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docx
- 文档编号:25199674
- 上传时间:2023-06-06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0.46KB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docx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
第四部分:
奖励与处分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称号和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
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
思想道德素质占30%、科学文化素质占60%、健康素质占10%。
第二章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的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
每小项分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如表现太差者可计5分以下。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
(5)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学校和老师交给的任务。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维护公共秩序。
(7)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讲究卫生,不酗酒。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有如下7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30分):
(一)担任校级、二级学院、班级等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包括通报批评)处分的,可分别加6、4、2分,只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或不到一个学期的,按同级别干部分值减半加分,同时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者,只按最高一项加分;
(二)被评为省、市、校、二级学院各类优秀称号,可分别加8、6、4、2分;被评为学校、二级学院各类单项积极分子加2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加2分;
(四)被评为“文明宿舍”称号的房间,每个宿舍成员加2分,所在宿舍宿舍长加3分,;
(五)积极参加义工服务,一学年累计服务达30小时及以上者,凭义工服务证明,加5分;
(六)积极参加社会调查与实践活动(不包括义工服务),每参加一次,并有被调查或实践部门出具证明的,加2分;
(七)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学务部备案)酌情加1-10分。
第八条思想道德素质的扣分有以下7项(扣分累计不超过70分):
(一)凡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受记过处分扣4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30分,受警告处分扣20分,受学校通报批评扣10分,受各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扣5分;
(二)凡党、团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被评为脏、乱、差的宿舍,该宿舍每人每次扣3分;
(四)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异性宿舍者,每次扣5分;
(五)乱丢乱吐,衣冠不整(穿拖鞋、背心等),带食物(不包括饮料)进入办公室、教室、图书馆、会场等,每次扣3分;
(六)上课或自修期间影响他人学习者(包括玩手机、游戏机等),一经查实,每次扣3分;违反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者,一经查实,每次扣5分。
(七)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和有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学务部备案)酌情扣分。
第三章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第九条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学生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进行测评,由学业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的原始得分。
第十条学业基本分为85分,计算公式为:
×0.85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有的必修课程(不包括选修课),由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照实际得分计算,考查成绩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算,补考通过的课程,均按60分记分;统考科目的成绩若因故不能及时统计,则放到下一次综合测评计算。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六小项(加分累计不能超过15分):
(一)在国家、省、市以及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学术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分别加10、8、6、4、2分;
(二)凡个人在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的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文章等,学生凭相关具体证明到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可分别加8、6、4、2分;
(三)通过英语A、B级统考的一次性加1分,通过英语四级统考的一次性加3分,通过英语六级统考的一次性加5分;
(四)对通过学校组织、安排或确认的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考试或考证的同学,每次一次性加2分;
(五)凡期末考试总评各科均在80分以上加3分;单科成绩85分以上每科加0.5分,90分以上每科加1分;
(六)一学年学业全勤者加3分。
第十三条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六小项:
(一)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其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中扣分外,另扣5分。
(二)期末总评成绩单科不及格者,每科扣3分。
(三)旷课一节扣2分。
(四)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每次扣2分。
第四章健康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健康素质测评主要对学生在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素质进行测评,分别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第十五条健康素质测评的基本分为60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60分、50分、4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长期坚持体育锻炼;
(二)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
(三)身体健康,学年体检或体质测评及格。
第十六条健康素质测评加分有以下9项(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一)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的分别加3、2、1分,获奖的每项分别加6、4、2分;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比赛者,每次加2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的活动参加者分别另加4、3、2分;
(三)积极参加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比赛,每次加1分,获各二级学院一、二、三等奖的活动参加者分别另加2、1、0.5分;
(四)在学校运动会中破学校记录的运动员,视情况每次另加2分;
(五)凡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各项文体活动的裁判员、评委每人每项加1分;
(六)坚持参加校级各类运动队或校级学生艺术团训练的,每学年加3—5分;
(七)积极参加学校各学生社团活动者(如参与节目、项目比赛的),一学年一次性加2分;
(八)积极参加校园体育、文化艺术建设的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2分。
(九)在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其它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二级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学务部备案)酌情加1-5分。
第十七条健康素质测评的扣分有以下2项(累计扣分不超过60分):
(一)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
(二)在学校、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学务部备案)酌情扣分。
第五章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本学年对上一学年进行测评,并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十月至十一月完成;毕业班则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完成思想道德素质和健康素质测评,第二学期开学初完成科学文化素质测评。
每位学生必须按测评内容写出学年的书面小结,并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手册》交测评小组。
第十九条学校各班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共七人组成。
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并根据本办法及各二级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计算结果交各二级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由学务助理、辅导员代表和团总支书记、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审核确定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示。
各二级学校确定的综合测评最终结果,汇总后报学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品德行为表现分和健康素质基本分由自评和班评两级评定,先由个人对思想道德素质品德行为表现分和健康素质基本分进行自评,再由综合测评审议小组负责审核给分,综合测评审议小组可以采取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各自打分的方式取平均分进行评分。
科学文化素质中的学业基本分由班学习委员(或指定学生干部)根据各同学的成绩,按学业基本分公式进行计算得分。
第二十二条校级的团、学生会干部的评分,应先由校团委对他们的工作表现给予书面鉴定,然后交由各二级学院,由测评小组根据实际工作表现给予评分。
第二十三条凡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情节轻重,除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取消该学生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作为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凡本学年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类优秀称号及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二级学院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各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学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务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2010年9月修订。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及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广大同学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
第一条评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一)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四)参评对象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成人教育类学生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奖金及比例
