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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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协议书
分包管理协议书
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签约日期:
总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业主方委托甲方承担工程,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与业主、乙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则和甲方分包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工程名称及合同范围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须按具体分部或分项工程填写)
1.4.合同工期:
1.4.1.开工日期:
1.4.2.竣工日期:
1.5.工程质量标准:
1.6.承包方式:
1.7.合同价款:
万元包干
第2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标准和法律
2.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2.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本合同须执行甲方与本工程业主、乙方与本工程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明确的标准、规范。
2.3.2须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
/
第3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工地代表:
3.2.乙方工地代表:
第4条.价款结算
4.1.本合同约定,双方按下列第4.1.1 种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4.1.1.由业主与乙方直接结算。
备案如产生费用及资金投入、如需由甲方交纳的各种税金等,由业主方在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完税证明。
如乙方自行交纳税金,则乙方向甲方出具完税证明,如出现税务纠纷,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业主方及乙方承担。
4.1.2.乙方实际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业主方签字确认。
4.1.3.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业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签证计算。
4.1.4.施工图和设计修改联系单以外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发生,事先必须单独办理签证,详细写明原因、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4.1.5.结算工程量以业主确认的量为准,最终作为乙方结算的增减工程量。
4.1.6.图纸、设计修改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三者工程量不能混签在同一张签证单内。
4.1.7.签证单中的单价确定,最终以业主确认的价格为结算依据
4.1.8.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14日内办理完。
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乙方编制签证单送交甲方,由甲方提交给业主审批回复。
甲方内部各部门间的传送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并在所有审核审定签字程序完成后送交技术部门资料室,由资料员统一编号后发放给乙方及甲方有关部门。
对有异议的签证应注明理由和修改建议后立即返回乙方。
4.1.9.乙方如对甲方有关部门不同意签署的签证持有异议时,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业主方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4.1.10.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要保持字迹清楚、表达准确,不得有任何涂改。
用于办理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办理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乙方在达到支付条件后填写付款申请表送甲方,甲方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在5日内完成审核会签,甲方内部各部门间的传送由甲方负责、会签完后,甲方项目经理当日内签署意见后交监理、业主方审核。
乙方如对付款申请持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业主方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4.2.结算书:
4.2.1.送审的结算书要求书写清晰,装订整齐,附件齐全。
包括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委托单、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确认表、影响造价的施工方案、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等。
4.2.2.结算书封面上必须标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结算值、分包合同编号等。
并由编制人加盖资格专用章,同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
4.2.3.结算时,甲方扣回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机具费用以及水电费、税金、甲方代缴的有关费用和其他应扣费用。
4.2.4.乙方使用甲方各类设施(如机具、场地、房屋等)必须先向甲方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按使用数量和甲方确定的单价结算,结算资料提供甲方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
4.2.5.施工用水电费计量方式及价格:
施工用水、电装表计量,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按业主单价(加损耗)计扣,如无法装表计量,则由甲方项目经理与乙方项目经理现场协商一次性包干。
第5条.施工图纸及资料
5.1.竣工资料: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一式4.套,竣工图一式4套。
5.2.乙方施工应按照业主方下发且已经业主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文件以及指定的规范、标准等的最新版本进行施工,但此种确认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5.3.乙方承诺如果设计图纸中出现由他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错误,使他提供的合同工作造成损失、返工或无法达到合同工程之预期目的,乙方自费进行修补、返工或更换直至达到合同要求;除非乙方在工程实施前合理的时间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且取得业主对费用、工期追加的书面认可。
5.4.本工程结束后,所有的图纸、资料,乙方均应交给甲方备案。
第6条.延期开工
6.1.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向业主方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新的开工日期。
业主代表同意延期要求,工程可以按新的开工日期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7条.暂停施工
7.1.业主方代表在认为确有必要时,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乙方按业主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的工程,实施业主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如造成停工的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工期延误
8.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8.1.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1.2.不可抗力;
8.1.3.由于建设方或业主的原因要求停工;
8.1.4.业主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遇以上事件发生,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者,乙方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并附随详细资料,经业主方代表书面签证后,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乙方逾期提出,业主方不予考虑,则甲方也不予考虑。
但以上事件是因乙方因导致或乙方迟履行期间发生,工期一律不予以延长。
8.1.5.
