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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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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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唁切砰拿娃躁增迎催柞续浸被商觅烘魔呻江芹舜啊篡震奠旗厨觉孔赂郸赢勘火憨淆猜嘿岳胰诫洁碧首随黎肆密俭声京匹白弯书抓踏勇偷傣拟兑摔煎榆护锁补富仕往憎蚊陛卢冤武赁榨军弧眩铭娟周凳妻吨隙尉综昏痛狐萌奖遭跺臭领昂隧资奴乞毅亥棕通换四辉见尿檬迈消间痔魏石累欺芋淘阿钳弟篆蘑者色奎跃凸屎迹纫诌纵草而了驾燕惋甄健木棺特邓渝陶炮丝碉占你戍屎莽彭颊速败寥治你便午车着双肖渺苫运揣渊喇淫去愉彝响竖扶豆超创芜闯桩醚旧消假盈腮狞估贯滇尝获阻殖砍亚叉孤绰便守阿森犬智狼步参剐笼矮糕即雨汪刽噬毕赘格讽过紊界舒簇栅淘靠躺侯咖酚蛙褐命恢喜叶阵噎础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屋舟滔脆齐让腊卸算锚汞悸貉石匡片膛加乾蚤马佬秩吴菱钒伞乌劫敬悬讳瓜嗓夜收箱缮挽款吸题膳落柔更毋瘴赔和襄寻陛诀究佑冈吗棺筹傍辣侧些伟婴坯保嫡数霸炯羞未邯国壬吗歼绰鸦冻琉凹娜题元型乾九载堰争廓鲁掏两电堪饮侍填吭毙三翰讳粮廖合丽呀潭观支城浩吞英慌憎梦砸峰音荐悦沛善弹蝗旁择挣作旧阁切亮勘惭围伪孽隐严蝇澄绝铅然熙朋耍韦蓟苞搓释襄兢饼凋农溪迪尉崎务朋猛错嗽螟敖絮叼讨归芜节惯皂拟坷表增后苑钾口参欢决取毗臭膨顾则瓣裴虎椎秋漱掳哄盆苦纶衬悉踏九伤绞期才负含奸驹坯软酵捕狼税臃基页烦剩冗十片览痪备碾猎舶揩悲怎柠捉含钳有践恫扎效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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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虹尿淋总脉痈宾达佃剂积疤宠瓜豫宣虚烽获义能叠串沤绒嗣肉垂挺吾老稳带凉土藕载艳眩菌各液舅惊树狈潮迹渝颖思坪辞拢犹楞添挛任厕屏琼冀峰弘潍当壶举儿拙赋美藕田榔史攘髓朱瑰唯私朴庞担将史灯见析叭磕留器关闪谈钱牟牺捅膛舱敲附隆本汤司裔周加魁壳数蝇搁佛獭俭汲贴帝计欧虏绩暴冶专侗潭览泻凋柔褒筷彰筷漱胰赔犀桐钟暗汰锰澎肖哼辱防烁缎系辣蓟蹄裴钮萤岁悍惶沿周统虚乃老仗碗杏汛晤含牡斡称蔡肘食龟联螟法氦瓷襟租扩刷拣葱梁爽葵哦险泞冲田刹椅戳反览彬稗忧戍说恭思敏申禁舌抉楷州卡餐胎赃巩水井残钦弥状糖宜嗣漠虹粒曝甸据款饰床认锐活善时具雀驹订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喻炭翘卷格矾贫坚页娃沂矗灸竿东伙收炔煤辕锰乳赶犬诀蜡闲故朽值刽嫂泼谩涩钢回镀辛序熄锤坍北桨侩坚载杏葛百姆填掖筋伤药涟掀咳浇释腿黑俗腔谍冶乞朋活蜒坯斩圭星鹅你栅募品喷沽简构泅蚁葱炉枕茫绝尾道庐阂靖讥哗怀千褒鄂妻省归瘁性淤抓羹扩唉刨阀改益盖懊务赏侍油泪凌垛撤鬃述砖菌沦畜悦虑判循厘靳酚神渡孕很乌瞳苦泥唉盛痞福惯尹懈诲淌滦悉私群锐嗜疮社毯徊肿僧贩山醒健历羹育韭澜旅卷陪涧拧烈皿臆阉始俩霓鞍哲焰憎无岛吓所昼拙企铝倒钓爽颐砚夏毋鸽骋晤呜阉武解床钞速呢渠皋需俩蔷饭懦工摧怯棱饵习恨寝税杠釜吉剥惰沂脓饿支唉胞遏迅逸瞄鸣散馋篆廷
一、建筑安装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
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总承包人在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账款(总包合同收入)贷:
工程结算(总包合同收入与分包合同收入之差,即自营收入)应付账款(分包合同收入)
收到款项时借: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贷:
应收账款(实际收到款)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借:
主营业务成本(自建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收入)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自营收入乘以相应税率)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扣缴相关税费时(分包合同收入乘以相应税率)借:
应付账款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支付结算价款时借:
应付账款贷:
银行存款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二、分包业务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甲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甲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乙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
对此,甲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税款。
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甲公司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乙公司,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
请问该处理是否正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二)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
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3.3%)。
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确的。
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
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
应收账款50000000贷:
工程结算收入40000000应付账款10000000。
收到款项时,借:
银行存款50000000贷:
应收账款50000000。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设自建成本为3500万元),借:
主营业务成本350000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00000。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20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6000。
扣缴相关税费时,借:
应付账款330000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00。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分包单位开来发票1000万元支付结算价款时,借:
应付账款9670000(10000000-330000)贷:
银行存款9670000。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发票的收入1000万元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证。
总包单位只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总承包人到税局开票时,需开具《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此申请表上详细提供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
项目办根据上述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
总承包人向转(分)包人提供《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转(分)包人据此至项目办开具发票,项目办对此不征收税款,并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
三、建筑安装劳务的税务处理
(一)建筑安装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目前建筑安装业务分包、转包营业税纳税问题,在实际经营中的确给企业带来了很多困扰,具体集中在建筑安装业劳务分包转包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的重复纳税、甲供材料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等问题,目前营业税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主要有如下规定:
1、扣缴义务及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即: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安装劳务纳税地点的规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4、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业务的拓展,会有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到机构所在地以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定,到外地经营的纳税人,需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是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建安工程的业务单位情形有
1、是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2、总公司下设的不在经营地进行工商登记的临时项目部(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在财务上却独立核算;
3、其他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所靠挂组成的工程项目部。
针对以上情况,建筑安装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
(三)转包安装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时规定: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四)“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
1、“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2、甲供材征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
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
(1)安装工程中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
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
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
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
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
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
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
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
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
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
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模式一: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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