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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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
关于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桂安委〔2007〕31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促进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商自治区有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机、渔业、学校、人员密集场所、水库、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市、县〔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及时下达至辖区内各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催促每个企业和单位贯彻落实到位。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整改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
二、各类企业、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全区202对生产矿井、新建改建和整合矿井都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其中重点排查治理合山、右江、钦州矿务局及宜州、上林矿区。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
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
〔4〕机电管理情况。
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
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
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
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标准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
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7〕机电管理情况。
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
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新建技改项目情况。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查处非法开采牵头单位:
区国土资源厅。
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区安监局、广西煤监局、区经委。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南丹大厂、环江北山、贵港龙头山、金城江五圩、武宣盘龙等重点矿区和地采矿山、尾矿库、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以及安全管理薄弱矿山。
地下矿山以矿井顶板、提升、运输、排水、通风、防火、采空区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地面以尾矿库(坝)、火药库为重点;露天矿山以“一面墙”开采、滑坡、边坡角、爆破安全距离等为重点。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合法有效情况。
〔2〕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矿长、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用品发放制度、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情况等。
〔3〕各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等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各种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处理记录、炸药、雷管领、退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情况。
〔5〕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安监科、安全科等〕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6〕矿业秩序情况。
对非法开采、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关闭的情况。
〔7〕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
〔9〕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10〕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协议已过期的应续签〕;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露天矿山
⑴开采高度超过20米的矿山应分台阶或分层开采,不得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方式。
工作阶段坡面角,松软矿岩应小于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小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小于80度。
⑵在同一坡面的上下两个台阶或多个台阶层不得同时作业。
及时处理坡面上的危石、浮石或伞檐。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和作业线长度、运输平台宽度、运输道路宽度、坡度、平坡段长度和弯道半径等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的规定。
⑶爆破作业影响范围内无居民点、铁路、等级公路、高压电线和通航水体。
小型矿山凿岩工作平台宽度要大于4米;边坡角不超过60度;实施浅孔爆破时,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
浅孔爆破和中深孔爆破警戒范围要大于200米;二次爆破警戒范围大于300米。
临时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采场内设避炮设施,其结构、位置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地面储存量50吨以下的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⑷与其他矿山之间应设置大于30米的保护隔离带;禁止在地下矿山开采的塌陷区或岩石移动区内采矿。
⑸采用斜坡道提升运输的矿山,提升设备、斜坡轨道及人行踏步等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定。
排土平台平整,铺设反坡、车档、围栏和警示标志。
排土场对其他企业、居民点、铁路、道路安全不构成重大威胁。
⑹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⑺矿山电力设施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供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符合安全规定;变电所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地下矿山
⑴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间距30米以上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形成两个以上便于行人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出口;巷道长超过500米时,开拓系统末端下盘有安全出口。
升降人员的竖井和斜井安全设备、设施和保安装置完好。
行人的运输斜井按规定设有人行道,人行道一侧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
斜井坡度为7—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0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度时设梯子。
⑵矿井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巷道和独头采场必须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正常生产时主扇连续运转,采场、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速符合安全规定。
对井下空气质量、风速和矿尘进行定期监测并有记录。
⑶矿山的主要井巷不应布置在岩石移动区。
开采矿体上部或岩石移动区内无水体、铁路、等级公路、居民点和其他企业。
按设计顺序开采,露天开采未结束不得进行地下开采;不应开采或破坏各种保安矿柱。
在不稳固矿岩中掘进的井巷按设计进行支护。
顶柱和间柱的回采要进行专项设计。
⑷有突涌水危险的矿井,制定和实施预防突涌水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⑸按设计及时处理采空区。
井下报废的井巷和采空区的封闭情况。
地表岩石移动区应设警示标志、栅栏。
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等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格筛或盖板。
⑹爆破器材符合国家标准。
地面储存量50吨以上的爆破器材库与井下分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⑺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采用普通变压器时中性点不得直接接地。
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4〕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5〕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6〕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8〕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查处非法开采牵头单位:
区国土资源厅。
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区安监局。
〔三〕查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标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秩序
1、联合执法的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标准矿山开采秩序。
2、排查整治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
集中打击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3、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生产矿山证照是否合法、齐全。
〔2〕是否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生产。
〔3〕是否越界越层开采。
〔4〕是否非法转让矿业权。
〔5〕勘查项目施工情况。
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等“圈而不探”的现象。
〔6〕勘查项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况。
根据所完成的地质工作量、勘查区块面积和勘查施工时间检查勘查项目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7〕按勘查设计施工情况。
是否按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8〕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探矿权或变相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9〕各市打击非法开采的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工作制度包括巡查制度、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联打制度等是否完善。
〔10〕在打击非法开采中是否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三不留”原则。
〔11〕对在打击非法开采中出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治是否做到“毁闭井筒,恢复地貌”。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因非法开采而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其进行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并且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对越界开采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其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4、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查处非法开采牵头单位:
区国土资源厅。
〔四〕冶金、有色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区冶金、有色企业均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其中重点排查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八一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康密劳铁合金、广西汇元锰业、贵港钢铁集团郁江炼钢、广西万鑫钢铁、中国铝业股份广西分公司、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百色银海铝业、金城江成源冶炼厂、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鑫、柳州立银金属材料、南丹县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百色融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厂。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标准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区经委、区质监局。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全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充装的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重点排查治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氯碱、合成氨、石油液化气、成品油、硫酸、磷酸生产储存企业和气体充装单位。
2.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销售危险化学品查验登记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
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
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区安监局、区药监局、区质监局、区交通厅
〔六〕烟花爆竹企业
1、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点。
2、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2〕企业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92〕,生产作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3〕企业有无“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4〕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的情况。
〔5〕企业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情况。
〔6〕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如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是否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1〕企业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2〕批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培训考核情况。
〔3〕企业是否有超定量储存情况,企业采购、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
〔4〕无仓储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改变运输方式的情况。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1〕零售点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零售点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标准要求,存放量是否超过核定的限制存放量。
〔3〕零售点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和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
催促检查牵头单位:
区安监局、区公安厅、区质监局、区工商局。
〔七〕民爆器材企业
1、隐患排查整治范围:
全区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单位。
2、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格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室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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