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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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
xxxx公司
XX发电厂x期(2X6OOMW)XX工程
烟气脱硫总承包合同
xxxxx公司
xxxxx限公司
二OO七年<月XX
合同号:
业主方编号:
;
承包商编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2007年x月,xx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和规定,本协议由XXX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与xxx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07年xx月xx日在xx商订并签署。
鉴于业主方拟建造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邀请并接受了承包商对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的投标,最终确定为中标单位。
双方以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业主方”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承包商”是指xxxx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工程与承包商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或提供关键设备的技术支持分包商。
1.4“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9“监理”是指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工程在建设实施阶段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1.10“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业主方为检验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1“初步验收”是指当脱硫装置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
件2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保证期”是指该套FGD装置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3“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5“电厂”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x公司。
1.16“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商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商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现场”是指位于xx省xx市xxx的xxx电厂x期扩建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实施本项目工程和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8“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满足脱硫岛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9“试运行”是指承包商为检验其脱硫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组织的业主方同意、监理公司参与进行的调整试验。
1.20“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业主方同意由承包商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任何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和材料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材料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材料不影响脱硫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余下设备和材料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脱硫岛初步验收前交齐。
1.24“设备缺陷”是指承包商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推荐备品备件”是指承包商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
1.26“开工日”是指承包商收到业主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之日。
1.27“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附件2所列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
1.28“竣工验收”是指整套FGD装置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套FGD装置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1.29“停工待检点”是指承包商在本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施工/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
1.30“FGD装置”是指烟气脱硫系统。
1.31“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
2.合同标的
本工程合同将用于xxx电厂x期xx工程烟气脱硫工程。
2.1烟气脱硫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脱硫岛完整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指导监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调试、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
2.2凡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附件2。
2.4承包商提供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见附件2。
2.5承包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按附件2。
2.6承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按附件2。
2.7承包商提供设备的保管、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包括了脱硫岛内所有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运输、保管、调试、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技术资料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商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2对脱硫岛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需要的,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3为本工程的目的,业主方负责向承包商提供水、电的接口点,由承包商负责连结,并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
4.合同价格
4.1本工程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
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运输、保管、调试验收、试验等费用(含税),还包括合同设备及材料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承包商所应纳的税费以及合同设备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和设备包装费。
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从制造厂到现场安装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和国外验收费用。
4.1.2建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其中建筑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建筑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
相关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安装工程价格包括脱硫岛内所有相关工程安装及调试费用。
其中调试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调试费是指本合同工程的分系统调试费及FGD装置整套启动调试费。
4.1.3设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设计费用包括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资料、设计联络、国外培训等费
用及其它费用,包括承包商对业主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1。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4.3.1本工程合同的付款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
4.3.2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不得进行调整;
4.3.3承包商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商支付。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承包商同意业主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
5.3合同预付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格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预付款。
5.4合同设备的支付(付款方式为1:
3:
4.5:
1:
0.5)
5.4.1承包商提交下列单据,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在14天内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部组件)价格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合同设备投料款。
(1)承包商提交并经业主方认可的设备进度相关证明文件及承包商与
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供货商的买卖合同签字盖章页;
(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42承包商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机组设备(部组件)(含材料)运到
交货地点,并将该套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现场开箱验收记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14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45%的提货款。
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当第一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一笔提货款。
⑵当第二套FGD装置的合同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的主要钢结构件交货并开箱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二笔提货款。
(3)当最后一批交货后(以DCS设备全部交付现场并开箱验收为付款节
点)14天内,业主方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做为第三笔提货款。
5.4.3FGD装置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后,经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该套FGD装置合同设备价格的10%的货款。
即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X#机组FGD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做为交货款。
5.4.4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FGD装置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方已经签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合同设备价格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5建筑工程费的支付
5.5.1业主方按下列工程里程碑节点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1)当主要设备(指GGH、增压风机)基础开挖且验槽结束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相应的
2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一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2)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出零米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
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3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二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3)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结构封顶后,承包商应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三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4)当主要建构筑物(指电控楼、脱水楼)具备交安条件后,承包商应提交相
应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四笔建筑工程进度款;
5.5.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工程价款的90%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建筑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
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建筑工程款项。
当机组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后14天内,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建筑工程费总价的5%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款,即人民币元
(大写:
圆整)。
剩余的建筑工程费作为质量保证金。
5.5.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建筑工程费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6安装工程费的支付
5.6.1业主方按下列工程里程碑节点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1)当第一套FGD装置吸收塔底板铺设完成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一笔安装工程进度款;
(2)当第一套FGD装置中吸收塔钢结构结顶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3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二笔安装工程进度款;
(3)当电气系统中高低压盘柜就位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
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2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三笔安装工程进度款;
(4)当电气系统安装完成并受电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
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四笔安装工程进度款;
(5)当DCS系统受电调试完成后,承包商提交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安装工程费总价的1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第五笔安装工程进度款;
562当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90%
时,承包商向业主方开具金额为合同安装工程价格100%的商业发票。
此后,业
主方不再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安装工程款项。
当机组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后14天
内,业主方向承包商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作为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款,剩余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5.6.3当合同工程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承包商提交FGD装置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业主方支付给承包商安装工程费总价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7设计费的支付:
(付款方式为1:
4:
4.5:
0.5)
5.7.1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
商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5.7.1.1承包商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经设计院审定确认后;
5.7.1.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4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7.2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
商设计费的4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5.7.2.1承包商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并经设计院审定确认后;
5.7.2.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45%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7.3承包商提交下述文件和单据后,业主方审核无误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
商合同设计费的5%,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5.7.3.1承包商提交竣工图文件并经业主方审定确认后;
5.7.3.2承包商提交金额为合同设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5.8付款时间以业主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计算迟付违约金。
5.9根据本合同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向业主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业主方。
如逾期不交,业主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10由承包商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6.交货和运输
6.1承包商负责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和运输及货物的现场保管,应在合同的框架进度下有序地组织设备运输和保管。
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承包商应向业主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到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以便于业主方掌握设备到货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6.3承包商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含材料)从承包商到现场的运输及现场的设备、材料保管。
6.4交货地点:
本工程是总承包方式,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所有设备交货、运输、保管均由承包商(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以工程竣工验收方式交货(包括备品备件)。
6.56.5在工程完成时间的保证期内由于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承包商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对急用者应在15天内)免费运到业主方仓库。
6.66.6承包商应按合同附件2规定,向业主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附件2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2规定的交付进度。
6.7技术资料中应注明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
技术资料按下述地址寄交:
邮寄地址:
X省X市XXX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
XXXX发电限公司
联系人:
如果技术资料经业主方或业主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或损坏,且非业主方原因,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业主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承包商应在接到业主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6.8业主方可派遣代表到承包商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承包商应提前2天通知业主方装运日期。
如果业主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承包商有权发货。
上述业主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7.包装与标记
7.1承包商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承包商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承包商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承包商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承包商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所需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
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承包商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2条相关内容。
7.8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
7.11承包商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承包商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承包商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承包商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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