奖学金为学业奖学金,分为学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一)特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和体育素质测评均为优。
2、奖金及评定比例
每人奖金5000元,无比例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优,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和体育素质测评均为优。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无比例限制。
(三)二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和体育素质测评均为良好以上。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按学生总数的2—4%确定;
(四)三等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一学年的平均学业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良好以上,其中思想品德测评良好以上,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和体育素质测评均为合格以上。
2、奖金及评定比例
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按学生总数的4—6%确定。
以上所有奖项,不重复设奖,只取最高奖项。
第二章各类优秀、先进称号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
(一)获得优秀学生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全班排名前十位;
2、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学校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较大成绩者;
3、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前10位,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优秀学生奖励名额按学生人数4—6%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综合各项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审核和公示,报学生事务中心最后审核、备案。
(三)评为优秀学生者,每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奖
(一)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全班排名前15位以内,思想品德测评良好以上;
2、学生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70分以上。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4、学生干部是指:
班团支委、班委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学校广播站副站长以上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名额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5—20%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候选人考核情况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审核和公示,报学生事务中心存档备案。
班级、二级学院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
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包括团委干部、学生会、社团负责人)按全校学生干部总数4—6%的指标下达校团委,由校团委按一定程序组织评定、审核和公示,最后结果报学生事务中心存档备案。
(三)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每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一学年中,被评为“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参加“优秀学生”的评比。
第六条毕业生标兵奖
(一)获得毕业生标兵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获得学校级别的“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称号(不含各二级学校评定的与上述荣誉称号相同的学生),第三年符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条件;
2、三年来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调查或实习中取得较大成绩者。
(二)毕业生标兵按毕业生人数的1—3%评定。
(三)评为毕业生标兵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可享受毕业优先推荐。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奖
(一)获得优秀毕业生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三年来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以上,无不及格科目,无补考科目;
2、三年来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得到同学们普遍肯定;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调查或实习中取得较大成绩者。
(二)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10%评定。
(二)评为优秀毕业生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可享受毕业优先推荐。
第八条先进班集体奖
奖励积极参加校风、学风建设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班级(具体评定办法按照《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及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团学工作奖
(一)类别
1、团学先进集体奖,2个;
2、团学进步集体奖,2个;
3、先进社团,3个;
4、先进团支部,班级总数的20%;
5、优秀团员,每班2名;
6、优秀团干,团员总数的1%;
(二)以上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所需费用从学生的团费中开支。
第十条社会荣誉奖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素质拓展活动、文体比赛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学校获取各类社会荣誉,特设立此奖项。
(一)对参加技能、科技、创新类活动获奖的奖励
1、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2、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
3、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1500元、800元、5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二)对参加素质拓展类比赛活动获奖的奖励
素质拓展类比赛活动指演讲比赛、书画比
赛、征文比赛等。
1、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
2、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行业或民间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3、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5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三)对参加文体类比赛活动获奖的奖励
文体类比赛活动指文艺比赛、体育比赛等。
1、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国家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2、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省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3、凡代表学校参加政府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比赛性质为普通高校类,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比赛性质为高职高专类,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凡代表学校参加协会、行业或民间举办的地市级此类比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四)对其它社会荣誉的奖励
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者、义务献血等,或者各方面综合表现优异,荣获国家、省、地级市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五)以上各奖项如果是个人获得,则奖给个人,如果是团体获得,则奖给团体。
对于获得影响特别大、级别特别高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六)学生参加上述各类竞赛活动,荣获优秀奖或者单项奖等其它奖项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
(七)学生参加上述各类竞赛活动,如荣获奖项以名次划分,则以第一名按一等奖标准予以奖励,第二、三名按二等奖标准予以奖励,第四至八名按三等奖标准予以奖励。
(八)上述因同一活动或事项分获不同奖项的,取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1、奖学金评定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2、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后一学年除外),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时间为每学年度的第一学期。
3、奖学金评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实行,评定人数必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条件未达标者不予审批。
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
各奖项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应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得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者;违反校规、校纪受行政处分者。
2、因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评定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在奖学金发放期间,发现有以上行为者,学校有权停发或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十三条各项优秀、先进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十月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确定获奖名单,报学生事务中心存档备案。
涉及毕业生的奖项在每年六月予以评定。
第十四条团学工作奖由学校团委在每年团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定后学校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奖学金及各项优秀、先进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申报、评定和颁奖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各二级学院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查询和监督。
所有奖励以学校正式行文为准,由学生事务中心统一颁奖。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务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9月重新修订并实施。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为学校在校全日制国家任务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根据学校办学质量、在校学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配到学校。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所在学年平均成绩在全校中名列前茅,其中全部必修科目成绩要良好及以上。
5.在社会实践、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学生工作和品德修养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专业或年级中名列前茅。
6.国家奖学金在学校奖学金初评基础上择优评选。
第三章评审及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素质 测评 办法 试行 各类 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