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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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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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5.1建筑法概述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即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护建筑市场秩序
3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调整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同时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调整的范围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和建设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是:
1设行政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的行政管理关系。
2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中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之中。
5.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
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
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工程建设的初步设想;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和公用设施情况;④设计方案,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单项工程及辅助配套工程的构成等;⑤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⑥建设工期与进度;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⑧投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
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它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列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点、结论和报送单位意见。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需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附经过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即可列入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必须得到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持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向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须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勘察设计是对拟建工程进行技术和经济上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任何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先勘察设计而后施工。
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需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工程建设准备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和工程开工的准备。
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国家计划。
工程项目何时开始建设,必须通过年度计划来确定。
只有初步设计和总概算通过批准并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征地与拆迁;施工项目招标与投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审核设计图纸;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要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不留隐患。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环节,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法定手续。
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都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签订竣工验收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与结算。
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保修和经济责任
5.3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建筑法》规定: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可直接发包。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2000年10月国家建设部根据《招标投标法》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3年国家建设部等部委先后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
1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
这是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必须遵循的原则。
1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标。
2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建一个招标工作机构,或者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向政府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呈报审批;
(4)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7)向合格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9)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议标办法;
(10)召开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3)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①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合同主要条款;④投标文件格式;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⑥技术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⑦设计图纸;⑧评标标准和方法;⑨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编制后,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
对确定投标的工程,要及时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
投标申请书应附带企业资格审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书、主要施工经历与技术力量、自有资金、企业信誉度、机械设备、现有主要施工任务等。
(1)申请投标。
(2)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
(3)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
(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建设工程的决标包括开标、评标和定标三个过程。
《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对有前述第
(1)、(3)、(5)、(6)项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时依法给予处分;对有第(5)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第(3)、(6)条行为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至3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违规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违法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按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至5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4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控制、督促、评价和管理的活动。
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颁发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1)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4)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件等。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和建设工期控制。
围绕这个任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前期阶段
2设计阶段
3施工准备阶段
4施工阶段
5保修阶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违反《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监理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5建设工程质量
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我国建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包括设立专门质检机构,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通常委托专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1个月
(2)工程开工前
(3)工程施工中
(4)工程完工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对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和设备。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6)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筑法》第56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3)《建筑法》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4)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监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1保修范围和期限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
《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2返修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书后2周内必须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⑥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⑧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③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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