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手册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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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手册最终版
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手册
XX市科技局
2017年5月印
XX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01
有关附件………………………………………………………06
XX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19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问题及解答…………………………28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37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已下达,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X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申请企业。
3.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XX市集中受理除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
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inno.gov.)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
其中“上传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4.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科技局由区县科技局汇总后统一报送。
5.材料审核。
各区县科技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2,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
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XX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
各区县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核实意见表一份,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正本、副本、光盘各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有关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合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组织好四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实地审查,提高申报质量。
2.按通知要求XX市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XX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不提交认定评审环节。
4.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报送地址:
XX市科学技术局(龙奥大厦F0805房间)
市科技局高新处于小琳66608805
市财政局税政处 66603727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87032008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87949274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各区县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XX市科学技术局 XX市财政局
XX市国税局 XX市地税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申报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的审计(鉴证)报告相一致。
申报材料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胶装成册(申请书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材料内容和装订顺序如下。
1.封皮。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总目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一致)。
5.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6.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与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的占比情况。
可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及其工作岗位等。
8.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表(表样见附件4),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需提供未在以往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的声明(附件5);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附件6);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上公布的摘要)。
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表样见附件7),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0.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提供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奖励、鉴定;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企业委托外部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等。
12.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3.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声明书(附件8),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1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2014、2015、2016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推荐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现场考察地
是否与注册地一致
□是□否
基本情况
企业环境
□好□一般□差
管理水平
□好□一般□差
主营产品/服务情况
主营产品/服务与申报书中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如不一致请具体说明情况
实地考察企业主营产品/服务为:
申报书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PS)为:
研发能力
研发机构(与申报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研发设备(与申报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研发机构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未认定
2014-2016年度实际
实施研发项目情况
国家级项;省级项;地市级项;区县级项;企业自立项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是否有专人和机构从事企业的科技创新
是否有专门科技创新管理人员
□是□否
是否有专门科技创新管理机构
□是□否
是否有专门研发人员
□是□否
是否有研发费用辅助专账
□是□否
企业提供的管理制度是否实际有相关岗位对应运行
□是□否
知识产权
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是□否
知识产权是否真实并在有效期内
□是□否
成果转化能力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是□否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是□否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实际情况与申报书中是否一致
□是□否
其他情况
建议进一步核实的内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能力与费用、研发人员、知识产权、人员比例)等方面。
核实人员(签名):
联系方式:
核实时间:
2017年月日
注:
此表至少一式三份,两份装入提报至省认定办申报材料,一份审查部门留查。
附件3
各区县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
单位
联系人
联系
历下区科技局
X政
88151015
市中区科技局
X扬
82078337
槐荫区科技局
马谨
87118193
天桥区科技局
李义洁
85596368
历城区科技局
何树美
88023812
长清区科技局
安绪营
87221772
章丘区科技局
赵敏
83236710
平阴县科技局
苏楠
87898761
济阳县科技局
付伟
84232723
商河县科技局
孙建胜
84867290
高新区科经局
X冰
88871363
附件4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企业:
序号
知识产权名称
类别
专利号
授权日期
到期日期
获得方式
出让方
转让时间
对应RD/PS编号
共有权属人
以往认定申请使用年度
填表说明:
1.“知识产权名称”填写知识产权证书上的具体名称,填写内容应与证书上完全一致;
2.“类别”填写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3.“到期日期”填写知识产权期限(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等)的截止日期,若知识产权已失效则不可填报;
4.“获得方式”填写自主研发、转让(受让、受赠、并购);
5.“出让方”填写,若转让方式获得知识产权,须填写“出让方”名称,若自主研发获得,用“—”表示;
6.“转让时间”填写知识产权权属相关变更手续的批复时间或权属转让生效时间;
7.“对应RD/PS编号”填写申报书中“研发活动编号(RD…)”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PS…)”;
8.“以往认定申请使用年度”填写再次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以往通过认定(含复审)年度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使用过该专利的年度;
9.该表填写顺序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知识产权汇总表”保持一致。
附件5
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本单位用于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共项,均未在以往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公章):
2017年月日
附件6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作为(知识产权名称)(授权号:
XXXX)的共有权属人,本单位允许XXXX公司将此知识产权用于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如XXXX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本单位承诺不将该知识产权用于本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知识产权权属人(公章):
2017年月日
附件7
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企业名称:
序号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来源
科技成果类型
转化年度
成果转化形式
成果转化结果
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
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2.“科技成果名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名称;
3.“科技成果来源”包括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委托外部开发、转让(受让、受赠、并购)、技术成果实施许可等;
4.“科技成果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X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纳入的其他科技成果类型;
5.“转化年度”是指申报当年之前三年中的某一年,即2014、2015、2016年中的一年;
6.“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注明具体形式);
7.“成果转化结果”包括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其他,要求注明具体名称或简要说明转化内容;
8.“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所填内容是有效科技成果的材料和证明科技成果已转化的材料。
例如知识产权证书、标准文件、检测方法文件、技术规X文件、科技奖励证书、科技立项报告、检测报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主要证明页复印件或佐证图片即可,注明附件所在页码)。
附件8
中介机构声明
本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负责,并对提供的中介机构资质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介机构名称(公章):
2017年月日
附件9
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2017年8月10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XX行为
备注
XX鲁研农业良种XX
1997.12.31
XX市历城区地税局
7
XX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XX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否
联系人:
X晓明联系:
注:
备注栏中,属于首次申报的,标注“首次认定”;2014年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企,今年重新申报的,标注“2014重新认定”;目前不是高企但2008-2013年期间曾具备高企资格,重新申报的,标注“其他重新认定”。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X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XX市)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7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
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
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
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inno.gov.)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
其中“上传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4.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
5.材料审核。
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2,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
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XX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
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五份)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认定办;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合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
2.省认定机构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XX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不提交认定评审环节。
4.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XX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
6.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对认定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省认定办。
各地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认定办。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报送地址:
XX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人:
丛培虎 X玉国
联系:
09
省认定办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06
省财政厅税政处 0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2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03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XX省科技厅 XX省财政厅
XX省国税局 XX省地税局
2017年5月18日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国家有关政策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4、《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中华人民XX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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