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图样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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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图样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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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图样画法
暖通空调图样画法
4图样画法
4.1一般规定
4.1.1各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本专业设计图纸编号应独立。
4.1.3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组、图例、符号等应一致。
4.1.4在工程设计中,宜依次表示图纸目录、选用图集(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图例、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总图、工艺图、系统图、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如单独成图时,其图纸编号应按所述顺序排列。
4.1.5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注:
”、“附注:
”或“说明:
”的形式在图纸右下方、标题栏的上方书写,并应用“1、2、3……”进行编号。
4.1.6一张图幅内绘制平、剖面等多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剖面图、安装详图,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当一张图幅绘有多层平面图时,宜按建筑层次由低至高,由下而上顺序排列。
4.1.7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
图样中仅标注编号时,其名称宜以“注:
”、“附注:
”或“说明:
”表示。
如需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等内容时,宜用“明细表”表示(图4.1.7)。
4.1.8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备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设备名称、技术要求、数量、备注栏;材料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能、数量、单位、备注栏。
4.2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1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2.2用于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应用细实线绘出建筑轮廓线和与暖通空调系统有关的门、窗、梁、柱、平台等建筑构配件,并应标明相应定位轴线编号、房间名称、平面标高。
4.2.3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应按假想除去上层板后俯视规则绘制,其相应的垂直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中标明剖切符号(图4.2.3)。
4.2.4剖视的剖印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投射方向线及编号组成,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均应以粗实线绘制。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投射方向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并宜标在投射方向线的端部;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宜在转角的外顶角处加注相应编号。
4.2.5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用剖切位置线和编号表示。
剖切位置线宜为长度6mm~10mm的粗实线;编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标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并应表示投射方向。
4.2.6平面图上应标注设备、管道定位(中心、外轮廓)线与建筑定位(轴线、墙边、柱边、柱中)线间的关系;剖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底或顶)标高。
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楼(地)板面的距离。
4.2.7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上选择反映系统全貌的部位垂直剖切后绘制。
当剖切的投射方向为向下和向右,且不致引起误解时,可省略剖切方向线。
4.2.8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暖通空调专业平面图也可分区绘制。
但分区部位应与建筑平面图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
4.2.9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精装修设计外,平面图、剖面图中的水、汽管道可用单线绘制,风管不宜用单线绘制。
4.2.10平面图、剖面图中的局部需另绘详图时,应在平、剖面图上标注索引符号。
索引符号的画法见图4.2.10。
4.2.11当表示局部位置的相互关系时,在平面图上应标注内视符号(图4.2.11)。
4.3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1管道系统图应能确认管径、标高及末端设备,可按系统编号分别绘制。
4.3.2管道系统图采用轴测投影法绘制时,宜采用与相应的平面图一致的比例,按正等轴测或正面斜二轴测的投影规则绘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50001绘制。
4.3.3在不致引起误解时,管道系统图可不按轴测投影法绘制。
4.3.4管道系统图的基本要素应与平、剖面图相对应。
4.3.5水、汽管道及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图均可用单线绘制。
4.3.6系统图中的管线重叠、密集处,可采用断开画法。
断开处宜以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表示,也可用细虚线连接。
4.3.7室外管网工程设计宜绘制管网总平面图和管网纵剖面图。
4.3.8原理图可不按比例和投影规则绘制。
4.3.9原理图基本要素应与平面图、剖视图及管道系统图相对应。
4.4系统编号
4.4.1一个工程设计中同时有供暖、通风、空调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系统时,应进行系统编号。
4.4.2暖通空调系统编号、入口编号,应由系统代号和顺序号组成。
4.4.3系统代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见表4.4.3),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4.4.3所示。
当一个系统出现分支时,可采用图4.4.3(b)的画法。
4.4.4系统编号宜标注在系统总管处。
4.4.5竖向布置的垂直管道系统,应标注立管号(图4.4.5)。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可只标注序号,但应与建筑轴线编号有明显区别。
4.5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1在无法标注垂直尺寸的图样中,应标注标高。
标高应以m为单位,并应精确到cm或mm。
4.5.2标高符号应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
当标准层较多时,可只标注与本层楼(地)板面的相对标高(图4.5.2)。
4.5.3水、汽管道所注标高未予说明时,应表示为管中心标高。
4.5.4水、汽管道标注管外底或顶标高时,应在数字前加“底”或“顶”字样。
4.5.5矩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底标高;圆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中心标高。
当不采用此方法标注时,应进行说明。
4.5.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管道规格应标注公称通径或压力。
公称通径的标记应由字母“DN”后跟一个以毫米表示的数值组成;公称压力的代号应为“PN”。
4.5.7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螺旋缝或直缝焊接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当需要注明外径和壁厚时,应用“D(或
)外径×壁厚”表示。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也可采用公称通径表示。
4.5.8塑料管外径应用“de”表示。
4.5.9圆形风管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直径“
”表示,单位应为mm。
4.5.10矩形风管(风道)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A×B”表示。
“A”应为该视图投影面的边长尺寸,“B”应为另一边尺寸。
A、B单位均应为mm。
4.5.11平面图中无坡度要求的管道标高可标注在管道截面尺寸后的括号内。
必要时,应在标高数字前加“底”或“顶”的字样。
4.5.12水平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上方;竖向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左侧。
双线表示的管道,其规格可标注在管道轮廓线内(图4.5.12)。
4.5.13当斜管道不在图4.5.13所示30°范围内时,其管径(压力)、尺寸应平行标在管道的斜上方。
不用图4.5.13的方法标注时,可用引出线标注。
4.5.14多条管线的规格标注方法见图4.5.14。
4.5.15风口表示方法见图4.5.15。
4.5.16图样中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7平面图、剖面图上如需标注连续排列的设备或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应至少有一个误差自由段(图4.5.17)。
4.5.18挂墙安装的散热器应说明安装高度。
4.5.19设备加工(制造)图的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制图尺寸注法》GB4458.4的有关规定执行。
焊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GB12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4.6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1单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1。
4.6.2双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2。
4.6.3单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3。
4.6.4双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4。
4.6.5送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5。
4.6.6回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6。
4.6.7平面图、剖视图中管道因重叠、密集需断开时,应采用断开画法(图4.6.7)。
4.6.8管道在本图中断,转至其他图面表示(或由其他图面引来)时,应注明转至(或来自的)的图纸编号(图4.6.8)。
4.6.9管道交叉的画法见图4.6.9。
4.6.10管道跨越的画法见图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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