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文版就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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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中文版就业规则
员工守则
(中文版)
恩璧希精密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颁布日期
颁布部门
版本号
制定部门
审查
批准
目 次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恩璧希精密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员工的工作条件、服务纪律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基本事项制订本员工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2、本守则及其附属的各项规定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守则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员工。
2、本守则中所指的员工为根据第二章规定已办理录用手续的员工,或是通过正规派遣公司(与公司签订派遣合同的)录用的员工。
但是对于以下员工,在劳动合同、规定中对工作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于本守则。
(1)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
(2)退休后继续聘用的员工。
(3)临时录用的员工。
第3条(周知义务)
本守则在录用时交付给员工。
员工需如期返还《阅读确认书》。
不得以不知道本守则为理由逃避责任。
第4条(解释权)
本守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录用
第1条(内定手续)
公司通过选拔考试,从年满18岁的应聘者中录用员工。
但是,公司认为合适者,可以免予参加录用选拔考试。
在双方就录用达成共识后,应聘者提交如下资料,公司对其内容进行确认后,给予录用条件确认书。
(1)身份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最终学历证明书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格证明书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前工作单位的退工单•离职证明(已离职的) 原件
(5)体检报告(1个月内的) 原件
第2条(劳动合同)
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与内定录用者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并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事项
(2)员工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相关事项
(3)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事项
(4)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相关事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事项
(6)工资的相关事项
(7)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事项
(9)离职的相关事项
第3条(录用手续)
内定录用者必须在入职当天提供以下资料。
但是选拔考试时已经提交过的资料不受此限。
(1)新员工登记表
(2)个人简历
(3)劳动手册(仅限上海户籍) 原件
(4)前工作单位的退工单•离职证明原件
(5)户口本复印件1份
(6)照片2张(最近3个月内拍摄的1寸照片)
(7)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至今为止就职过的公司的劳动合同(需盖有公司正式印章的)
(9)完整地写明公司的正式名称、所在地、总机号码、证明人姓名(人事部门等能证明该员工曾在职的部门的现职人员),并盖有原公司正式公章的「在职证明」
(10)公司指定的其他资料
第4条(职务变更)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等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其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因职务变更而发生调动时,应及时的进行工作交接。
有关工作交接的内容,依据第55条
(1)~(3)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公司制定的人事制度,可任命员工相应的职务。
第5条(试用期)
1、对于新录用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如下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2个月
3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个月
(1)试用期的起算日为合同期的开始日。
(2)试用期算入工作年限。
2、获得公司认可的,可以缩短或不设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为基本工资的80%。
第6条(试用期内的解雇)
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实向公司提交的个人简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2)根据第5条和第7条所提交的资料中有虚假或伪造内容的。
(3)被证实不具备开展业务的必要能力,与录用条件不符的。
(4)符合本守则第76条规定的惩罚解雇事由的。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1条(工作的基本原则)
1、员工除了本守则外,还应认真理解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通告等。
必须热情而负责任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2、员工应该相互尊重人格,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公司的业绩发展。
3、员工应该保持良好的品行,不得有损害公司名誉、信用的言行。
第2条(遵守事项)
员工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努力营造井然有序的工作环境。
(1)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精钻业务,专心工作。
(2)注意健康,以开朗积极的态度工作。
(3)在开展业务时,要遵循公司的方针,听从上司的命令、指示,并与同事、下属通力合作完成任务。
(4)在开展业务时团结合作。
(5)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
(6)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打私人电话、因私会客等。
(7)注意着装及仪表,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快。
(8)时常注意整理整顿,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
(9)不侵害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包括公司及投资方的名称、设施、商品、设备、材料、备用品、工具、内部文件、使用公司通信设备的时间。
