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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6〕42号
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抄送:
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6年8月2日印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财政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分为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和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专项使用范围。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2.贫困学生生活补贴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相关的办公设备配置、资助宣传、培训等工作
2.走访贫困生家庭费用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荣获当年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五)上一年度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原始成绩平均分85分(含85分)以上,思想品德、文体表现综合分均85分(含85分)以上;
(六)当年未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组成。
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领导担任,组员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及辅导员组成。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相关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选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各学院评选工作组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学生年终综合测评进行评选,并同时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选工作组提出。
评选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评选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上级部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及奖学专项资金到校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上一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表现综合分、思想品德表现分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文体活动表现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年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后,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申请;
2.各学院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批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被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1.第1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
2.第2档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要求上一学年考试(考查)重修(补考)科目不超过四门(注:
申请国家助学金第1档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要求上一学年考试(考查)重修科目不超过两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评定办法
第六条成立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相关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组成。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评定小组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按一定比例将资助额度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人数及资助档次自定,但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分到本学院的资助额度。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并登陆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
2.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组织评定,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拟定学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分批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由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上一学年课程考试(考查)无重修(补考)科目,学业表现综合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原则上思想品德表现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文体活动表现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年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
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指标。
第七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后,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申请;
2.各学院组织评选,提出本学院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批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拟定本校当年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的来源
1、政府的财政拨款;
2、学校收费的提成部分;
3、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我校每年9月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情形。
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界定为特殊困难情形。
认定时,具体可参考以下九种情况: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它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8、在校的实际消费确实困难的学生;
9、不属以上1至8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认定组织机构:
1、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认定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
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状况的调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各学院要认真总结本学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形成文稿,上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是当年6月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且未经涂改的调查表原件。
4、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原则上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
6、各学院每年10月将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结(包括评选程序、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对下一学年的工作建议)、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细则、特困生认定名单汇总表(以从学工系统直接导出的名单排列,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及贫困生相关资料(按汇总表的顺序排列)报送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贫困生的资助:
1、政府资助: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文件、政策,给予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和物价补贴等相关资助。
2、勤工助学
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外联系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指派贫困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劳动,视劳动表现发放补助。
3、临时补助。
学生因发生如疾病、灾祸等临时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需要补助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作出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补助金额3000元内,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超3000元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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