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联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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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联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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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联销合同
商品联销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商品联销合同如下:
第一章基本条款
第一条(联销方式)
甲方提供营业场所,乙方进场销售自己经营的产品,甲乙双方的联营销售以甲方名义进行,实行甲方统一管理,销售后结算。
第二条(乙方条件)
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商标注册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法人委托证明书等必要证件复印件,进口商品须提供商检证明、海关报关手续及经销或代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一)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或是国内著名商品、进口商品的国内(本地)总代理、总经销的中国法人或者经济组织。
(二)乙方是信誉好、生产能力强、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联销商品)
乙方进店销售商品以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非经甲方同意,并经协商调整《合同条件书》后,不得在甲方商场擅自销售《合同条件书》以外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责任)
商品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为其供应的每类商品(品牌、类型)商品,包括不限于临时购进或因节假日独立购进的商品,向甲方填写《商品责任书》,乙方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乙方供应的商品(包括包装、广告、服务等)应当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部门标准或者中国国家公认的国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和超过或高于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
(三)乙方应预先向甲方提供进店销售商品的质量标准文件。
第五条(售货地点)
(一)乙方销售商品的地点由甲方在所属商场内指定,由双方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售货处的位置、形状、面积等作出决定,并有权根据商场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三)乙方需要对售货处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预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图(或方案)并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用自己的费用对售货处进行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商品陈列柜、安装照明设施、外线电话等;
乙方应当在甲方允许的时间内,由报甲方备案的装修人员按照甲方同意的方法进行装修工程。
乙方对装修设计图(或方案)的修改应当经过甲方同意。
(四)乙方装修装饰涉及相邻进店销售商家利益的,由甲方协调后决定实施方案。
(五)乙方安装的装修设施,在其使用期间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对售货处的位置、形状、面积等作出调整,乙方不得以自行装修为由拒绝调整或者要求甲方支付费用。
(七)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用自己的费用在合同到期当天或解除后24小时内在甲方指定时段拆除自己的装修等设施并恢复原状,但未经甲方同意的部分不得拆除。
第六条(统一管理)
(一)由甲方统一进行商品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并指导乙方工作,统一收取营业款,统一管理销售传票,统一纳税,统一管理乙方的销售人员,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凡与本合同没有抵触的,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当执行。
第七条(有效期间)
(一)本合同的有效期以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如甲乙双方对延续合同没有异议,可以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以后以此类推。
(二)本合同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双方尚未就合同延续达成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签订合同的一致意见,甲乙双方仍然在进行商品交易的,应当在确定新的合同关系生效后,按照另行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本合同有效期满终止后,双方未续签本合同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一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时间为交易终止时间。
终止交易后,双方在三个月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此前所签订的同类合同同时作废。
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章营业及商场管理
第八条(保证最低销售额)
(一)乙方最低毛利售额或者销售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二)在每阶段结束时,如果乙方商品实际毛利额或销售额未达到约定额,乙方必须在每阶段结束后20日之内将甲方不足之毛利金额补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1)当约定乙方保证最低毛利额时,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毛利保证额-毛利实绩;其中毛利实绩依据本阶段所有甲方发行的结帐单计算。
(2)当约定乙方保证最低销售额时,乙方补款公式为:
应补款=(销售保底额-联销交易额)×(1-原价率);其中“联销交易额”、“原价率”依据第十九条约定,原价率取其最低值。
(三)乙方季度内(按平均法计算)未达到月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甲方工作与责任)
甲方是商场经营的主体,负责商场经营的下列工作:
(一)商场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销售(经销或代销)或者组织其它商家进店销售零售商品,保障商场规模与效益。
(二)商场管理与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商场的营业时间,组织商场营业销售活动,协调商场内各商家关系,提供商场设施,提供商场导购、收银、商品包装、商场保安、物品保管等商场非营利性服务,进行商场促销,承担非乙方原因的商场商品或者其它责任。
(三)以自己的名义向顾客销售乙方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收取销售款,向顾客提供购物凭证﹤收银条﹥、商品发票、受理消费者对乙方进店销售的商品投诉和服务投诉等。
(四)对乙方进店销售人员(包括乙方派往甲方商场的营业员、到甲方商场进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和其它业务人员)进行销售经营管理和商场工作管理。
(五)设置商场收银柜台和收银员,负责收取包括乙方进店销售商品在内的商场营业款。
(六)负责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的统一纳税。
第十条(乙方工作与职责)
乙方是乙方商品销售的销售主体,负责商品销售经营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生产)和供应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在甲方商场营业日、营业时间内随时准备充足的商品并积极补货,保证不出现缺货、断货。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之约定承担商品责任。
