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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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资料
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龙岩市城市规划学会
(英文名称为“UrbanPlanningSocietyofFujian”,简称:
UPSFJ)。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管理以及相关的建筑、市政公用、城市交通、风景园林、房地产开发、城市社会经济、城市勘测、规划信息等团体及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团结全市会员,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城市规划的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接受福建省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民政局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中路7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调研,活跃学术思想,繁荣学术创作,提高城市规划学术水平。
(二)大力推广城市规划先进技术,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三)积极参与龙岩市城市发展战略决策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咨询。
(四)接受委托开展有关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评议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组织编辑出版科普读物。
(六)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推动会员知识更新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促进城市规划工作者之间的交流。
(八)举办为城市规划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评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凡从事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和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建筑、市政公用、城市交通、风景园林、房地产开发、城市社会经济等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城市规划工作者;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三年者;从事城市研究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有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六)资深会员:
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20年以上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名望的规划行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研究课题;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向本会提交学术文章。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章程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的会务工
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十)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一)制定本会学术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
(十二)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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