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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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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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执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三同时”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管理程序,加大公司监督考核力度,结合公司工程管理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零星工程项目。
2.工程项目决策及报批
2.1项目决策前期工作
工程部根据公司董事会部署的工程项目初步设想,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平面布置、投资概算、经济效益分析等,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
2.2项目立项备案
2.2.1项目经公司决策批准后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许可和规划红线图。
2.2.2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进行选址安全条件论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2.3根据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意见。
2.2.4依属地管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办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审批手续。
2.2.5根据环保、安监、规划审查意见和《项目申请报告》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逐级上报至相应审级的发改委审批,取得发改委批准项目申请备案文件。
2.2.6房屋建筑等单位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属地立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2.2.7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经上述行政审批,直接由公司领导批准建设。
2.3项目环境报批
2.3.1根据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建设备案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组织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评估结论。
2.3.2根据评审意见形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批稿及评估结论报环保部门,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2.4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报批
2.4.1安全预评价:
公司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委托相关技术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填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附《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报送安监部门认可的安评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咨询。
经专家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核查后,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核查)意见。
由技术咨询单位修改完成《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报批稿.
2.4.2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前,公司应当向安监局(或港口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4.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
公司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评审通过后,向安监局(或港口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a.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b.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c.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项目的。
项目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填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审查批准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安全设施审查意见。
2.5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
委托相关技术咨询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2.6其它专业评估:
与建设项目的内容有关,如港口码头工程必须经过港口、海事、航道、水利等行政部门建设许可,还须通过通航评估、水利评价评审工作。
2.7项目初步设计
2.7.1建设项目备案通过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向设计院提交初步设计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红线图和相关环境、安全批复意见等。
工程部及时组织设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相关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及时回复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2.7.2港口建设项目向港口管理局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港口管理局组织专家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善初步设计后上报港口管理局报批,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2.7.3非港口建设项目可以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2.7.4房屋建筑等单位工程和零星工程可以不经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2.8上述2.2-2.7报建批文同意建设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
3.1委托施工图设计
3.1.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向工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3.1.2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供设计院相关初步设计资料或设计说明要求)
3.1.3根据设计要求委托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并将勘探报告及时提供给设计单位。
3.1.4在设计过程中,工程部应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对相关专业的施工图草案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讨论,并将审查讨论意见及时反馈至设计单位,优化设计,确保设计内容能满足实际生产的使用。
各专业的施工图草案审查完成后可出具正式施工图。
3.2施工图设计行政审查
3.2.1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建审:
报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建审;
3.2.2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建审: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审;
3.2.3建设局、气象局审图完成后,向属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2.4消防设计建审:
由设计院编制消防设计专篇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建审;
3.2.5施工图设计审查:
报港口管理局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由港口管理局组织专家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会,并出具审查意见,由设计院完善设计后报港口管理局报批,取得批复。
3.3零星工程方案确认
3.3.1零星技改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改造方案,工程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方案,通过《工程阅办单》方式确认,并办理《工程项目审批单》。
3.3.2零星工程及零星维修项目,工程部会同长期合作施工单位出具简单施工说明或简图,通过《工程阅办单》方式确认,办理《工程项目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发《工程联系单》给施工单位实施。
4.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选择
4.1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并严格按照《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程》执行。
4.1.1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相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内容条款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
4.1.2工程部组织招标程序中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招投标情况。
4.2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4.2.1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严格按照《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程》及《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实施办法(修正)》执行。
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工程其交易应当在张家港保税区招投标中心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接受张家港保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
