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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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
工作导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一四年十二月
1总则
1.1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等法规及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宁夏水库运行管理特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中型和小型水库。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与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强制性条款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规定。
本导则未涉及内容,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1.4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本导则内容进行细化。
2术语定义
2.1一般术语
2.1.1中小型水库
通过人工建造大坝为主要挡水建筑物所形成的,蓄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以拦蓄地表径流或通过注入方式,实现防洪调洪、蓄水调水为目的的水工程。
包括其所属挡水、泄水、输水、发电、溢洪等工程设施,测报、监测、通讯、动力等管理设施,以及库区水域、岛屿和设计洪水位以下河床、滩地等。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亿立方米的为中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
(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
(2)型水库。
2.1.2 水库管理
合理组织水库的运行、维修和经营,以保证水库安全和发挥效益的工作。
2.1.3水库工程管理
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库工程实施专业管理,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采取检查观测、维修养护、调度运行等管理措施,保障工程安全与完整,保证工程发挥正常功能及效益的经常性工作。
2.1.4水库所在地政府
特指水库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2.1.5水库主管部门
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1.6其他水库主管部门
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如: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
2.1.7水库业主
具体行使水库资产管理职责的法人单位(如:
宁夏水务投资集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供水公司)。
2.1.8水库运行管理单位
直接从事水库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水库工程管理机构。
2.1.9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为保证水库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依法划定的水库工程日常管理区域,一般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2.1.10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特定区域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2.1.11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在工程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依法划定的水库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
2.1.12水库确权划界
指水库工程用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获取和登记发证工作。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1.13 大坝安全鉴定
也称大坝安全认定,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大坝安全鉴定专家,对大坝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2.2工程设施
2.2.1水工建筑物
水利工程中,既对水起制约作用,又承受水的作用的各种建筑物。
2.2.2水利枢纽
为完成一项或多项兴利除害任务,将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修建在一起所构成的建筑物综合体。
2.2.3挡水建筑物
为拦截水流、抬高水位、调蓄水量或为阻挡洪水泛滥而建的水工建筑物,如闸、坝、堤防等。
2.2.4引水建筑物
从水源取水引入输水或用水系统的各种水工建筑物。
2.2.5泄水建筑物
从挡水建筑物上游(或从涝区)向下游宣泄多余水量的水工建筑物。
2.2.6输水建筑物
从水源向供水地点输送水量的水工建筑物,如渠道、隧洞、渡槽、倒虹吸等。
4.2.7 坝顶
水库坝体的顶面,包括路面、防浪墙、边石、栏杆、排水沟、灯柱等坝的顶部结构。
4.2.8 坝坡
水库大坝的两面,迎水的一面称为内坝坡,背水的一面称为外坝坡。
若是外坝坡设有马道,则马道以上为一级坝坡,马道以下为二级坝坡。
4.2.9 坝肩
水库大坝两端所依托的山体。
水坝建设之初,对两侧山体进行开挖,以符合坝肩的设计要求,并最终与水坝连为一体,称“左岸坝肩”和“右岸坝肩”。
2.2.10排水体
在坝体背水坡设置的能有效地降低坝体浸润线和防止坝坡土料渗透变形,并支撑下游坝坡增加稳定性,保护坝脚不受尾水冲刷的排水设施。
2.2.11 排水系统
由水泵、管网和监测控制元件所组成,用来排除尾水管或集水井积水的成套设施,包括相互独立的或结合在一起的机组检修排水系统和厂房渗漏排水系统。
2.2.12 排水廊道
汇集和排除坝基或坝身排水管(孔)的渗水的纵向通道。
2.2.13 溢洪道
从水库向下游泄放超过水库调蓄能力的洪水以保证工程安全的泄水建筑物。
2.2.14 马道
为适应施工、观测、检修和交通的需要而在土石坝坝坡适当部位设置的具有一定宽度的平台,也称戗台。
2.3检查观测
2.3.1 经常检查
对水库工程做经常性、普遍性的检查工作,不管有无特殊情况都应进行检查。
2.3.2 定期检查
指每年汛前、汛后或重要时段,对水库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
2.3.3 特别检查
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对水库工程进行的事前、事后检查。
2.3.4 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对险工、险段或重要部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3.5 大坝安全监测
通过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审查大坝的变形、渗流及稳定总体上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2.3.6 大坝安全自动监控系统
在计算机辅助下,能够实现大坝观测数据自动采集、处理和分析计算,对大坝性态正常与否做出初步判断和分级报警的观测系统。
2.3.7 安全评估
运用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对各种监测获取的有效监测数据和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处理,正确评估水库工程内在、外在质量,了解和掌握工程安全运行状态,为防汛调度、水资源统一调度以及工程除险加固和维护决策提供支持。
2.3.8 变形观测
测定水库大坝在内外荷载和各种影响因素作用下产生的结构位移和总体形态的变化所进行的连续、定期测量工作。
2.3.9 水平位移观测
使用观测仪器连续地、定期地对水工建筑物及地基上有代表性的点位所进行的水平方向位移量的测量工作。
2.3.10 垂直位移观测
也称沉陷观测,沉降观测,指使用观测仪器连续地、定期地对水工建筑物及地基上有代表性的点位所进行的铅直方向位移量的测量工作。
2.3.11 渗流观测
对水工建筑物及地基在水头作用下所形成的渗流场内的自由水面线、渗透压力、渗流量和水质的观测和分析。
2.3.12 渗透压力观测
对水工建筑物地基内渗流场的水压力的观测。
2.3.13 浸润线观测
指通过测压管法对土石坝坝体内渗流场的自由表面位置的观测,是判断坝体稳定性的重要参数。
2.3.14 水质监测
按一定的技术要求,定期(或连续)地对水体水质指标的测定和分析工作。
2.3.15 扬压力观测
运用观测仪器和观测设备对水工建筑物所承受的扬压力,即浮托力和渗透压力的总合进行的测量。
2.3.16 裂缝观测
对水工建筑物发生的裂缝,进行分布、位置、长度、宽度、深度和缝两侧建筑物相对位移等发展过程的测量,以及通过预埋的设备对水工建筑物可能产生裂缝的部位进行定期的监测。
2.3.17 冲淤观测
为研究水库泥沙淤积规律,对水库库区泥沙冲淤数量、淤积分布形态及变化的观测。
2.3.18 冰情观测
水库结冰、化冻等冰凌现象进行的观测。
2.3.19 流态观测
指泄水建筑物过水时,对水流形态的观测。
2.3.20 库区浸没观测
对水库周围地区因水库蓄水形成地下水位升高而引起的浸没进行的观测和调查。
2.3.21 岸坡崩塌观测
对水库(或河道)的岸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崩塌的部位进行的观测,又称坍岸观测或岸缘变形观测。
2.4维修养护
2.4.1 岁修
通过每年进行有计划的集中整修来解决水利工程运行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在日常养护工作中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
2.4.2 大修
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缺陷时,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或修后未作永久工程处理的工程整修。
2.4.3 抢修
指当工程发生突然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时,组织力量对工程进行紧急修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2.4.4溃坝
由于水流冲蚀或漫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库大坝的溃决现象。