但不限于此。
)
(11)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的设施内进行工作目的以外的集会、宣传等活动。
第3条(进入公司的限制)
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禁止其进入公司或命令其离开公司。
(1)酒后上班或搅乱公司秩序者。
(2)携带工作中不需要的火种、利器及其他危险品、违禁品者。
(3)被认定为危害安全卫生者。
(4)法定传染病感染者。
(5)已受到停止出勤处分,但仍欲进入公司者。
(6)未经公司批准,因工作以外的事由欲进入公司者。
(7)其他类似前项情况者。
第4条(兼职的限制)
员工在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他人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5条(处理对外事务须遵守的事项)
员工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利用业务上的关系,要求、收受有业务往来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回扣等。
如有违反者按照本守则第76条给予惩罚解雇。
(2)不得向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个人索要赠品、要求宴请招待等。
(3)在处理对外事务时,需要谢礼、赠品及宴请招待等的,必须得到负责人的批准。
第6条(管理、监督者的责任)
负有管理或监督负责的人,必须让所有业务相关人员及下属明确了解公司的通告、指示、命令。
第7条(职务发明、著作权)
1、员工利用公司设备等完成的发明等知识产权,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公司就前项发明等取得专利权的,向该员工另外支付报酬。
3、员工撰写的与业务相关的著作,其著作权全部归公司所有。
第8条(机密的定义)
公司的机密如下,但不限于此。
(1)公司以及公司员工开发制作的产品、业务流程手册、图纸等所有有形资产以及创意、重要的管理方法等无形资产。
(2)公司以及公司员工开发制作的未公开的成品、半成品。
(3)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有形、无形的成果、包含开发过程的手册、参考资料、创意、图纸以及有关第三方(包括公司、客户、竞争公司、个人的相关信息)的所有信息及其载体。
(4)公司拥有的有关研究开发技术的资料、文件。
(包括记录研究开发相关活动内容的各种资料及其载体。
)
(5)公司内部会议、董事会以及与客户洽谈的会议记录、所有的调查报告、试验结果、技术革新方案、检查方法等。
(6)公司的财务报表、事业计划书以及营业、销售计划、市场战略方案。
(7)公司以及公司员工持有的包括名片在内的客户名单及其相关数据。
(8)公司的成本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9)公司及客户的研究开发项目资料、专利技术、价格信息、折扣信息、价格变动资料、未来的事业战略、销售、招标等所有与价格战略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信息。
(12)记载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竞争公司、客户的财务会计信息等经营数据的所有资料。
(13)有关供应商、采购计划、供货渠道的信息。
(14)有关利益分配方法的信息。
(15)员工及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及含该信息的公司内部系统、电脑软件、数据库,开展业务时所利用的电子邮件中所有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16)由第三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数据、信息及其载体。
(17)公司对客户、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所有信息等。
(18)除此之外,公司认为是商业机密、并且要求员工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和相关载体。
(19)投资方(总公司)拥有的类似诸如
(1)~(16)的信息、载体、文件等所有有形资产以及创意、技术、战略方案等所有无形资产。
但是,已经在公司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受此限。
第9条(保守机密)
1、在第18条中规定的机密属于公司财产。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带出公司,不得向包括离职员工在内的第三方公开、转让、出售及私用。
2、员工离职后也不得泄露第18条规定的机密。
3、拥有阅读公司机密权限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时,必须遵守其规定。
第10条(违反保密事项)
故意或因过失对外泄漏公司第18条所规定的机密,给公司造成信用受损等有形、无形的损失时,根据第25条(赔偿)和第74条(惩罚)处理。
第11条(与电脑相关的遵守事项)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借电脑给员工使用。
借用公司电脑的员工,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员工必须谨慎保管被授予的ID和密码,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2)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电脑带出公司或借给公司以外的人使用。
(3)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变更电脑系统。
(4)未经公司批准,除电脑原有的软件程序之外不得擅自安装其他软件。
(5)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电脑、软盘、CD、DVD、USB存储、硬盘等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直属上司汇报。
(6)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利用软盘、CD、DVD、USB存储、硬盘等载体将电脑中的信息带出。
即使是在家中办公,也必须得到公司、上司的书面批准。
(7)不得收发私人电子邮件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8)为确保网络的安全,从网上下载时,也必须得到公司的批准。
(9)可以从电脑等登录读取的机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打印、复制或者传输到其他电脑或网络。
第12条(遗失物品)
员工拾到遗失物品应立即上交总务部。
第13条(物品的带入带出)
员工出入公司时,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不得将公司的财产带出。
有特殊情况需带入或带出时,必须申请并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
第14条(物品检查)
搬运物品进出公司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并获得公司的批准。
另外,不得拒绝临时性的检查。
第15条(赔偿)
员工私用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将予以严重处罚并可以要求其赔偿实质性的损失。
除赔偿以外,还可以依照第74条予以惩罚,并追究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第16条(预防纠纷)
1、员工应时常注意预防纠纷发生。
2、可能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上司)汇报。
3、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汇报,并尽可能做适当的处理。