4.2.25-2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简易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采用简易发包的建设工程其交易应当在张家港保税区招投标中心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接受张家港保税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
4.2.3零星维修工程委托公司合格施工方实施的,应签订年度零星工程施工合同,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均归入该合同项下,申请维修部门以《信息联络单》形式传递至工程部,工程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表》,得到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实施。
合格施工方初评:
由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制定合格施工方的初期评审要求,初评合格后可作为公司合格施工方评审对象。
合格施工方评审:
工程部收集并记录相关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上年度的施工、安全、质量、技术人员、资信情况,制定合格施工方的评审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合格后可作为公司合格施工方。
年度零星工程施工合同须对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付款办法等作出约定。
4.2.4超出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小型工程,工程部采取比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部应根据工程内容邀请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报价,明确报价时限,填写《工程询价记录表》。
询价完成后,工程部应对所有询价单位资料进行整理并汇总,推荐施工单位。
通过《工程阅办单》的形式经部门主管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核准后确定。
4.3特殊小型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可以通过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董事会授权进行。
4.4符合法定续标条件的,可以与原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5.合同的签订
5.1工程部负责办理工程相关合同的签订手续,根据合同内容分为: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等,部门建立《工程合同台账》。
5.2项目工程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签订合同。
5.3当工程金额小于5万元人民币(含)时,可通过《工程阅办单》进行确认,工程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发出《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可以约定工程内容、要求、金额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工程部建立零星工程工程量台账。
当工程金额大于5万元人民币时,应签订协议或合同,工程部凭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结算。
5.4合同条款规定
5.4.1施工合同优先采用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5.4.2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的合同拟定时必须明确合同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5.5合同的执行
5.5.1工程部根据合同条款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过程管理。
5.5.2工程部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各类付款手续。
5.5.3合同相对方有违约时,工程部应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或配合公司解决纠纷。
6.工程开工前期准备
6.1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现场的“三通一平”,使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6.2工程部参与施工、监理方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手续。
6.3会同施工单位办理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手续。
6.4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跟踪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6.5组织监理交底,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规划。
6.6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6.7建筑材料、设备涉及退税的相关项目向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6.8港口建设项目向港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申请。
6.9工程部应制作《项目施工令》发送至财务部。
7.施工管理
7.1施工现场过程管理包括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确认及有碍本公司安全生产的施工行为的管理;施工质量、进度的管理;与施工、设计、监理以及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7.2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工程部安排专人带领施工单位到仓储部、办公室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7.2.1带领施工单位人员至安环部签订安全协议及交纳安全保证金,;
7.2.2带领施工单位人员至仓储部签订临时用电协议;
7.2.3带领施工单位人员至办公室签订绿化卫生管理协议;
7.2.4生产区域施工的,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至安环部申报进场施工人员名单,并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环部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督促施工单位人员至安环部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7.2.5工程部应检查特种作业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
7.3项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和工程部提交《开工报告》。
监理和工程部应指派专人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具备开工条件,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核准后方可施工。
具体核实内容如下:
7.3.1施工场地、道路是否具备条件;
7.3.2施工所需水电等是否满足要求;
7.3.3施工场地环境因素、危险源是否已有效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7.3.4施工单位是否已组织落实施工人员、施工器具以及施工用材;
7.3.5施工现场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是否落实;
7.3.6图纸会审等相关工作是否完成;
7.3.7与生产、安全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是否已完成。
7.4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
7.4.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做好《工程日志》,记录天气、形象进度和质量、安全方面出现的较大问题以及问题整改结果等情况。
7.4.2建立《项目工程管理台账》,台账应记录工程概况;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情况、发包方式、报建、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对工程大事记作详细记载。
7.4.3安全管理:
a.协助施工单位根据公司《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土作业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登高作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b.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管理;
c.督促施工人员在指定的施工场地施工;
d.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整理工作,禁止施工用材乱堆乱放;
e.对于违反我公司安全规定及制度的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员须依据《施工合同》、《安全施工协议》、《临时用电协议》、《绿化卫生管理协议》中有关处理条款,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开具整改通知,报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
f.施工行为可能会造成本公司储运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g.作业过程的协调:
施工行为与本公司储运生产相冲突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7.4.4质量管理:
a.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禁私自修改设计图纸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b.工程物资投用前确保得到验收:
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材料验收保持验收记录,如外观显示有质量缺陷的责令材料退场,并做好不得使用的记录。
5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核查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保资料(含检测资料)是否齐全,对质保资料不全的产品拒绝施工单位使用。
施工用材按材料报验程序报工程监理(或工程管理员)进行验收;监理(或工程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当天或第二天安排对施工用材的检查,做好相应的记录,确认施工用材满足规范的要求;
c.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在进行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前,应以《工程业务联系单》的形式通知监理和工程管理员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监理和工程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协同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人员安排对隐蔽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认达到规范要求后方可同意施工单位进行下步施工;