(三)派遣不少于约定人数的营业员在甲方商场内进行营业销售工作,并根据销售需求情况和甲方要求增派营业员,对营业员的工作进行管理,约定人数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乙方对营业员的管理不得与甲方商场对营业员的管理相冲突。
(四)负责售货处商品的安全。
(五)负责维护售货处设施和装饰,自行负担乙方在销售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六)乙方进入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场经营惯例遵守下列规则:
(1)遵守甲方有关进货、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检验、服务、人事、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2)不得擅自变价销售或者变相变价销售;
(3)不得有与甲方商场顾客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或者其它场外交易的行为。
(4)不得侵吞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的销售款。
(5)不得在销售中诋毁甲方商场同行同类产品。
(七)除乙方营业员外,乙方派遣到甲方联系工作的业务人员,交货人员不得在甲方商场从事乙方商品在内的一切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销售合作)
(一)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保证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的约定决定每月的销售目标。
(二)甲方应依照商场的有关制度和惯例,为乙方的销售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营业员销售,配合乙方进行宣传、广告及其他促销活动。
(三)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商场为特定节日、庆典组织的促销活动,必要时,还应派遣自己的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商场进行与其商品有关的的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营业员及派遣人员)
1、乙方作为联销一方,应当自行派遣营业员在甲方商场进行销售活动;
2、乙方业务人员、交货人因洽谈合同、确定订单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派遣业务人员到乙方商场、办公场所从事工作活动;
3、甲方因特定节日、庆典举行的促销活动,邀请乙方派遣自己的促销人员援助甲方对乙方所供商品的促销活动,或者乙方为促销商品请求派遣促销人员在甲方商场进行促销活动。
乙方的营业员、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与该乙方所供商品有关的业务和销售服务工作,对于乙方营业员、派遣人员的管理,双方另行制定协议。
第十三条(营业报告)
乙方应就售货处每日销售额及其他营业情况,以甲方规定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当甲方索要这方面报告时,乙方应随时提供。
第十四条(商品所有权)
乙方商品在未能向顾客出售之前,无论是该商品已经进入甲方商场货架或者存入甲方仓库,均属于乙方所有。
在满足甲方商场销售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商场货物出入制度有权自由处分(包括转移和调拨)该商品,甲方不得干涉。
乙方也不得以商品已进入甲方商场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价款或者购买。
第十五条(商品销售款收取)
商品销售时从顾客手中收取的购物款,都必须在销售时通过甲方收银员交纳到甲方收银机内。
第十六条(禁止场外交易特别条款)
根据商场经营通行规则和惯例以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为避免给甲方的商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禁止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与甲方商场顾客进行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私自收取顾客购物款或者侵吞销售款的行为。
(一)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一例上述行为,甲方有权按乙方在甲方商场销售期间每天不少于一次上述行为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应赔偿的甲方损失=已知的乙方侵吞销售款额或场外交易给甲方造成的差价损失X乙方在甲方商场累计经营天数,差价损失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进销差价率计算。
(2)发生一例上述行为,乙方按侵吞销售款额或者场外交易额10倍承担违约金。
甲方有权在上列
(1)
(2)种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违约处罚方式中选取乙方承担该项违约责任的方式。
(二)因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与顾客建立的商品买卖关系,顾客在该商品买卖活动中建立的一切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商品与服务权利义务关系,概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三)因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与顾客建立的商品买卖关系造成顾客投诉,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或者名誉损失的,除应承担本条第
(一)项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下列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1)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的,按参与该事件处理的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赔偿损失,影响甲方商场经营的,还应赔偿甲方的营业损失。
(2)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除应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①甲方商场营业收入减少直至恢复到名誉受损前状态的所有损失;②甲方为消除影响需要开支的广告、宣传等费用;③其它可以有效避免甲方名誉受损以及恢复和保护甲方名誉的方法与手段之必要开支等。
(四)乙方违反本禁止性条款,除按上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当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未能履行完成合同期限的预定联销交易额(按上年度平均数或者解除合同前一月联销交易额计算)的价差承担解约违约金。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
(一)顾客在购买商品时拆包检验,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得交付的情形和事实,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消费者依照三包规定或者乙方承诺要求对售出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或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由乙方直接向消费者履行有关义务,承担法律后果。
消费者向甲方商场提出请求或者投诉的,乙方按没有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价格及结算
第十八条(商品零售价)
(一)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议定,乙方商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甲方应当允许。
乙方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或者其他任何促销计划,均应报甲方备案和批准。
(二)双方商订的商品零售价不得超过本地区其他百货店同一商品的价格,并且促销活动内容应保持一致。
(三)乙方统一零售价实行价格调整时,不得影响本合同第十九规定的进销差价率。
