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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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成都市双流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一、承诺服务事项(15项)
1
区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
区规建局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3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4
区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一类建筑)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区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2020-2016)
8
区水务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排水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10
区水务局
取水许可(施工降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1
区园林局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公园条例》等
12
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
13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事项
《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1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事项
《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15
区文旅广新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2号)
二、代办服务事项(7项)
1
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
区发改局
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
区国土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区园林局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5
区规建局
项目规划设计范围线及规划初步设计条件(咨询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
区环保局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
区规建局、
区消防大队等
方案审查:
项目设计方案(含项目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项目质监、安监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核发的项目,区规建局出具提前介入的质监、安监“项目工作联系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1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备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国安手续。
2.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等6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给予帮办。
附件2
企业投资项目入园会商意见表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
协议投资
建设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工艺流程、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市场前景、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环境评价)
项目
业主
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设水、电、气、交通、通信等要素需求)
项目业主代表签字:
年月日
部门会商意见并签字
园区管委会
年月日
产业牵头部门
年月日
区国土局
年月日
区规建局
年月日
区环保局
年月日
区发改局
年月日
区水务局
年月日
区城管局
年月日
区园林局
年月日
区文旅广新局
年月日
区安监局
年月日
区公安局(消防大队)
年月日
区气象局
年月日
备注:
会商时,一是各部门需提供包含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投资信用承诺书》;二是各部门须就相关政策和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三是区国土、规建需出具项目用地及规划选址书面意见。
附件3
企业投资信用承诺书(范本)
发改部门(1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
节能审查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
本单位拟(新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现将节能审查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需要核准或限制、禁止、淘汰类项目。
(二)若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开工主体工程建设前完成固定资产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并报区发改局留存;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前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并取得区发改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四)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工艺;新建高耗能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五)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能耗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七)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发改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发改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九)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节约能源规范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发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发改部门将对问题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竣工验收时,未通过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已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由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改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发改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规建部门(2项)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承诺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前,领取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
(二)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三)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现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工程中选用的人民防空专项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人防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人防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五)及时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
(六)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违反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自觉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由于建设时期未接受监督或未按人防标准要求建设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人防专项验收,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项目,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真整改。
经整改仍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自愿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人防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夜间施工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二)严格夜间施工现场污染防治
1.噪音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应当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相对远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位置。
在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作业方式。
(2)应采用柔性吸音隔音屏进行围挡作业。
应采用低噪声振动棒、热切割、水切割等低噪音设备和工艺。
(3)夜间施工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方式。
不得对道路进行破碎作业,不得使用震动碾压设备作业。
2.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3)在施工作业停止后,对裸置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或者实施绿化覆盖。
3.其他污染防治
(1)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施工污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作土方回填。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规建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规建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若违反夜间施工有关规定,本单位自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将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予开工通知书》,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完善施工方案、工艺和防尘防噪措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夜间施工的资格,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气象部门(2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核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气象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避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现将工程建设避免危险气象探测环境审核事项承诺如下:
(一)工程建设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
(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
GB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
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
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
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违反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的情况。
(三)因实际建设需要,确实无法避免对区域自动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及时报告区气象局。
区域自动气象站的新建、迁建费用由本单位负责。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气象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工程建设设计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或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导致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调整设计或拆除违法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自觉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气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中,发现造成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气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一类建筑)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气象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气象法律法规及雷电防护的要求,现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要求,无违反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开工时及时与气象部门联系,由气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提供的相关防雷设计文件进行复核。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的事中监督和现场检查,并对气象部门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及时改正。
(四)工程未取得《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批准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每年按防雷检测规范向法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年度检测。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改变防雷设计的,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监督管理,对于防雷设计复核和隐蔽工程跟踪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气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城市管理部门(2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事项承诺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排放以及消纳地点需报城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现场建立“两员制度”。
施工单位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运输单位配备“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员”。
(四)施工现场做到“打围作业,封闭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保持围挡完整、清洁。
(五)工地出入口地面做到硬化处理,设置车辆立体式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沉淀设施,出入口配备“2+1”冲洗工作组(即2名冲洗人员,1名监督检查员)。
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5月10日颁发的214号文件中关于文明施工的标准落实并执行。
(六)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做到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8小时,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
(七)施工单位采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的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并在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完成前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和线路牌。
(八)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做到密闭完整,并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绝不带泥上路。
(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定按照规定线路和时段行驶,将渣土运送到指定消纳点位,做到不超载冒载、不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乱倾乱倒,夜间无噪音扰民。
(十)如须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实施的,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上诉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如本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标准处置(排放)建筑垃圾的,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二)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如造成扬尘污染的,自愿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三)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城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成都市占用道路施工标志及围挡设置技术指引》(DB510100/T2020—2016)等相关要求执行,在施工期间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及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
(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或规划文件所注明的路段标准施工。
涉及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需按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施工。
(三)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占道费,道路修复保证金,挖掘道路修复费。
(四)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围蔽作业,按规定于围挡显眼位置张贴施工公示信息。
(五)严格按照承诺的施工期限、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六)施工现场设置明确的交通导向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具。
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和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并派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七)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超出施工围蔽范围,施工现场不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
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临时仓库、值班室、卫生间等设施时,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围挡内不得停放社会车辆。
(八)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安排在晚上10点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九)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垃圾堆放最长不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立即清运,保证路面整洁。
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废料的车辆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效准运证件,不沿途撒漏。
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不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如违反上诉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如本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标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愿意接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因措施不当或管理不到位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和纠纷等,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二)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城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水务部门(3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水务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现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施工临时设施搭建完成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依法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依法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法律条款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企业失信的情况,水务部门有权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排水许可)
事项承诺书
编号:
成都市双流区水务局:
本单位(公司)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现将项目临时排水许可事项承诺如下:
(一)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要求。
(二)项目开工完成临时排水设施建设后7日内,本单位(公司)承诺及时与水务部门联系,办理临时排水许可申请。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诺以下责任:
(一)如本单位(公司)违反相关标准和规定私自排放污水,愿意接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二)自觉接受水务部门的监督,在水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中,发现造成影响市政排水管网系统及市政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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