d.施工工序检查:
施工单位在一道工序完成后应按工序报验程序向监理和工程管理员报验;监理和工程管理员应及时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上道工序未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e.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管理: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应及时报监理和工程管理员进行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在验收过程中存在问题做好相应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率100%完成后方可移交。
7.4.5进度管理:
a.工程部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各单项工程在总进度计划之间的分配,发现分配不合理的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调整;
b.委托监理的项目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对施工工期实施预控管理。
c.工程部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工程进度的关键控制点,并随时了解工程动态,确保阶段性进度满足总进度目标;
d.工程部应现场巡视、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对照工程形象进度是否满足总进度计划,发现拖期及时分析原因督促弥补;
e.项目工程总进度力争按时完成,如因客观原因导致进度与计划出现较大差异,工程部应及时提交工程进度延期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后对项目工程总进度进行相应调整。
7.4.6其它:
a.设计变更的管理:
施工单位因现场条件无法按设计要求施工时,施工单位以《工程业务联系单》的形式提出替代方案,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或)工程部同意后,如涉及较大调整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施工;
b.工程签证处理:
签证单作为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应加强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外工程量的增减或零星工程确认,工程部应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确认,并填制一式两联签证单,经部门主管,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工程部保管;
c.当施工过程可能影响现有正常生产(如生产用水停水或通道动土或现有设备或生产管道改造施工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两天以《工程业务联系单》的形式通知工程部,并说明施工方案及施工用时;工程管理员应确认其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提出施工建议,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核准、做好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施工。
7.5安全设施的施工:
7.5.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7.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7.6甲供工程物资的管理:
7.6.1甲供工程物资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规定的程序办理,物资领用时根据工程审批项目名称填写具体用途。
7.6.2工程物资返库
a.返库的工程物资主要有:
1)改造工程中拆除下来的阀门、管道、管件、设备等。
2)由于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改变多领用的工程物资等。
b.对于拆除的阀门、管道、管件、设备等工程物资,工程管理员应在拆除的一周内与仓库管理员办理好返库手续。
c.领用物资时,应注明工程名称,便于财务部结算;对于多领用的工程物资,工程管理员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7.6.3工程管理员在与仓库办理返库手续时,需注明以下内容:
返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原因。
7.7竣工验收
7.7.1竣工验收条件:
a.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施工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并自检合格;
b.报建工程政府质量监督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已完成相关验收程序;
c.竣工资料已编制完成,工程管理员已对竣工资料核对无误;
d.经工程管理员检查后,施工场地已按要求清理完毕;
e.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至监理和工程部。
7.7.2工程部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按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
a.对于库区零星改造工程的验收由分管工程副总牵头组织财务部、工程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采用会签的形式办理,即工程部对工程质量提出验收意见、使用部门对是否满足使用及其它要求提出验收意见、分管副总对工程整体提出验收意见;零星工程在交付使用后30天内办理验收手续,单位工程在实际竣工后30天内办理验收手续。
b.对于大型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应先组织消防、环保、安全、防雷、规划等专项验收,验收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完成整改,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组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会议,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查竣工资料,各相关建设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
上述验收通过后由分管工程副总牵头组织财务部、工程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内部交工验收。
c.施工单位应及时对竣工验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工程部负责追踪落实。
7.7.3施工单位整改结束后,工程部应安排专人督促施工单位办理以下退场手续:
a.施工用水、用电、房租等费用的结算;
b.所有进场人员临时出入证缴回。
7.7.4以上各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在最后一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向本公司移交工程资料。
报建工程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取得档案移交书。
7.7.5依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质监站质量监督报告、档案移交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7.6港口工程项目须办理由属地港口管理局组织的交工验收手续。
7.7.7不报建的改造工程和50万元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经过上述各项验收,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验收竣工资料,工程竣工(交工)验收证书在工程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签字确认、公司领导签字核准后生效。
竣工资料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移交。
7.7.8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可以不单独办理竣工(交工)验收,属同一使用部门的数项零星工程可以合并办理竣工(交工)验收。
7.7.9项目完工后,由工程部制作《项目完工令》发送至财务部。
工程部应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单个项目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及时移交公司办公室保管。
8.工程竣工结算:
8.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交工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并提交工程决算书。
停、缓建工程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2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时应同时提交工程量计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图纸会审纪录、工程量增减签证单、相关竣工资料和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竣工图的准确性。
8.3工程部收到工程决算书后对决算工程量和竣工图进行审核,对竣工图必须确保其与现场实际相符。
8.4工程决算书经工程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工程部协助财务部参与审价,并复核审价决算书;工程决算定案书由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
8.5招标工程项目涉及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的,须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审价后确定工程结算造价。
8.6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和其他非招标工程均采取委托审价的方式确定结算造价。
工程性质决定只能由市场定价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相关文件
9.1《采购控制程序》
9.2《用火作业管理制度》
9.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9.4《用电管理制度》
9.5《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0.相关记录
10.1《工程询价记录表》
10.2《工程合同台帐》
10.3《工程阅办单》
10.4《工程联系单》
10.5《工程联系单台帐》
10.6《工程日志》
10.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8《物资申购单》
10.9《项目工程管理台账》
10.10《工程项目审批表》
10.11《项目施工令》
10.12《项目完工令》
10.13《合格施工方初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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