(四)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内有同类产品销售的,甲乙双方商定的零售价应当与甲方商场同类商品零售价保持一致,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也应当由甲方统一设置确定。
第十九条(交易额与进货款)
(一)甲方与乙方的联销交易额按甲方发行的《已售出店中店商品转帐通知单》记载的金额为准。
(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进货款,进货款为该商品结算期间内的联销交易额乘以约定比例(原价率)后的金额,该约定比例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
(三)关于前项比例,可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结算银行)
商品货款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甲乙双方的结算以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载明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结算。
乙方因故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账号,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同印鉴签发通知,告之甲方,并重新签订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
因乙方逾期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或者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结算凭证)
(一)乙方在向方结算收取货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由乙方开具的法定付款票据,根据乙方纳税等级,乙方出据发票为下列第类发票:
A增值税发票;B一般普通发票;C其他种类发票。
(二)上述约定有A类发票的,税率为以下类(17%和13%可同时选择):
A17%B13%C6%D4%
(三)未经甲方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对甲方的债权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结算对甲方的债权。
(四)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提供约定种类或税率的发票而造成甲方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应由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或代赔偿预备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支付方法)
(一)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商品进货款,须按下列日期结算并汇往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上所载明的银行账户内,若遇节假日,支付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日:
结算日:
结算时间:
支付日:
支付方法:
(二)甲方在结算日后的第5天起的一个月内,向乙方发放“付款通知书”作为支付提示。
(三)乙方应在结算日后第1天起的13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发票及甲方商品部门盖有收讫章的收货凭证;如果不能按时提交齐全的请款手续,甲方将处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以此要求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
(四)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商品进货款时,可以依据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它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扣除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折扣)
(一)乙方给甲方各种商品折扣、促销折扣等,应在与甲方签订的《商谈明细书》或其他协议中明示,支付方法按“商谈明细书”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执行。
(二)甲、乙双方依法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否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章商品质量保障与投诉赔偿
第二十四条(品质保证)
(一)乙方进店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证明文件,严禁在甲方营业场所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联销商品的包装装璜、商标、计量、标签、说明书及商品品质等进行审查或检验,对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他人权益的内容或品质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柜,停止销售。
(三)乙方商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国家质检机关或其他权威机构评定为不合格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认定为有质量缺陷或者撤销某种荣誉称号,信誉受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甲方场所对乙方销售商品进行抽检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并应承担样品及检验费用。
(五)乙方因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商品,除全额承担消费者投诉赔偿之外,并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理赔、退换商品的范围)
消费者在甲方商场购买乙方所供商品后,提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理由向甲方商场要求退换商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的,应当赔偿或者退换商品:
(一)甲方认为消费者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
(2)由于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和)财产损害的。
(二)甲方认为消费者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退换商品:
(1)消费者请求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
(2)消费者请求符合乙方的有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广告、说明书、宣传资料、产品推荐上的有关承诺);
乙方所有对消费者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它时间、其它地区、其它商场对消费者的承诺,除特别声明的外,均应对甲方商场的消费者有效。
(3)乙方同意的甲方商场向消费者的退换货承诺。
(三)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投诉,应当由甲方负责赔偿或者退换商品。
(原文下面的内容经修改设为第二十六条,以下条文类推)
第二十六条(退换商品与理赔程序)
(一)甲方受理消费者的退换商品要求,按下列方法处理:
(1)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经甲方审定符合退换商品条件的,在留存有关销售及退换商品凭证后,由甲方指令乙方营业员予以退换;
(2)因为甲方对消费者的退换请求是否符合条件无法确定的,甲方应与乙方会商处理。
甲方通知乙方会商处理的,乙方应当立即派员到店处理。
因乙方没有及时派员处理,可能给甲方经营造成妨碍或者声誉受损的,甲方有权直接作出是否退换商品的处理,并应当视为乙方认可。
(3)经乙方认可的甲方向消费者退换商品以及乙方直接确认的向消费者退换商品要求,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作退货处理。