4、对于已经发生并解决的纠纷,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向公司(上司)汇报。
第17条(汇报、联络、商量)
为了能够迅速、简洁、圆满的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员工应在开展业务时遵守以下事项。
(1)汇报
员工按照上司的指示采取行动的经过及结果、商量后的结果,应及时向上司如实汇报。
工作上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司汇报并听从指示。
不得伪造、怠慢或拖延汇报。
政府机关调查、了解公司情况时,无论任何内容都必须向上司或负责人汇报。
工作上发现违规违法等不正当事项、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上司汇报。
上司有不正当行为时,应向其上司或监查负责人汇报。
(2)联络
员工在开展业务时,应经常与内外部的相关部门保持联络。
(3)商量
发生预想之外的事态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事情时,员工应及时与上司商量并听从指示。
员工对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作决定时,没有得到书面授权的事项不得擅自决定。
应与上司、负责人商量后决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息日
第1条(工作时间)
1、公司采用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2、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专业人员、司机等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3、当出现季节性业务量变化大的情况时,公司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公司得到所属劳动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相应员工必须按照此工时工作制执行。
第2条(休息日)
1、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
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
※根据国家的休假安排。
2、周休日 星期六、星期日
第3条(上下班时间等)
1、员工每天的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时间如下:
上班时间 8:
30
下班时间 17:
30
休息时间 12:
00~13:
00
工作时间 8小时
休息时间因不从事工作,故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2、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前项的休息时间,或调整、延长上下班时间。
第4条(休息)
工作时间内的休息可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在指定场所自由利用。
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5条(出勤和退勤)
1、公司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2、员工必须在上班时间前到达自己的工作岗位,准时开始工作。
3、考勤卡必须由本人亲自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
4、除因工作需要外,员工在下班后应整理整顿、清扫自己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保证可以顺利开展后续的工作之后,迅速离开公司。
第6条(工作以外的原因进入及滞留公司的批准)
员工因工作以外的原因进入及滞留公司,需得到公司的批准。
第7条(迟到、早退的手续)
1、迟到:
员工预计要晚到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手续向上司(直属上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但是如果事先无法获得批准的,应在上班时间前通过电话等及时汇报,事后迅速补交书面申请。
一年内累计迟到3次作为缺勤1天处理。
2、早退:
员工要早退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手续向上司(直属上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早退以半天为单位从法定带薪年休假开始抵用。
第8条(缺勤的手续)
1、员工缺勤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手续向上司(直属上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2、未经上司批准缺勤的,视为旷工。
3、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获得批准的,应在当天上班时间前通过电话向上司(直属上司)汇报,事后补交相关证明的可视为休假。
第9条(直行和直归)
员工因出差等原因直接去拜访客户(直行)或直接从客户公司下班回家(直归)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直行时,必须提前一天获得上司(直属上司)的批准。
但如遇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得到批准的,必须通过电话等联络。
(2)直归或预计可能直归时,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内与上司(直属上司)联络并获得批准。
第10条(平日加班以及休息日出勤)
1、因工作需要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
员工认为需要加班时,必须向上司申请并获得批准。
2、未经上司批准的,公司不作加班处理。
3、对于周休日出勤的员工,原则上给予补休。
补休必须在1年内使用。
4、加班时间以15分钟为单位计算,未满15分钟的不予计算。
5、对于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的员工,公司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加班津贴。
(计算公式):
约定工资÷21.75÷8×加班时间×1.5
6、对于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的员工,公司安排员工在周休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
公司不能另行安排补休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加班津贴。
(计算公式):
约定工资÷21.75÷8×加班时间×2
7、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按以下方法计算加班津贴。
(计算公式):
约定工资÷21.75÷8×加班时间×3
第11条(灾害时的出勤时间)
1、因天灾、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可以安排员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
2、因天灾、事故、传染病等预计可能造成危害时,公司可以禁止员工出勤并要求其在家待命。
第12条(女性保护)
1、公司不安排妊娠期的女员工加班。
2、妊娠期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到医疗机构进行规定产检的,所花费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3、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公司不安排夜班。
