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方法实施细那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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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方法实施细那么
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方法实施细那么
(讨论稿)
依照《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方法》(宁政发[2020]254号,以下简称《方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总 那么
一、《方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从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大体养老保险)年限、补缴2001年7月1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失业保险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所需的费用,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大体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大体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每一年7月份发布。
二、《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大体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一年7月份,按上年全省会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发布,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失业保险的月缴纳标准执行;《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大体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00元,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我市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大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同期缴费比例标准见附表
(一),失业保险月缴纳标准为42元。
三、《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大体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一年1月份发布。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大体生活保障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大体生活保障金均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一年1月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方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的《南京市被征地农人大体生活保障试行方法》(宁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本区为《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人大体生活保障试行方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
五、《方法》第七条所称大体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大体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大体生活保障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治理。
大体生活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份:
(1)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
(2)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大体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的社会保障费;
(3)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利用收益中提取的部份;
(4)按《试行方法》规定成立的被征地农人大体生活保障基金;
(5)大体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
六、《方法》第七条所称市、区成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是指区财政部门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所筹集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治理,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
七、区征地人员大体生活保障所(以下简称区征地保障所)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用于接收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被征地人员大体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发放被征地人员大体生活保障和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八、《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计息,计息年度为每一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一年7月1日由区征地保障所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贮存额计息一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九、《方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20年1月1往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法》规定增加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一、大体养老保险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月缴费基数,当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现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大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一次性补缴2001年7月1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失业保险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补缴时予以扣除,差几年补几年,不足1年的部份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大体养老保险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下同),是指在办理补缴时,以15年为基数,扣除补缴人员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大体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差几年补几年,不足1年的部份按实际月份计算。
3、补缴的大体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列入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社会保障费的支付范围,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4、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从服役、服刑或劳教起始前月,一次性向前补缴大体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本次补缴的大体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假设与其服役、服刑或劳教时刻相重叠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删除其重叠期的补缴记录,并从本次补缴起始之月向前从头折算相同的缴费年限,但不得早于16周岁。
从头折算后剩余的补缴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但已核算或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重复缴费记录不作删除处置,也不得作从头折算和退款处置。
(三)参保缴费
一、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二、区征地保障所3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大体养老保险及大体生活保障建档、参保记录。
4、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汇总表》送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该批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区大体生活保障专户。
同时,将《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书》、《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六、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2个工作日内,别离向区征地保障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
7、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征地保障所依照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人员的大体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大体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八、该批次被征地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按规定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及待遇审核手续后,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记录和第一次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失业金按期申领手续。
办理失业记录和失业金申领手续的时间为每一个月3日至25日。
十、《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方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人大体生活保障,到2020年12月31日仍在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和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20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大体生活保障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一、大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失业保险缴纳标准按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规定执行,大体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一次性补缴2001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年限,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差几年补几年,不足1年的部份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低于万元的,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加个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征地时按规定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三)参保缴费
一、被征地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征地农人保障卡》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并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大体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大体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承担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
3、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社会保险费,需本人自行补足的,由本人凭《大体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单》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银行缴款单,一次性将差额部份缴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刻为2020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刻为2020年7月31日。
五、2020年8月1往后,上述被征地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按规定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及待遇审核手续后,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记录和第一次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失业金按期申领手续。
办理失业记录和失业金申领手续的时间为每一个月3日至25日。
(四)到账确认
一、补缴社会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以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该人员补缴信息记录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数足额到账之日。
二、补缴社会保险费大于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个人需缴费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数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大体生活保障人员缴费信息的比对及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大体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二、区征地保障所应在汇总工作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大体生活保障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送区财政部门。
3、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大体生活保障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的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及统筹账户资金,从区大体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大体养老及失业保险资金专户,并别离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
4、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区征地保障所依照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转账通知单》,进行大体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大体生活保障基金的账务处置。
十一、《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人员范围
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方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安置补助费,已纳入江宁政发[2004]248号文范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2020年12月31日男仍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补缴规定
一、大体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失业保险缴纳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失业保险一次性补缴2001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年限,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差几年补几年,不足1年的部份按实际月份计算。
二、《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称未享受到政府补助的人员是指2020年12月31日前已有大体养老及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这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3、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所需费用全数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需另行缴费;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但低于本人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由政府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20%给予补助,实际享受政府补助额达不到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三)参保缴费
