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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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
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十一条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厂址选定前六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在厂址选定后,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三),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必须在核电厂开始退役活动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
(一))。
最终退役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最终退役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四--
(二)),并同时提交有关文件(第五章中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
(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
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
(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
(三)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
(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
(五)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
(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审评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三)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核安全导则和巳核准备案的标准。
第五章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
(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一个月);
(3)《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
(二)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提交:
(1)《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3)《核电厂调试大纲》;
(4)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5)《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6)《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7)《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
(8)役前检查结果(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9)《核电厂装料前调试报告》(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l0)核电厂拥有核材料许可证的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1)核电厂运行规程清单(首次装料前一个月);
(12)《核电厂维修大纲》(首次装料前六个月);
(1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调试阶段)。
(三)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需提交:
(1)《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2)《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4)《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四)申请《核电厂退役批准书》需提交:
(1)《核电厂退役报告》;
(2)《核电厂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3)《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退役阶段)。
第二十条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核电厂递交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应要求确定;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
(三)所有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同时,对所使用的符号应给予说明;
(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
(五)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件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改动后的新页替代。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所指定的或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仅限于参加审评、监督的人员工作中使用,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操纵员执照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为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四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或相当的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有三名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在运行值班中未取得操纵员执照的培训人员,应在持照人员监护下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照人员必须对被监护人员的一切操纵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第二十七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核电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制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是指:
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它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核设施主管部门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
安全分析报告
许可证件申请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文件,包含核电厂的总说明、设计、事故分析以及为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遭受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及其相应的附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使用目的
厂址
堆型
额定功率(电)
(热)
预计开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
法人代表保证:
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建造完成情况
预计首次装料日期
预计临界日期
提升功率计划
预计功率等级
预计日期
法人代表保证:
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设计功率(电)
(热)
首次临界日期
首次满功率日期
法人代表保证:
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核电厂退役申请书》格式
附表四一-〈一)《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退役原因
退役前情况
预计开始退役日期
法人代表保证:
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续
《核电厂退役申请书》格式
附表四一-〈一)《核电厂开始退役申请书》格式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职务
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传,传真)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主管部门
退役活动完成情况
预计最终退役日期
法人代表保证:
本申请书及提交文件内容属实,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的程序
1.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核准
1.1考核标准的制定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
(2)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3)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
(4)考核的评定标准。
1.2考核标准的核准
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后,应组织审核,并在从收到考核标准之日起30天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
考核标准一经核准就必须遵照执行。
考核标准是国家核安全局对取照考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考核标准的修定版也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2.取照考核的准备
2.1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尽早组建取照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在考核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2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到国家核安全局。
3.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查
3.1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两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的组织准备和考场等进行检查。
3.2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
3.3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考核的资料,包括考题和标准答案等。
4.取照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执照颁发
4.1取照考核后,在计划持照上岗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通过考核的人员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书格式见附表1一1。
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可靠、有案可查,签名盖章必须完备。
除在三份申请书上各贴一张照片外,还需另附照片一张供执照用(大一寸)。
4.2国家核安全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者的持照资格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国家核安全局可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申请书后15天内,应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书,并向被核准者颁发执照。
4.3如果申请者的持照资格未被核准,应进行补充培训,并在被否决之日起半年后可重新申请考试,其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5.执照管理
5.1执照有效期
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欲延长其有效期者,必须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5.2执照的失效、暂停和吊销
执照持有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时,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如发现执照持有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国家核安全局可暂时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1)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
(2)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
(3)违反技术规格书和操作规程;
(4)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
(5)在实际工作中其基础知识或操作能力不满足规定要求;
(6)未满足规定的再培训要求;
(7)严重的渎职行为。
当执照持有者患了职业禁忌症时,营运单位应立即暂停其持照工作,从疾病发现之日15天内书面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暂时收回或吊销其执照。
6.换发新执照和重新申请执照
6.1换发新执照、
在操纵人员执照到期30天前,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将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书格式见附表1一2。
除在三份申请书上各贴一张照片外,还需另附照片一张供执照用(大一寸)。
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签名盖章必须完备。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换发新执照的申请书后,应对申请者的持照资格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向核电厂营运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返回一份签署了审核意见的换照申请书,同时向被核准者颁发新执照。
6.2重新申请执照
执照持有者的执照失效后,如需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重新申请执照。
重新申请执照的考核、核准和颁发程序与首次取照相同。
附表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格式
核电厂名称:
营运单位:
照片
主管部门:
核电厂所在地:
执照种类:
申请者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学 历
起讫年月
学校和专业
证明人
工作单位及岗位
工作简历
起讫年月
证明人
核电厂、火电厂、反应堆运行经历
起讫年月
工作单位
岗位
证明人
培训情况
起讫年月
科目
学时
成绩
授课老师
体格检查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取照考核成绩
考核项目
成绩
主考人
考评委员会评语
考评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营运单位意见
营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核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持照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格式
核电厂名称:
营运单位:
照片
主管部门:
核电厂所在地:
原执照种类:
原执照编号:
申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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