4、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在正常休息时间外,另外给予1小时的休息时间。
5、休完产假开始上班的女员工,到婴儿1周岁为止,原则上一天给予2次(1次30分钟以内)的哺乳时间。
具体做法必须与上司及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但是公司不认可将哺乳时间合并转换为休息日使用的做法。
第五章休假
第1条(法定带薪年休假及福利休假)
公司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给予员工带薪年休假。
法定带薪年休假作为支持员工在周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外安排休息,充实工作、家庭生活及自己的身心的休假,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安排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
因此,公司的方针是法定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休完,公司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作为给予持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的福利的一部分,公司在法定带薪年休假以外,特别给予员工福利休假。
使用福利休假时,不扣除工资。
(1)公司根据本守则第7条第2项、3项、4项、7项、8项、9项规定的提交资料(个人简历、劳动手册、退工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至今为止就职过的公司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确认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给予本条第4项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2)不能提交本守则第7条第2项、3项、4项、7项、8项、9项规定的提交资料(个人简历、劳动手册、退工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至今为止就职过的公司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或因重新申请过劳动手册、丢失了劳动手册等情况员工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累计工作年限等时,公司按照从进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的工作年限,给予本条第4项规定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3)在中国国外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4)对于每年1月1日在职的员工,根据1月1日时的工作年限,给予以下法定带薪年休假及福利休假。
累计
工作年限
本公司
工作年限
法定
带薪年休假
(天)
福利休假
(天)
合计天数
(天)
满1年
不满10年
不满2年
5
6
11
2年以上
5
7
12
3年以上
5
8
13
4年以上
5
9
14
5年以上
5
10
15
6年以上
5
11
16
7年以上
5
12
17
8年以上
5
13
18
9年以上
5
14
19
满10年
不满20年
不满2年
10
1
11
2年以上
10
2
12
3年以上
10
3
13
4年以上
10
4
14
5年以上
10
5
15
6年以上
10
6
16
7年以上
10
7
17
8年以上
10
8
18
9年以上
10
9
19
满20年以上
不满6年
15
0
15
6年以上
15
1
16
7年以上
15
2
17
8年以上
15
3
18
9年以上
15
4
19
20年以上
15
5
20
(5)对于新毕业生等进入公司时,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的员工,进入公司第一年期间给予7天的福利休假。
此外,达到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至当年年底(12月31日),按本条第6项中标有“◎”部分的标准,给予法定带薪年休假及福利休假。
(6)对年度中进入公司的员工,在进入公司当年的年底(12月31日)前,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给予以下法定带薪年休假及福利休假。
本公司
工作年限
累计
工作年限
入职月份/
法定带薪年休假开始月份
法定
带薪年休假
(天)
福利休假
(天)
合计天数
(天)
不满1年
满1年
不满10年
◎
1月
4
3
7
2月
4
2
6
3月
4
1
5
4月
3
2
5
5月
3
1
4
6月
2
2
4
7月
2
1
3
8月
2
0
2
9月
1
1
2
10月
1
0
1
11月
0
1
1
12月
0
0
0
满10年
不满20年
1月
9
0
9
2月
9
0
9
3月
8
0
8
4月
7
0
7
5月
6
0
6
6月
5
0
5
7月
5
0
5
8月
4
0
4
9月
3
0
3
10月
2
0
2
11月
1
0
1
12月
0
0
0
满20年以上
1月
14
0
14
2月
13
0
13
3月
12
0
12
4月
11
0
11
5月
10
0
10
6月
8
0
8
7月
7
0
7
8月
6
0
6
9月
5
0
5
10月
3
0
3
11月
2
0
2
12月
1
0
1
(7)员工可以上午或下午的半天为单位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及福利休假。
(8)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有效期限为1年,未使用的部分不得延至下一年使用。
(9)福利休假当年有效,不能顺延使用。
(20)员工申请除特别休假、病假(办理正规手续的)、按女性保护规定享受的产假以外的其他休假时,应按照当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补休、福利休假的顺序使用。
(21)公司可以安排员工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日期。
员工无合理原因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法定带薪年休假。
(22)公司鼓励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
员工除工作上有特殊原因外,必须在鼓励使用期间安排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
(23)对于在年底(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剩余法定带薪年休假,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a)确实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使用的法定带薪年休假,按照以下①、②的公式计算,在12月份的工资中加付员工未休年休假报酬。
未休年休假日工资=
{除加班工资外的前12个月工资总额÷12个月}÷21.75天
12月份的工资=
12月份工资+{(未休年休假日工资×200%)× 剩余天数}
b)对于不属于情况a)的未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视为因本人原因未使用的法定带薪年休假。
此种情况下,员工必须提交写明因本人原因未使用法定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2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对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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