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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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形
各位领导:
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事项名目>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治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形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11】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目,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治理范畴内从事弃置砂石、污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批准。
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同意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同意,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
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下:
一、取水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
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
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
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阻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托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
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期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
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送达:
(1)邮寄送达;
(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托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截了当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
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4、许可送达:
(1)邮寄送达;
(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四、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条件:
1、拟在武安市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托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阻碍评判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刻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
需专家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
4、许可决定:
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5、许可送达:
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排污口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种类、排污总量及达标情形;
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五、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条件:
在河北省要紧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省水利厅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公室予以受理;
2、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3、许可决定:
依照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工程项目差不多情形。
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模、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打算;
2、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
3、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阻碍分析;
4、减免负面阻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打算;
5、附图,包括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阻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阻碍示意图、减免负面阻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六、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土地同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条件:
确需占用本市要紧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予以受理;
2、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治理权限进行审核。
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
依照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4、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
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
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
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阻碍评判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七、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十一条
条件:
1、在市管河道治理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应托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阻碍评判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设施工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
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
建设单位组织,市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阻碍评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
市行政主管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阻碍评判报告或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
5、占用河道治理范畴内土地情形及该建设项目防备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阻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理期限:
6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八、在河道治理范畴内从事弃置砂石、污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条件:
1、本市境内河道治理范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托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阻碍评判报告、水资源评判报告、水环境阻碍评判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
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论证:
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
依照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许可送达:
申请人到市水利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
1、申请人填写从事上述活动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在河道的具体位置;
2、实施治理方案,位置图等;
3、专家审查意见书。
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防洪阻碍评判报告、水资源评判报告、水环境阻碍评判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4、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假如组织听证此项可略)。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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