第9条.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负责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中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9.1.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开竣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
9.1.3.委派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协调施工现场的工程衔接工作。
9.1.4.工地代表应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9.1.5.保证施工用水、用电,并将水电接至现场电源盘和供水点。
9.1.6.按期签发工程款审批单。
9.2.乙方责任
9.2.1.应按业主/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满足合同的要求,按期向甲方移交工程。
9.2.2.负责其施工现场的看守、警卫以及保卫工作,如乙方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2.3.负责提供设置夜间施工照明设施,并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
9.2.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的管理规定。
如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9.2.5.已竣工工程正式交付业主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成品破坏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无偿修复。
9.2.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甲方关于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9.2.7.按甲方要求做好相应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如需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须经业主方、甲方代表同意。
9.2.8.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各种技术检验、测试资料、报表、报告和记录,如乙方未按要求的表式、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交资料及报表,甲方有权予以经济处罚。
9.2.9.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保修。
9.2.10.必须接受甲方、业主、质量监督站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挥,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乙方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向业主方要求将乙方未完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9.2.11.乙方代表必须对乙方的全部行为负责。
乙方必须承担由乙方行为产生的与外界联系的责任。
9.2.12.对其现场所有安全工作负责。
9.2.13.乙方的各种设备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前需进行防腐、刷漆、登记、检验,并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统一着色、标识,否则,不得进入现场,费用由乙方自理。
9.2.14.必须遵照执行甲方ISO9001质量体系文件和HSE管理文件,以及甲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10条.乙方的人员
10.1.乙方派遣到工地的主要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各相应部门负责人,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且应常驻工地。
乙方的工地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以下事项的管理:
10.1.1.现场施工作业的管理;
10.1.2.工地人员的管理;
10.1.3.配合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参与对现场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防护以及厂容厂貌、安全生产、卫生环保等进行管理;
10.1.4.与甲方联系;
10.1.5.其它工程履约方面的事宜。
10.2.乙方派遣到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时承诺的名单或签订合同前与业主方商定的名单一致,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
10.3.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负责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或更换。
甲方、业主方认为乙方所派人员不能胜任时,通知乙方更换,乙方不得拒绝,并及时选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项目经理不得在本合同以外项目中任职或提供工作,以保证其能够集中全部精力致力于本合同工作。
10.4.乙方应确保其专业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均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10.5.乙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需以甲方的名义统一着装,并以发包方的编制序列进行运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乙方严格约束自己的工人遵守纪律,如果发生违法或违反地方治安管理条例,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0.7.乙方应严格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0.8.乙方的工作人员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故意刁难、以至发生危害甲方工作人员安全情形的,乙方应将其调离工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须保证此种情形以后不会再发生。
第11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
11.1.乙方在开工前依据甲方规定的格式制作下列文件,并送交给甲方核定:
11.1.1.工地组织机构图
11.1.2.工程进度计划表
11.1.3.人员分配及工作时间计划表
11.1.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负责人的履历。
11.1.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1.2.甲方代表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十天内予以确认。
11.3.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制定加快施工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乙方未按照批准后的进度施工,甲方在发出通知后3天内仍未改善,则甲方有权向业主方要求将乙方未完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11.4.因乙方原因,业主方将乙方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收回时,无需经乙方同意。
由业主方指定第三方继续进行施工(工程量的核定由业主方、乙方及第三方共同确认,如因乙方原因,工程量不能确认,或乙方不予确认,则业主方有权确认工程量)。
第三方完成切除的工程量费用,由业主方确定,并从乙方合同总价中扣除。
乙方因此造成业主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12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业主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方、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业主方、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业主方错误指令引起的经济支出,由乙方负责向业主方提出索赔请求,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并不解除乙方对其施工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次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工程质量要求
13.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任。
13.2.乙方必须按甲方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按甲方的要求制订质量控制计划报甲方审批后严格实施,并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各种质量记录表格。
13.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其工程返工、修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而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或整改,甲方有权雇佣人工或机械拆除,其所需费用由甲方确定,并审请业主方从乙方合同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则甲方有权向业主方要求将乙方未完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3.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专业工程师和质量监督站。
并制订处理方案报甲方审批后实施,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13.5.乙方同意业主方要求,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向总承包人提供接受配合总承包人管理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为分包工程合同额的10%。
分包人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承包人返还给分包人(无息)。
(如分包人给总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在扣除损失后向分包人返还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冲抵总承包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总承包人)。
13.6.其它约定:
/
第14条.工程隐蔽、中间验收、验收和重新检验
14.1.乙方于工程完工或依合同规定达到阶段性验收标准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甲方办理验收检验前,乙方确保已将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设施清理完毕。
