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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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
国内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
“2022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22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22年再次去美国学习”。
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
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
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
上诉人认为:
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
2022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
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
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
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
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
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
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
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
(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
(6)、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
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
郭某回答:
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
法官继续问:
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说:
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
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
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
“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
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22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22年4月1日合同解除”)“。
2022年8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
“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
”法官不做声。
第二次开庭时(即2022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
上诉人认为:
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
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
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
“给你5分钟,快说!
”要么就厉声呵斥:
“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
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
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
2022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
朋友之间玩玩。
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22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
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
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
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
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
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
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
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
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上诉人:
赵某某,男,19某某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某某村某某号。
被上诉人:
杨某某,男,19某某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某某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
刘某某,男,19某某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2)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22)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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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
刘某某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某某波,杨某某作为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某某与杨某某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
(2022)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
原告(刘某某)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某某)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某某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某某在(2022)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某某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某某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某某。
2022年1月16日,杨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某某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某某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某某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某某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22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22)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
争议房产系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某某与杨某某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22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某某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某某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协议,但张某某、张某某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某某、张某某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某某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某某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某某一家就是因为2022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某某,以刘某某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22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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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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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住址:
××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
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
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
“××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
”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
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
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
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
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
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
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
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
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
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
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
“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
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
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
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
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
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
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
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
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
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
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
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
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
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
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
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
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
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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