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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林区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了加快推进林区法制工作建设,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召开了林区首次法制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
全面回顾总结林区依法治企工作历程及成效;提高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认识;认真落实上级精神,开创林区法制工作新局面;表彰林区依法治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全面回顾林区法制工作历程
林
区的法制工作是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产生的,它是一种专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独立职业。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一项普遍的重要管理制度。
早在19年国务院就转发了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文,并对法律事务机构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创立阶段。
从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区在那个特定的清理三角债的年代,为了诉讼需要,各森工局陆续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
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基层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时代的需要产生的,是从下至上形成的,这是林区法律顾问工作创建的特点。
(二)发展阶段。
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
《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法律顾问,并对厂长负责”,首次在国家行zd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地位。
各森工局也随之明确了法律顾问地位、权力义务,确定了以咨询、诉讼为主的工作职责。
(三)完善阶段。
九十年代中期至目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
法律顾问工作开始侧重于堵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由过去的“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
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法律顾问制度正式成为全国执业资格制度。
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这期间林管局加强队伍建设。
林区要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高层决策工作,发挥他们在各项经营业务中法律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使企业重要经营决策、各种市场竞争行为合法合规。
要造就一支过的硬、用的上、信的过、打的赢,既精通政策法规,又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还具备丰富专业经验的法律顾问队伍。
所以我们要求学法律的要懂管理,学管理的要懂法律,学理论的要懂实战。
我们要重视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这也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国资委的统一要求。
为此我们每年需办一期法律专业人员培训班,讲解林区发生的实际案例、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林区法律顾问实际办案能力。
聘请法学专家来林区讲授森林法、合同法等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顾问专业理论水平,为他们提供一个系统学习、更新知识的机会。
还要定期选送一些林区优秀法律顾问参加国家举办的专业法律培训,开阔他们的视野,提升他们博闻强记和聚敛知识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正直勇气和稳健的心理素质。
除此之外法律顾问还要具备以下品德:
1、法律顾问对外办事时要注意言行,在某些方面将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形象,甚至代表企业形象。
一定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保证良好的外在气质,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2、法律顾问要爱岗敬业,据我了解林区有部分法律顾问做到了近二十年执着在法律顾问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要发扬这些同志勤奋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
虽然在劳动报酬上不如社会律师,但这些同志仍然在林区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精心尽力的工作,企业对他们是认可的,这也是他们自己的人生选择。
在美国,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非常受人尊重,是当今美国青年人向往的职业。
我希望大家喜欢这个职业,能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在林区法律顾问岗位上做出贡献。
(五)确定工作位置。
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位次、作用,必须通过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来体现和证明。
只有有所为,才能有其位。
当然,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的定位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参谋和助手,只有具备直接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发表法律意见的“位”,才能发挥和落实其相应的参谋作用,才能够有所作为,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有及时知情和直接沟通的“位”,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基本前提。
“有为”与“有位”是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互为因果、良性互动的关系。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创造条,在体制上解决“有位”的问题,但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有无“有为”的人选与此相匹配的问题。
在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即独立的政策法规机构和法律顾问岗位,决不能理解为因人而设和天经地义的,它是因工作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的。
所以,只有履行了服务与把关的职责、实现了守法与维权的使命,才能切实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
只有主观能动地、积极投入地有所作为,真正地替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把好关、出好谋,才能显其值、有其位。
只有在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领导重视。
也就是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六)明确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经营业务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切实的解决办法。
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
法律顾问要负担着法律预防、法律保障、法律救济等以下职能:
1、法律顾问要为企业决策者出谋划策,在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上要用规范、简练的用语提出法律建议。
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不是简单地说“不”字,而是告诉应该怎么办,要运用合理规避法律的技术,说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实现经营决策目标。
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操作既不违法又能达到目的。
2、法律顾问要能提出预见性、科学性的法律建议。
所提建议可以不受领导意见干预,但是不要随意发言。
法律顾问不同于社会律师,决不能单纯地就法律论法律,要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的中心工作,善于将法律、政策融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业务之中,用法律逻辑、法律语言来表述,思考和解决问题。
3、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的“信号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起着引导、控制、规范作用,法律是风险管控,不是橡皮图章,不是和事佬,确有风险必须敢于叫停。
4、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必须铁面无私严格把住法律风险关,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要注意发现从案中暴露出来的各种漏洞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
在这方面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做的规范到位集团公司很满意。
(七)理顺工作关系。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特长是熟悉企业自身独特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工作起来具有连续性、责任心强,在法律与经营管理业务的结合上和政府法律事务协调上有社会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
社会律师是社会法律人,为企业服务依法收费,对企业经营管理业务不如法律顾问熟悉,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
国外公司100多年的法律事务实践充分证明,外聘律师不能包办企业所有法律事务,建立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比外聘律师成本低、使用方便、效果更好。
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可以聘请法学专家进行研究,以求得更好的解决。
企业就某一方面具体法律问题或者由社会律师来做比企业自己做更为经济、更为有效的事务,可以聘请他们做。
外聘律师和中介机构人员时要慎重,防止滥用导致管理失控和费用增加,确实需要的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办理,在专职法律顾问指导下进行工作,以保证企业对内、对外法律意见准确一致。
(八)强化制度建设。
我们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调整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
力求把规章制度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地贯穿到林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稳定的每一个环节中,保证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制度建设既是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
要健全以下制度:
1、法律顾问制度。
全面落实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把手”工程,纠正以往对法律顾问制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合自己心意时就不要”的错误做法。
真正发挥“一把手”的作用,可以说,决策层重视的程度,领导人的力度,直接决定了法律顾问制度推行的高度、深度、满意度。
只有各单位领导认识到位,思想高度一致,才能有力推动林区法制工作的发展。
2、提前介入制度。
