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文档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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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到联系的县(市、区)、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十条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例会应做到“四有”:
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定期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
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检查中分析的安全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要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
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
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
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危险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在重点时段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交通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有权限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交通运输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章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三条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
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
领取奖励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向上级报告,每一级的报告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后续书面报告。
发生事故后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条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厅将组织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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