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社团章程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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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总支、校长室领导下,在学校政教处、团委的管理指导下,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根据不同兴趣和爱好,以自愿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
发挥学生特长,培养兴趣爱好和团队协作精神,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社团活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社团应有完备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本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任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活动形式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详尽的规定。
每一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本校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与撤消,必须经校政教处、团委的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展开活动。
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政教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推选产生,报校政教处正式确认和备案,社团负责人按在校学生干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发布活动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冒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全校规模或跨校际的活动,必须事先报校政教处或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危险性大或有损学校集体及中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请示校政教处、团委予以协调。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十三条 受活动时间,范围限制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活动经费,确需收取的须事先报学校批准,自行筹集。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在场地、器材、指导老师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同意收费的社团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政教处、团委审查。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或处理。
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应在由校政教处、团委及学生会负责监督下公开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校政教处备案。
学生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需上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末,校政教处、团委、学生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中止
第十九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有权对社团作出暂停、撤销或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产生恶劣影响;
(三)成员人数不足五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处于瘫痪状态;
(五)冒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六)暂停活动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范围内一切学生社团。
凡以前规定和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报学校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推行素质教育,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团体。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本着“发掘学生潜能,展示学生特长,体现学生价值”的理念,弘扬社团文化,建设学校文化,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校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建立、注册及终止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符合我校的实际工作情况;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工作;
(3)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具有5名以上的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在校学生;
(4)制定明确的社团章程;有筹建小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5)与现有社团在性质和活动内容上没有冲突的情况;
(6)有我校教师担任的社团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活动内容;
(2)社团的机构设置、社团领导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3)社团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4)社团的章程的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5)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1)申请成立的新社团,应先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团委将审核其是否符合规定。
成立申请报告应如实、详尽的介绍社团成立的初衷、宗旨、社团名称,以及社团发起人员详细个人情况。
社团名称健康、恰当,能够反映本社团的宗旨、原则、特色。
(2)初审通过后进入正式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包括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发起人名单及联络方式、发起人个人简历,提交团委。
(3)团委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审核,视情况研究是否召开答辩会。
审核完毕后一周内,公布是否批准成立的审核结果。
(4)如审核批准社团成立,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团委登记注册。
第九条 团委每年将对学校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统一的审核与注册工作,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登记,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予以注册。
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
注册截止后团委将对注册社团予以公示。
第十条 学生社团只有经注册程序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未经批准或注册就组织活动的社团属违规社团,团委有权取缔,并将对组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社团注册时须向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年社团的工作总结;
(2)上一学年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活动材料;(4)社团本学年的工作计划;(5)指导教师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1)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注册;
(2)社团对其性质、活动内容进行大的调整应按老社团终止、成立新社团处理,重新进行审核程序。
(3)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团委提出解散申请,由团委注销注册,报学校备案并予以公告。
(4)对于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
团委将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责令解散,并追究负责人应负责任。
(5)逾期不履行注册手续或经审核未予注册的学生社团作解散处理。
第三章 社团的内部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是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领导开展社团活动,向本社团成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相关会议,选拔、培养社团的后备力量等。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产生须经社团大会在团委的指导下以“竞选制”为主的选拔方法产生。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我校在籍在读非毕业年级学生;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有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4)在社团工作半年以上,熟悉社团工作(新社团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因违反规定,被相关部门撤职的原社团负责人;
(3)因违反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事项而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5)经查成绩受到较大影响者。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须遵守以下条款:
(1)不得无故缺席相关会议;
(2)按时递交上级各部门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
(3)积极、认真、负责地搞好社团的各项工作;
(4)规范社团工作,使其朝着积极、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5)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及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内容积极健康、有益,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不得影响社团成员学习。
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害学生安全及学校秩序的事件发生,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团委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举行大型活动前,必须先向团委递交详细的活动方案,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所需设备、场所以及经费预算等;活动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团委。
第二十八条 任何社团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学生社团组织与校外机构的合作交流活动,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团委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活动凡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应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提供其它服务性活动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未经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五章 社团的经费物品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团费为象征性费用,是为激励其责任意识而设立。
团费由社团负责帐目,现金由团委代为保管,所有开支须有团委、社团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自筹经费须经学校研究,原则上不得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有反应自身特色的徽章,由社团自行设计、制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领导机构换届或调整时,所有原社团档案、会议记录、物品等必须团委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学生社团解散要将遗留物品按规定上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需使用学校教学、活动场地和设备,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六章 社团的违纪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开展活动未及时上报或开展活动内容与上报内容不符者;
(4)活动组织混乱者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社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对社团责令暂停活动或勒令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以本条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章程,各社团章程不得与本条例相违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及修订权在学校团委。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学校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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