一、征地农转非人员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卡》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并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生成该人员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单》,打印一式四份,告之补缴年限、补缴金额、个人需缴费金额、财政补助金额,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个人需缴费的,由本人凭《征地农转非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单》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银行缴款单,一次性将差额部份缴存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缴款确认回单送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受理的截止时刻为2020年6月30日,个人缴费的截止时刻为2020年7月31日。
五、2020年8月1往后,上述被征地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按规定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及待遇审核手续后,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记录和第一次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失业金按期申领手续。
办理失业记录和失业金申领手续的时刻为每一个月3日至25日。
(四)到账确认
1、补缴社会保险费低于或等于2000元的,以区社保经办机构对该人员补缴信息记录确认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数足额到账之日。
二、补缴社会保险费高于2000元的,以个人缴费资金到账之日,视为补缴社会保险费全数足额到账之日。
(五)资金划拨
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数据汇总工作,生成《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在2个工作日内送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10年分摊期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筹集打算。
3、区财政部门依照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筹集渠道,将年度财政资金分摊到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各开发园区及街道别离纳入各自财政年度预算,每一年12月15日前将所筹集资金划拨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4、区财政部门于每一年12月20日前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通知书》。
五、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通知书》,进行大体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置。
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
十二、符合《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大体生活保障资金转缴社会保险手续:
(一)转缴条件
一、符合《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后,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有余款的,灵活就业期间,可先用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大体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账户资金补足部份最高不超过余款的30%。
二、符合《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并将不足支付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转缴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申请表》,办理用其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申请转缴金额为上年度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每一个月20日前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申请表》报至区征地保障所,区征地保障所审核确认后,每一个月25日前生成《个人账户资金转缴人员花名册》,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次月将转缴资金转入个人发放存折。
3、被征地人员每一年只能办理一次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
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大体生活保障
十三、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申请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死亡、缴纳大体养老保险满15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办理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手续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缴纳大体养老保险满15年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大体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缴纳学费有困难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有关单位证明。
(二)终止程序
一、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明,其他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人员或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完成初审后,每一个月20日前将材料报至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其原大体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按《方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大体养老保险
抵达法定退休年限时,符合按月领取大体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发给《职工退休养老证》,并从核定退休时刻之次月起,领取大体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
一、2001年7月1日前的大体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限、标准和条件等,按失业保险待遇核按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企业职工大体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体医疗保险)
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成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大体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大体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能够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大体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大体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大体医疗保险待遇。
3、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大体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体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大体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大体生活保障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持续缴纳大体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大体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
(五)工伤、生育保险
一、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能够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大体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大体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五、《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一)人员范围
2020年1月1往后新增加养老年龄段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一、待遇标准
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大体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列入征地域片价补偿费中社会保障费的支付范围,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其享受的大体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待遇发放
(1)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2)区征地保障所3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到征地保障信息治理系统,完成参保人员批量建档。
(4)区征地保障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复核工作后,生成《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缴费汇总表》送交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
(5)区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6)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区征地保障所当月发放《被征地人员保障待遇发放存折》,被征地人员次月15日起到区征地保障所委托的发放银行网点,凭发放存折领取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十六、《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方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人大体生活保障,到2020年12月31日已抵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包括2020年1月1往后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大体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55周岁的新增加被征地人员。
(二)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一、待遇标准
(1)2020年1月1日前已领取大体生活保障金人员,按《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领取。
(2)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20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大体生活保障的男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和按《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领取大体生活保障金人员,按本人纳入大体生活保障时所选择缴费档次对应的保障金标准领取。
(3)尔后,大体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调整仍与其原缴费档次挂钩。
二、待遇发放
(1)已领取大体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原发放的银行存折于每一个月15日前到就近网点领取大体生活保障待遇。
(2)2020年1月1往后按《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新增加的领取大体生活保障金人员,由区征地保障所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自动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其核定保障金待遇标准,并通过其原生活补助费待遇发放存折进行社会化发放。
(3)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20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大体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待遇发放流程参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十六条大体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流程执行。
十七、《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
(一)人员范围
《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20年1月1往后未按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本方法实施前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本方法的,按就高原那么执行是指保留原待遇标准与本方法待遇标准的差,并在尔后的增资中予以核减,直到本方法待遇标准高于原方法待遇标准为止。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养老生活补助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抵达养老年龄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农转非人员劳动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生活补助费申请手续。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打印《养老生活补助费申请表》,经申请人查对信息后,签字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一个月20日前,将《养老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报区征地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4、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于申请的第2个月10往后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发放存折,从到龄的次月开始,每一个月15日起到发放银行网点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
(四)资金划拨
一、区征地保障所应于每一个月26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次月《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汇总表》。
二、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每一个月3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入区征地保障所设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
养老年龄段人员终止相关保障待遇
十八、符合《方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以下规定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死亡、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办理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手续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二)终止程序
一、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明,户口迁出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人员或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大体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
二、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大体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其原大体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十九、符合《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可按以下规定申请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
(一)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申请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停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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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宁 征地 人员 社会保障 方法 实施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