2.4.5 管涌
在渗流作用下无黏性土体中的细小颗粒通过粗大颗粒骨架的空隙发生移动或被带出,致使土层中形成孔道而产生集中涌水的现象,称管涌。
管涌的发生可使坝体、堤防、水闸地基土壤骨架破坏,孔道扩大,基土被淘空,引起建筑物塌陷,造成决堤、垮坝、倒闸等事故。
2.4.6 流土
在渗流作用下,非黏性或黏性土体中某一范围内的颗粒同时随水流发生移动的现象。
在非黏性土中的流土变形形式如泉眼群、沙沸、土体翻滚最终被渗流托起。
在黏性土中的流土变形,则表现为土块隆起、膨胀、浮动、断裂等现象。
2.4.7 沉陷
地基在大坝建筑物荷载下发生垂直向的变形引起的坝体的下沉。
2.4.8 塌岸
水库周边岸坡在水位升降及风浪冲蚀下发生坍塌破坏的现象。
2.4.9 绕坝渗水处理
对出现水库蓄水绕过坝的两端岸坡渗向下游时的异常渗水所进行的处理工作。
2.4.10 坝基渗漏处理
针对水库水体沿坝基和坝肩透水岩土带渗流而漏失水流的现象,通过工程处理将渗漏量、扬压力和渗透比降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使坝基稳定,水库能安全运行。
2.4.11 管理标志标牌(碑)管护
对里程桩(碑)、简介牌、指示牌、边界桩、断面桩、安全警示标志牌及标志性碑牌等进行清洗、刷漆、更新等的维修养护工作。
2.5调度运行
2.5.1 水库调度
确定水库运用中决策变量(电站出力、供水量、弃水量、时段末库水位等)与状态变量(时段初库水位、入库流量、时间等)间的关系的工作。
2.5.2 水库防洪调度
利用水库的调蓄作用和控制能力,有计划地控制调节洪水,以减免下游防洪区的洪灾损失。
2.5.3 水库实时调度
在水库日常运行的面临时段,根据实时情况及时调节运行状态的调度措施与方法。
2.5.4 水库年度调度计划
根据水库原计划和历年运行经验,结合面临年度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全年调度工作总体安排。
2.5.5 水库运用
水库通过蓄、泄水兴利除害的过程。
3岗位职责
3.1责任制
3.1.1水库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责任人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3.1.2水库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对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部门(含其他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2具体职责
3.2.1水库所在地政府
1、监督指导水库安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
2、统一指挥水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库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管理权限,审定《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和《水库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组建由政府投资兴建的水库管理机构。
6、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水库安全鉴定核查。
7、组织水库加固、更新改造方案审查。
8、负责筹措公益性水库工程的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资金。
3.2.2水库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水库运行管理政策、法规。
2、组织编制或审定水库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3、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水库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
4、负责组织执行水库所在地方政府的安全管理指令。
5、监督指导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安全检查和大坝安全鉴定。
6、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工程及库区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检查资料,随时掌握水库大坝运行状况。
7、组织编制并上报《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和《水库防汛应急预案》。
8、监督指导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9、组织审查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10、负责筹措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资金。
11、监督指导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水库运行管理的法规、制度。
3.2.3水库运行管理单位
1、按照水库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水库运行管理。
2、建立健全水库运行管理制度并实施。
3、落实水库运行管理岗位责任制。
4、执行水库主管部门运行管理指令。
5、组织实施水库工程定期检查观测、日常维修养护。
6、组织实施大坝安全鉴定。
7、编报水库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主管部门审定计划组织实施。
8、做好抢险物资准备,组织实施《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和《水库度汛应急预案》。
9、收集整理水库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运行管理资料。
10、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时准确地向水库主管部门上报水库工程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并按照主管部门指令实施调度运用。
11、完成水库年度运行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编和归档工作。
12、完成水库工程年度调度运用、工程检查、度汛应急等工作总结。
3.2.4水库其他主管部门或业主
根据管理职能具体承担前款规定的水库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3.3岗位设置
3.3.1水库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文)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水库规模、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落实水库运行管理人员,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3.2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通常应设置管理岗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具体承担领导职责或日常管理事务,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七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承担技术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同时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工勤技能岗位具体承担技能操作、工程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工作,应具备相应岗位的知识和技能,技术工人岗位人员须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等级资格。
3.3.3中型水库应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水库安全运行技术工作。
小型水库可根据其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明确具有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水库的安全运行技术工作。
水库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技术负责人,检查指导所辖水库的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
3.3.4水库运行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输泄水设施操作及维护技能,了解水工建筑物的维修养护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具有发现、处理水库工程运行中常见故障的能力以及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能力。
重要技术岗位人员须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可逐步实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3.4制度建设
3.4.1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明示水库运行管理相关制度,并报水库主管部门备案。
3.4.2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职工教育,强化制度意识,确保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制度办事。
3.4.3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4安全应急管理
4.1大坝安全鉴定
4.1.1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修订),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4.1.2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将鉴定结果上报水库主管部门。
4.1.3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调度管理措施,加强大坝安全管理。
