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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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1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发[2004]20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
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起因复杂、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主动及时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要建立并落实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等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三、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程序和保障要求,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演习,通过学习探索,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来自实践,又通过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始终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起草、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步伐。
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既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指挥、管理、协调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要抓住重点,对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和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使制定出来的应急预案既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又与《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统一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
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
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6预案适用范围
1.6.1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委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
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
2.2.1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省外办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备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省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驻滇机构和云南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预测
3.1.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
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省应急办。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应急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省政协通报。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信息共享
3.3.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3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办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3.3.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1.1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4)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委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支持系统
4.2.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1.1省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省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先期处置
5.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报告。
5.2.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5.3扩大应急
5.3.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
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省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
省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省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省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
必要时,请省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的指示。
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
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4现场指挥
5.4.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办和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省应急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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