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部分真题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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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部分真题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部分真题
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甲与乙约定:
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
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
乙可以请求(
)。
A.甲赔偿所受损失
B.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丙返还该小提琴
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2.下列物权客体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是(
)。
A.森林和草原
B.海域和滩涂
C.矿藏和水流
D.无线电频谱
3.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30万元,以其正在建造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丙银行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为(
)。
A.抵押合同签订之日
B.办公楼所有权证取得之日
C.在建办公楼办理抵押登记之日
D.办公楼竣工验收之日
4.下列公司中,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的是(
)。
A.无限责任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上市公司
5.下列公司中董事、监事的人数和任期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有限公司规定董事会成员共3人,每届任期为5年
B.乙有限公司规定监事会成员共3人,每届任期为5年
C.丙股份公司规定董事会成员共3人,每届任期为3年
D.丁股份公司规定监事会成员共5人,每届任期为3年
6.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8日召开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董事的是(
)。
A.孙某,三年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田某,两年前因提供虚假证据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C.李某因经营失败欠银行到期个人贷款100多万元未清偿
D.肖某,著名药剂师,现年78岁
7.关于公司的公积金制度,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积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B.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C.资本盈余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D.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因下列事由而解散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的是(
)。
A.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B.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被依法宣告破产
D.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9.甲是某公司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乙是董事长,丙是经理,丁是监事,下列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在公司成立后的第7个月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B.乙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第三年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C.丙在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第7个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
D.丁离职后的第5个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
10.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改制情形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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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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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
代理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四节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
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
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于有关机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实际上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
依代理人的人数,可分为一人代理或数人共同代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时应当共同负责。
依授权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代理及复代理。
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他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理,又称再代理。
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复代理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事后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
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
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证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
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
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XX,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为法律行为,称自己代理。
②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称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代理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
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
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
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
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
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的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一)代理
代理(Sole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三)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
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四)特约代理(specialsalesagency):
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
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2015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模拟题
【-会计电算化】
2015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本类题共10分,每小题1分。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主管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A.审计部门
B.财政部
C.税务部门
D.卫生部
2.会计核算软件按照()可以分为独立型会计软件和非独立型会计软件。
A.适用范围
B.ERP关系
C.系统软硬件结构
D.以上都不是
3.实现计算机网络需要硬件和软件,其中负责管理整个网络各种资源、协调各种操作的软件称为()。
A.网络应用软件
B.通信协议软件
C.ISO
D.网络操作系统
4.把硬盘上的数据传送到计算机的内存中去,称为()。
A.打印
B写盘
C.输出
D.读盘
5.数据录入员、系统管理员、程序设计员不能()岗位。
A.兼任两种以上
B.同时兼任三种
C.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
D.同时兼任四种
6.下列不属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是()。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7.账务处理系统中,建立会计科目功能中科目的建立顺序是先建()科目。
A.一级
B.二级
C.明细
D.末级
8.当一个应用程序窗口被最小化后,该应用程序将()。
A.被终止执行
B.继续在前台执行
C.被暂停执行
D.转入后台执行
9.Word2000可以方便地将表格()到文档的任何位置,同时增加了调协斜线表头和
在表格制作表格的功能。
A.分散移动
B.整体移动
C.拆分移动
D.以上都不是
10.在总账系统中,关于账簿格式选择的叙述,正确的是()。
A.各级原材料科目都要采用数量金额式
B.原材料的最底层科目采用数量金额式
C.原材料的一级科目要采用数量金额式
D.所有科目都采用三栏式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
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一、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
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
(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
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
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可以被支配。
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
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
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①.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②.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
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
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
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③.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
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
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要办理登记。
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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