4.1.4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改变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自接到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4.1.5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4.1.6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的,由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安全生产管理
4.2.1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事件类及其他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等情况,认真分析工程安全现状、可能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的可能后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及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和完善《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及相关专业应急预案,规范抢险措施、预案启动程序,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4.2.2应急预案编制要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保水库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4.2.3应急预案要在每年3月1日前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4.2.4对安全防范的重要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照明、防火、避雷、绝缘设备等,要定期检查、经常维护,保持其防护性能。
4.2.5在进行工程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使用机械、动力、电气等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如在水塔、输水洞、廊道等有限空间进行维修工作时,要认真检查通风、排气、照明和防护、起吊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备良好。
4.2.6进行涉水作业时,必须配备救生设备,检查临时工具、照明、通讯等设备是否良好,船只必须由取得资格的专人驾驶,除特殊情况外,大风、大雾时不准航行,严禁超载。
泄流时不得在泄流建筑物进水口附近工作。
4.2.7根据水库所处位置和实际情况,对电气设备、操作箱、工作桥、爬梯等重点部位要设立警示牌和永久警示标语。
4.2.8加强水面冰面管理,及时制止游泳、垂钓、溜冰等不安全行为。
4.2.9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4.2.10加强安全员培训工作,安全专、兼职人员应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4.2.11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自治区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宁水经[2013]11号)相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防汛应急管理
4.3.1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所在地区的气象水文等自然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的可能后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和完善《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防洪预案),规范抢险措施、预案启动程序,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4.3.2防洪预案编制要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保水库安全,减轻灾害损失。
4.3.3防洪预案要及时上报水库所在地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审批实施。
4.3.4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落实水库防汛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应急预案需要,及时组建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做到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水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4.3.5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定额备齐防汛和应急救援物料器材,指派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设备等齐备完好;防汛抢险道路畅通;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通讯、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4.3.6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在汛期出现险情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及上级防汛指挥部门,并采取抢护措施。
4.3.7水库所在地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中要明确各类事故的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报告要说明水库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拟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运行调度管理
5.1注册登记
5.1.1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1997年修正),水库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
5.1.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市级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级各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大坝。
5.1.3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5.1.4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水库大坝,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1.5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5.1.6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注册登记机构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5.1.7登记表参见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印制的《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统一格式填写。
5.2确权划界
5.2.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及《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要求,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米至200米;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至10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至200米;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米至50米。
水库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2.2工程与水库保护范围依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相关规定,结合水库工程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等需要在工程管理范围相邻地域进行划定。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管理和有关法规制定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5.2.3水库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坚决处理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2.4水库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5.2.5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5.3运行管理
5.3.1水库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逐级签订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书。
5.3.2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前款确权划界规定,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具体情况,及时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具备确权条件的要逐步确定土地权属。
5.3.3要制定各主要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运用和维修工作要点、主要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5.3.4制定并明示电气设备、闸门及信息化设备的操作规程。
5.3.5明确值班与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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