量法(侵蚀沟测量法)
●适用于暂不扰动的临时土质开挖面、土或土石混合堆垫坡面
●坡面形成后最好一年不扰动。
●应在坡面的上中下均匀布设多个量测断面。
●监测指标包括坡度、坡长(垂直投影长)、地表组成物质、土壤干容重、次降雨量、侵蚀沟长(垂直投影长)、平均沟深、平均沟宽。
●每次降雨或多次降雨后,量测侵蚀沟的体积,得出沟蚀量并通过沟蚀量占水蚀总量的比例计算出土壤流失量。
●断面测量法:
是在小区内从上到下,布设若干施测断面,量测每一断面细沟的深度和宽度,测完每个断面后,绘制小区内细沟分布图,再计算细沟侵蚀量。
断面的测定可以用照相法,也可以用直尺直接测定。
E、风蚀监测
集沙仪风沙流强度(g/cm2·min)
测钎法风蚀模数(t/km2·a)
降尘缸法降尘量(g/cm2·h)
风蚀监测点布设要求
v代表性
v开发建设项目区风蚀观测场地应不小于1000m2,观测区面积应不小于100m2。
v风速、风向监测设备应设在观测场中部,设置高度一般为2m。
v保护设施宜采用刺丝围栏。
v风沙流强度测验——集沙仪测验
气流在单位时间、单位宽度或面积所搬运的沙量叫做风沙流的固体流量,也称输沙率或风沙流强度(单位为g/cm·min或g/cm2·min)。
集沙仪是一种测量风沙流强度的仪器,由固定支架、进沙口、集沙器、方向调节器等组成。
可收集近地不同高度气流的挟沙量,计算出距离地面不同高度的单位时间单位面积(或宽度)的输沙率。
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风速。
集沙仪观测要求:
v集沙仪集沙效率必须标定。
v达到起沙风速时观测,观测时间可灵活掌握,以集沙量可计量为宜。
v分层收集沙袋中的沙物质、烘干、称重(精度0.01g)、记录。
v分层统计集沙量,计算出集沙总量。
输沙率=集沙总量/(进沙口面积×观测时间)
v风蚀强度测验——测钎法
测钎为一个光滑细长的金属杆件,直径2~5mm,长50~100cm,且有一定钢度,不易弯曲。
测钎布设与观测
●测钎应沿铅垂方向打入地面,一般插入地面15~30cm,并编号。
●测钎间距应不小于2m,成品字形排列,一个观测场地测钎数量应不少于9根。
●一次大风过后或每15天,测定一次测钎高度变化,即可得到风蚀厚度或风积厚度。
测量精度为±1mm。
测钎法计算公式
A=ZS/1000
式中:
A—土壤侵蚀量(m3)
Z—侵蚀厚度(mm)
S—水平投影面积(m2)
考虑沉降,若钢钎不与土体同时沉降,则实际侵蚀厚度计算公式为:
Z=Z0-β
式中:
Z—实际侵蚀厚度(mm)
Z0—观测值(mm)
Β—沉降高度(mm)
降尘测验——降尘缸测验
集尘缸设施包括集尘缸、支架和附属设备三部分。
降尘缸一般为一个平底圆柱形玻璃缸,内口径150mm,高300mm,缸重约2—3kg。
集尘缸布设与观测
●每一观测场应设置2个以上采样点,间距不小于50m;每个采样点应设3个集尘缸,距离50cm。
●集尘缸放置高度一般应距离地面2~12m。
●放置集尘缸前,应适量加水,夏季和冬季一般为50~70ml,并应加入2.0ml硫酸铜溶液;春季和秋季一般为100~200ml,并加入20%乙二醇60~80ml防冻。
●每月更换一次集尘缸。
观测时,应去除树叶等杂物,用烘干法测定降尘量,称量精度0.01g。
F、水土保持设施调查
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规模、工程量、质量、稳定性、运行情况。
工程措施:
长度、防护面积、土方量、石方量、砂砾垫层方量、占地面积等;
植物措施:
林草面积、林木株数、林木成活率、保存率等。
方法略。
植被调查样方布设
v样方大小:
乔木林20×20m,灌木林5×5m,草地1×1m。
行道树可采用样行,样行长不小于100m。
v样方的植被生长情况要具有代表性。
v秋季监测造林成活率、林草盖度等指标。
林地郁闭度监测
郁闭度是指林冠垂直投影面积占林地面积的比值。
常用的测定方法主要是树冠投影法。
树冠投影法—通过实测样方内的立木投影,再勾绘到图上,求算面积,计算立木投影总面积与林地面积的比值。
公式如下:
D——林地郁闭度;
Fi——样方内实测立木投影总面积,m2;
Fe——样方面积,m2。
草地盖度监测
低矮植被冠层覆盖地表的程度,称为覆盖度,简称盖度,其值以小数计。
常用的方法有针刺法和方格法。
①针刺法。
在监测样方内选取1m2的小样方,借助钢卷尺和样方绳上每隔10cm的标记,用粗约2mm的细针,按顺序在小样方内上下左右间隔10cm的点上(共100点),从草的上方垂直插下,针与草相接触即算一次“有”,如不接触则算“无”,在表上登记,最后计算“有”的次数,用下式算出盖度(%):
式中,R1—草或灌木的盖度(%);
N—插针的总次数(次);
n—“不接触”的次数
②方格法。
利用预先制成的面积为一平方米的正方形木架,内用绳线分为100个1平方分米的小方格,将方格木架放置在样方内的草地上,数出草的茎叶所占方格数,即得草的盖度(%)。
灌木盖度监测
线段法—沿样方对角线用测绳在所选样方的灌木上方水平拉过,垂直观测株丛在测绳上垂直投影的长度,并用尺测量、计算灌木总投影长度,灌木总投影长度与样方对角线长度的比值,即为灌木盖度(%)。
采用此法应在不同方向上取2条线段求其平均值。
R2=l/L×100
式中,R2-灌木盖度(%);L-测绳长度(cm);l-投影长度(cm)。
四、监测频次
v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
v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
v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
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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