对企业制定的章程、办法、规定、措施和涉及法律问题的文,政策法规部门要从法律角度上进行科学性、严肃性、合法性审核把关。
做到出台的文和履行权责行为于法有据、规范可行。
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要经济活动,让法律顾问早了解、早介入、早思考、早提意见,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
要在经营管理时就做好法律论证,把更多的纠纷消灭在初发阶段。
杜绝那种“规则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决心大”的盲目蛮干行为,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
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监控制度,要“先立规矩后办事”。
3、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健全重大经营决策进行专家咨询、中介评估、法律审核会签制度。
把依法决策作为企业决策的基本准则,要从经验决策向法制决策转变,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涉法问题“集体会诊制度”。
要形成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坚持“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在美国,各大公司做出决策或开展业务时进行法律论证已经成为自觉的行动,如果公司一项经营决策没有经过法律论证,就会成为股东的当然诉由,任何股东都可以据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如美国的阿莫科公司规定决策层直接听到法律顾问独立的、未经他人加工过滤的意见,要求法律顾问对决策层不仅提供法律依据,还要提供考虑问题的思路和角度。
目前央企全部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制度,如中石油、上海大众、大港油田等企业实施了企业重大决策由政策法规部门“一票否决制度”,降低或避免了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
我们要对各单位因决策失误和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4、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大部分纠纷可追溯到合同这个源头,多数的诉讼都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甚至没有合同或落入合同陷阱所致。
我们要切实解决合同管理中“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
杜绝只签不审、自签自审、应审未审、先签后审、以情代审等现象。
订立合同要按照内控制度操作,按规定权限审批。
将合同谈判、签约、履行、变更、终止整个过程中法律资料和文由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统一管理。
彻底改变那种“谁经手谁管理,出了问题找不到头”的局面。
、案管理制度。
从林区的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
这些重大法律纠纷案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核心问题是决策草率,法律把关不严,有的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须的制度保障。
今后各森工局发生的重大经济纠纷案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确需上级介入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协调处理。
重大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
像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一样,举一反三,弄清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
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出管理中的漏洞,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防发生借诉讼案侵占企业利益的行为。
6、证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执照、事业法人证书、企业代码证、事业代码证、资质证,是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的前提,统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管理。
今后无论是新成立企业或者是设立分支机构,一定要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资料,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要及时进行年检、变更或注销,不留隐患。
7、印章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一定要强化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杜绝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各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政策法规部门加密备案统一刻制启用。
8、法人授权制度。
个人或部门代表单位办理公务时,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法律意见书制度。
国资委规定直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时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今后各森工局上报重大事项时也要附本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法制业绩考核制度。
年终要客观准确地评价林区各单位依法治企工作业绩,对在依法治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促进各级领导依法治企意识,提高政策法规监督工作的效能,实现森工企业法制化管理。
(九)加强法制教育。
一要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企业主要经营者要经常听法制讲座,提高依法管理企业按规经营的能力。
法律顾问要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本企业的典型案例做好这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我在海拉尔市主持工作期间,每年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就召集班子成员听法制专题讲座。
我在会上说过,我们新一届领导班子要把法律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
我们要把增强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将各森工局的法制工作业绩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制度之中。
二要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林区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使全体管理人员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在自己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
创建林区企业“合规文化”,发挥文化强企作用,着眼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解放思想、增强发展信心,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结合“六五普法”规划要求,把与日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今后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防范法律风险。
风险的事先防范工作,比纠纷的处理对企业更加重要。
企业经营中存在自然、商业、投资、信用、行业、法律等风险。
其中,前几种风险分别由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造成的,属不可预见、事前不可避免的,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只承担经营决策责任,而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属事前能够预测依法规避的风险,一旦决策失误主要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只有做好企业风险预警、化解、评估审查工作,才能预测出潜在的风险,将各种风险防患于未然。
否则一个法律风险的出现,可能会将一个企业相当一段时间辛辛苦苦创造的效益毁于一旦。
所以我们要树立“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资产损失,同样是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
(十一)加强管理手段。
管理国有企业通常有三大手段: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在计划经济年代,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过多地强调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用法律手段调整。
现代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技术、资金、人才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手段。
所以加快推进林区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管理森工企业,已成为林区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十二)下步工作重点。
一是根据国资委1月1日实施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我们要侧重对各森工局依法经营管理方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班子业绩挂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和法律纠纷案,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按国资委规定出具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扣发其相应年薪、降级或者处分的法律意见书,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提升集团公司对各森工局重大事项的法律管控能力。
二是制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林区现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进行全面清理,与现行政策和上级规章不符的进行废止。
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须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备案否则无效,政策法规部门将备案有效的规章制度定期编纂,在林海日报和林管局网站上公布。
做到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真实可靠、政令畅通,力争两年内各森工局在依法治企工作上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综上所述,林区的法制建设要围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这个核心工作去做。
力争政策法规工作形成新起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新局面,制度实施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动工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普法工作迈出新步伐,使林区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林区法制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也为广大林区法律顾问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大的舞台。
这次会议是一个新起点,大家回去后要认认真真传达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作部署,勤勤恳恳做好每一事。
为林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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