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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方案
***字[2017]9号
关于印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各街道畜牧兽医管理站:
为提高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应急能力,保障全区畜产品质量更加安全,现将《***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2.***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名单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1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由于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导致出现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件,或者可能对社会公共群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重要节假日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街道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事件,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件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街道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一般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发生Ⅰ级和Ⅱ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各级畜牧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主要针对Ⅲ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内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地产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而出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进入***畜产品批发市场的外地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而出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首要任务,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属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应及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健全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力、高效。
分级负责。
根据引发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预防为主。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对可能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五条任何公民和单位有权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单位、人员不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区畜牧兽医局成立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负责与市区有关部门联系与协调,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根据需要指定成立专家组,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八条事件处理原则。
发生Ⅲ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街道按照权责组织处理,并在接报后2小时内作出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至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第三章事件报告
第九条报告程序。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街道畜牧部门。
街道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还应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区畜牧兽医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第十条报告内容与时限要求。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的畜牧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畜牧部门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群、危害程度、就诊人数、抢救人数、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
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分级响应。
街道畜牧部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该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告区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并在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件级别。
区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经卫生部门确认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事件性质与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启动预案。
区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后,应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第五章事件处理
第十三条事件调查。
应急指挥部指定的人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对事件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四条事件处理。
地产畜产品出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人员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进入本地畜产品批发市场的外地畜产品出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区畜牧兽医局组织相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并将检测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药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事件跟踪。
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事件的跟踪,同时根据对事件的总体分析和总结,提出预防意见,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进行信息发布时,应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才能向社会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急指挥部其它成员无权向外发布任何信息。
对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章响应终结
第十七条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十八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街道畜牧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送区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定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的;
(四)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奖励与处罚。
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障。
各街道在已经建立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利用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和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第二十二条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畜牧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
第二十三条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畜牧技术推广队伍、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以及农业科研院校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研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第二十四条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部门应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应急演练。
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预案由区畜牧兽医局制定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名单
指挥长:
***党总支书记、局长
副指挥长:
***党总支副书记
***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成员:
***办公室主任
***畜牧兽医站站长
***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检测中心主任
***财务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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