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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保法精简资料
第一章 绪论
★【人类环境的分类】(一般为多选,有时为简答)
★【自然资源分类】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植物等。
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
★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单选国别及人名)
★ 1/10定律和生物量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
低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因此高位营养级在数量上远少于低位营养级,这样逐级递减,形成了所谓生物量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
★【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单选)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A..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四大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A.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B.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C.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的完备阶段:
廿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2002年10月考简答,现有可能成为多选、单选)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在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
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64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6)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7)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1年颁布的《矿业暂行条例》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4年宪法》
★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是:
1956年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论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B.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C.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
一是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二是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三是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立法规定。
(论述、简答、选择)
答案要点:
(10分题,共8项,答对1项可得1分,全答对者,可得到10分)
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⒉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
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⒊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⒋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⒎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⒏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
在单行法规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每个原则又可成为简答)A.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简述)B.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简述)C.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简述)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简述生态学“六律”之一;多选)
A.“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它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B.“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美国白蛾、鼠—蛇,……这就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C.“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D.★★★“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或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E.“协调稳定律”:
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
即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有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生态学原理及其解释,是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我们只有遵循地球生态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才能够使人类与自然界继续在地球上生存下去。
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中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环境科学研究已经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能量转换的所有影响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途径:
第一,是改变能量和物质的输入或输出;第二,是制造能量和物质转移或转化的新路径或者改变现有的路径。
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首先,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亦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其次,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
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为支撑。
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
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论述产、多选或简答)
A.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B.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C.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是在计算地区环境容量(限值)和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指标限定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这样,可以使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的限值,以保证一定地区或城市的环境质量。
D.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从末端处理改为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以及采用无害、低害工艺和闭路循环系统。
E.把污染物的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的目的和特征是:
A.有利于“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的贯彻,并使这种职能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B.尽可能使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机构的环境管理活动取得协调,在加强中央机构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更多地发挥地方机构的作用。
C.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上,必须协调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且承认生态系统与资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有相互依赖的关系,并把这种依赖关系反映到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中去。
D.环境管理体制的设置、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应该有助于在环境政策、规划的制定、污染控制、自然保护、社会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采取综合处理的办法,使环境管理措施能够全面实施,并且避免国家政策和管理活动的脱节。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四个原则之一有可能成为2006年的简答题或论述题之一,每个原则中还可能有单选、多选题,作论述题,一般不低于10分(P100-116)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就是说: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一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主要有:
(每答出1项并展开论述正确者可得3分,答对3项以上者可得满分)
A.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C.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D.公众参与的原则
★20世纪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
第八章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它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A.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B.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C.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单选、多选)。
【经济刺激制度】
一、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有关法律规定
普遍采用的是:
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A.法定取得:
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B.强制取得:
国家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C.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方式:
A.法定取得:
是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B.天然孳息:
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
集体可以因开发利用自然而取得新产生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水库,蓄积水流而取得水库水体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的荒山植树绿化,变为森林,而取得新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在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A.确认取得。
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
B.授予取得。
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
C.转让取得。
即单位或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
D.开发利用取得。
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
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
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A.收税B.收费。
★自然资源税:
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
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
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
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
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自然资源费:
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A.开发使用费:
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
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
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
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
B.补偿费:
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
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
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C.保护管理费:
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
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
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
D.惩罚性收费:
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
例如:
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而依法缴纳的费用;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或祉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其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章 环境标准
★我国的五类环境标准是(ABCDE):
A. 环境质量标准B。
污染物排放标准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D环境标准样品标准E环境基础标准。
★二级:
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省级)两级。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它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
排放标准更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超过排放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阈剂量)。
。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制裁的环境违法行为】(多选题或简答题)
根据教材P181整理:
(估计答对5点以上可得满分)
①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②拒报或谎报污染物申报事项;③未缴排污费;④引进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和设备;⑤移转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给无防污能力的单位;⑥防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要求而投产或使用;
⑦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又超标排污;⑧违法造成污染事故;⑨逾期未完成治污任务。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
A.起诉资格的放宽。
一般民事和行政诉讼,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B.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的转移):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
举证责任“转移”亦称“举证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C.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
但是,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
这是因为:
①一般侵权行为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②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是排放于环境的各种污染物。
③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差,有的数月甚至数年,这种时空的延伸也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
④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
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日本四大公害案件。
D.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环境污染:
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单选题)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简答:
灵活掌握!
)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P220)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仅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环境标准:
在我国适用的国家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
特定工业区。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
(必须掌握每种制度的重要内容)(P225)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B.“三同时”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C.排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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