将所有的剩余材料及设施运到甲方指定的场所,否则不予办理验收。
14.2.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书面通知中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如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若乙方在限定的时间修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14.3.工程验收时,乙方应派员会同甲方办理验收,若乙方未到场,甲方可自行验收,乙方事后对验收结果不得表示异议。
14.4.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总承包方、业主、国家或地方检验机关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14.5.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者,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4.6.验收检验时,凡需人员、机具、仪表及梯架等设施,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4.7.其它约定:
/
第15条.保险
15.1.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各种保险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积极办理相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16条.HSE(安全、环境、健康)
见附件一:
安全协议
第17条.物资供应
17.1.甲供材料范围及价格:
/
17.2.甲供物资交货地点:
/
17.3.乙供材料范围及价格:
所有材料均由业主/乙方自已供应。
17.4.双方供应的物资均要有质量合格证书和质保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17.5.甲供材料领用办法:
/
17.6.工程完工后,甲供材料如有剩余,所有权仍属业主方,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17.7.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合同规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验证明,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和复验。
17.8.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乙方负责运输,并且放置到甲方规定的地方。
17.9.所有进场的材料机具等不论是甲供、乙供,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其运离现场或转让或用作抵押、担保等。
第18条.合同变更
18.1.合同施工范围变更:
在施工期间,由业主方与乙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
19.2.2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由业主方与乙方商定。
第19条.工程价款支付
19.1.根据业主与分包签订的合同与其认可的乙方实际完成产值数,就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综合考核,符合要求后甲方签字确认审报。
19.2.乙方领取进度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9.2.1.业主方规定的各种申请单;
19.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暂停签发乙方工程款申请单,直到此种情形消灭为止:
19.3.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落后计划进度达5%以上的;
19.3.2.履行合同有瑕疵,经书面通知改善而仍未改善的;
19.3.3.合同中规定应办事项,经书面通知仍不履行的;
19.3.4.乙方人员不胜任,经通知更换仍不办理的;
19.3.5.乙方对第三方有应付款而未付款现象,导致本工程有纠纷时;
19.3.6.甲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对乙方提出赔偿要求未获得解决前;
19.3.7.乙方有其他违约情形。
19.4.乙方(税金由乙方交纳)领取工程款前应提供完税证明。
19.5.其它约定: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业主方签订合同总价的3%作为农民工资保证金,如未发生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纠纷,在竣工验收满三月退还乙方。
第20条.保修
20.1.执行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规定,保修期从竣工资料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国家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
20.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及时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20.3.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结算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第21条.不可抗力
21.1.本条规定由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主合同所规定的条件。
21.2.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双方无法履行义务时,由乙方与业主方商定。
但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第22条.争议
22.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履行发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2.2.仲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22.3.双方因仲裁引起的费用支付问题,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22.4.23.4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的部分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
若乙方因争议而暂停施工,且经处理后被认定为无理的,不得就暂停履约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第23条.违约
23.1.甲方代表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做出必要的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3.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报表、报告、申请;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单方选择中止或终止合同。
23.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23.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情况不适用于违约方。
23.5.违约金:
23.5.1.除因第八条“工期延误”外,乙方如未依照合同规定期限完工,乙方应向甲方交逾期违约金。
按逾期日数,乙方工期每拖延一天应付合同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3.5.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其累积赔偿总金额,包括逾期违约金,最高以工程总价的百分之十为限,但因归责于乙方的责任,致使甲方遭受业主方追偿违约损失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且不受上述百分之十限制。
第24条.工程分包
24.1.乙方应自行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从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最多10%的违约罚款。
第25条.文物
25.1.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地方有关管理部门。
第26条.合同终止及解除
26.1.乙方履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且不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而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6.1.1.违反本合同有关不得转包或转让规定的;
26.1.2.乙方违反本合同11.2条之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26.1.3.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至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的;
26.1.4.无正当理由而不履约合同的;
26.1.5.检验或验收不合格,并且在通知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修复或修复后仍未能检验合格的;
26.1.6.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且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善的;
26.1.7.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甲方由此可推断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6.1.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情形,且情节重大的;
26.1.9.乙方有伪造或变更合同或履约相关的文件,经查明属实的;
26.1.10.乙方有破产、财务不良或其他重大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6.1.11.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6.2.依照前款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采取适当的方式。
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且甲方没收其保证金。
26.3.甲方因(业主)计划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形需要,书面通知乙方停工、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照办,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6.4.若本合同被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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