(二)消费者投诉乙方商品欺诈或者由于商品缺陷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1)已经由工商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乙方应当直接按其规定赔付;
(2)消费者向甲方投诉的,乙方应当直接参与处理,消费者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要求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金额,乙方应当赔偿;消费者赔偿请求超出法律规定金额的,乙方应当直接与消费者协商,甲方予以协助。
经甲方通知,乙方不参与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事宜,或者对消费者的合理请求不予接受的,甲方有权直接作出赔偿与否的处理意见,并应当视为乙方的授权。
(三)依照本条规定向消费者退换商品或赔偿的,乙方应当及时办理,否则甲方有权以乙方交付商品冲抵或者以其代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并在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四)乙方和乙方指定人员包括营业员无权单方(单独)决定消费者已购商品的退换,消费者直接向乙方营业员交涉要求退换商品的,乙方营业员应及时向甲方商场主管报告,会同处理。
乙方单方擅自决定的退换或者消费者在甲方商场以外与乙方达成的退换商品协议对甲方无效,该项交易仍应向甲方支付结算差价额。
(五)在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发生的消费者商品退换请求,按本合同第十六条
(二)项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代赔偿预备金)
(一)为了保证及时支付消费者有关产品责任和其它损失的费用,及时承担有关国家机关检验或处罚的费用,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代赔偿预备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代赔偿预备金,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条件书”。
(2)代赔偿预备金应在合同生效的同时交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为合同无效或者直接从乙方货款中预先扣除。
(3)合同终止且双方未能续签合同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并结清货款两个月后(即最后一次支付日两个月后)通过银行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代赔偿预备金本金,乙方该月15日前,凭交纳代赔偿预备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前无息退款。
(二)代赔偿预备金由甲方在乙方拒绝或者不能及时支付时,支付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下列费用:
(1)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
(2)消费者投诉,甲方认定确属法律规定的赔付范围的或者经乙方认定后未予赔偿的;
(3)商品抽检应支付检验费的;
(4)因质量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需要支付罚款和其他费用支出的;
(5)因上列原因,造成其他费用支出的。
(原二十六条与二十七条合并)
第二十八条(赔付抗辩)
(一)甲方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应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扩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多支出的费用,但经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人员)协同处理的除外。
(二)甲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乙方无过错赔付的事实,其赔偿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三)消费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乙方不得行使抗辩权。
第二十九条(代赔偿预备金的支付)
代赔偿预备金按下列方法支付:
(一)如遇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二)项情形乙方没有及时支付或赔偿的,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直接作出支付决定,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或者支出相关费用。
(二)甲方支付后应立即将支付情况通知乙方,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后,对甲方支付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抗辩或者提交抗辩证据的,甲方视为乙方同意支付。
(四)甲方作出赔付决定后,乙方应及时补足代赔偿预备金,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商品争议)
(一)乙方所供商品因所有权归属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者其他因第三人认为侵犯其权益引起争议的,概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由于乙方或者第三人的原因,牵涉甲方参与乙方与他人争议的解决,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甲方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可以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或者以其它便利的方式获得追偿。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合同规定无故终止商场营业,妨碍乙方商品销售的,甲方应比照乙方上一月日均销售额的10%按实际终止营业天数支付违约金,无故终止营业3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进货款,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罚息规定支付。
(三)由于甲方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商品储存、运输障碍或者商品丢失或其他损失;或者造成乙方通行、用电、用水障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减少的收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无故终止合同,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本年度前一月应收货款的10%支付,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五)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应按乙方上年度月均收货款的10%或者本年度前一月应收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经营违约)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违约行为:
(1)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代行本合同权利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
(2)未经甲方许可,在售货处销售本合同第三条或者附件一“合同条件书”约定以外的商品。
(3)向售货处派遣乙方职员以外的人员或者未经甲方面试、审批及培训合格的人员。
(4)使用甲方对售货处所确定名称以外的名称。
(5)未经甲方同意,将售货处存有的乙方资产、商品转让或作抵押。
(6)在甲方商场营业日、营业时间外进行营业或者在营业日、营业时间内休息以及终止营业。
(7)擅自变更售货处内的隔断、装修、设备等。
(8)私自收款或截留货款。
(9)代顾客付款,不把收银条交给顾客。
(10)擅自变价销售或者变相变价销售。
(11)与甲方商场顾客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或者有其它场外交易行为。
(12)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
(13)由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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