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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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
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
第十三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维埃社会主义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其中有:
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
乌克兰维埃社会主义国,
白俄罗斯维埃社会主义国,
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哈萨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
立宛维埃社会主义国,
摩尔达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拉脱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吉尔吉斯维埃社会主义国,
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
亚美尼亚维埃社会主义国,
土库曼维埃社会主义国,
爱沙尼亚维埃论文国,
第十四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由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缔结、批准和废除联同其他国家间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国同外国相互关系的一般准则;
2.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接受新国加入联;
4.监督对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国宪法符合于联宪法;
5.批准各加盟国间疆界的变更;
6.批准各加盟国成立新自治国和新自治省;
7.组织联国防,领导联的一切武装力量,规定各加盟国军队编制的指导原则;
8.根据国家垄断原则进行对外贸易;
9.保卫国家安全;
10.制订联国民经济计划;
11批准联统一的国家预算,规定列入全联盟、各国和各地方的预算的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
12.管理全联盟所属的银行,工业和农业的机关、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对联盟兼国所属的工业和建设事业实行总的领导;
13.管理有全联盟意义的运输和邮电;
14.领导金融和信用系统;
15.组织国家保险;
16.借款和贷款;
17.规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则;
18.规定教育和保健事业的基本原则;
19.组织国民经济统一统计的制度;
20.制订劳动立法基础;
21.制订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基础、民事和刑事的立法基础;
22.制订关于联国籍的法律、制订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
23.制订婚姻和家庭立法基础;
24.颁布全联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条各加盟国的主权只受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围的限制。
在这个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联对各加盟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国都有根据本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每一加盟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各加盟国的领土非经本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a)每一加盟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b)每一加盟国都有本国军队的编制。
第十九条联法律在各加盟国境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加盟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以全联盟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联公民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
各加盟国的公民都是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包括下列各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
巴什基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布里亚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达格斯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巴尔迪诺——巴耳卡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耳梅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累利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科米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马里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摩尔多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北奥梯亚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鞑靼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乌德穆尔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切切诺——印古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楚瓦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雅库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包括下列各自治省:
阿迪盖自治省,戈尔诺——阿尔泰自治省、犹太自治省,卡腊查耶沃——切尔克斯自治省,图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省。
第二十三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二十四条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
纳希契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
阿布哈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阿札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南奥梯亚自治省。
第二十六条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
卡拉——卡尔帕克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
第二十七条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
戈尔诺——巴达克山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关于各加盟国所属的省、边区等行政区域设置的问题,应归各加盟国处理。
第二十九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三章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条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联最高维埃。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第十四条所赋予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的一切职权,依照本宪法规定,不属于对联最高维埃报告工作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联部长会议和联各部权限以的,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二条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三条联最高维埃由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两院组成。
第三十四条联盟维埃由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条民族维埃由联公民按加盟国、自治国、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额选举:
每一个加盟国选举代表二十五人,每一个自治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条联最高维埃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条联最高维埃两院,即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权。
第三十九条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后,即被认为批准。
第四十条联最高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国的文字公布。
第四十一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的会议同时开幕和闭幕。
第四十二条联盟维埃选出联盟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条民族维埃选出民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条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主持各该院会议并掌握部活动程序。
第四十五条联最高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第四十六条联最高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自己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可以召集联最高维埃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
如果协商委员会不能通过一致决议或者通过的决议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问题提交两院重新审议。
如果两院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决议,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即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第四十八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十五人,即每一加盟国一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对联最高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条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联最高维埃会议;
2.颁布法令;
3.解释联现行法律;
4.根据联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5.由自己倡议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
6.撤销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同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7.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根据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联的各部部长,但事后必须提请联最高维埃批准;
8.制定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联的荣誉称号;
9.颁发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联的荣誉称号;
10.行使特赦权;
11.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12.任免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13.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侵略的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14.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令;
15.批准和废除联缔结的国际条约;
16.任免联驻外全权代表;
17.接受外国驻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
18.为了保障联国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宣布联个别地方或全境的戒严。
第五十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各选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院代表的资格。
两院根据各自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联最高维埃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于任何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
一切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有义务执行这些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联最高维埃代表,非经联最高维埃同意,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非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经先期解散以后,联最高维埃主席团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联最高维埃选出新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为止。
第五十四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先期解散的时候,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必须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解散后的两个月以举行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新选出的联最高维埃的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的三个月以由上届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第五十六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组织联政府,即联部长会议。
第四章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七条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国最高维埃。
第五十八条加盟国最高维埃由加盟国的公民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名额由加盟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加盟国最高维埃是加盟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条加盟国最高维埃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联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和修改本加盟国的宪法;
2.批准本加盟国所属自治国的宪法和决定所属自治国的疆界;
3.批准本加盟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成立经济行政区;
4.对于本加盟国审判机关所判处刑罚的公民,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权限;
5.决定本加盟国的外交代表问题;
6.规定本加盟国军队的编制。
第六十一条加盟国最高维埃选出加盟国最高维埃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
加盟国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
加盟国最高维埃主席团的职权由加盟国宪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加盟国最高维埃选出加盟国最高维埃主席和副主席若干人,负责主特会议。
第六十三条加盟国最高维埃组织本加盟国政府,即加盟国部长会议。
第五章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国家管理机关
第六十四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联部长会议。
第六十五条联部长会议对联最高维埃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对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且为了执行现行法律,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联部长会议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在联全境都必须执行。
第六十八条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并指导全联盟的各部、联盟兼国的各部和部长会议所属其他各机关的工作;通过各加盟国部长会议实现对经济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的领导;
2.采取措施,以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和巩固信用——货币制度;
3.采取措施,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并保障公利;
4.在外交方面实行总的领导;
5.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一般建议;
6.按照需要,设立直属于联部长会议的关于经济、文化和国防等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总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联部长会议对于联盟权限的各种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有权停止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和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有权撤销联各部部长的命令和指示。
第七十条联部长会议由联最高维埃组织。
其组成人员是:
联部长会议主席,
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若干人,
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
联各部部长,
联部长会议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维埃监察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劳动和工资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自动化和机器制造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航空技术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防技术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无线电电子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造船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化学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建筑事业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粮食制品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经济联系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国家对外文化联系委员会主席,
联部长会议直属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联国家银行管理局主席,
联部长会议直属中央统计局局长,
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经济委员会主席。
各加盟国部长会议主席都是联部长会议的成员。
第七十一条联政府或联各部部长对于联最高维埃代表向它提出的质询,必须在三天以在有关院经以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七十二条联各部部长分别领导联权限以各该部门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联各部部长在各该部的权限,根据并且为了执行现行法律和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命令和指示,并且检查这些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联既有全联盟的部,也有联盟兼国的部。
第七十五条全联盟的部在联全境直接或者通过它所任命的机关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联盟兼国的部通常是通过加盟国同名称的部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而其直接管理的企业,只以联最高维埃主席团批准注册的为限。
*第七十七条全联盟的部是下列各部:
对外贸易部,
海上运输部,
交通部,
中型机器制造部,
运输机器建造部,
电站建筑部。
*第七十八条联盟兼国的部是下列各部:
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
地质和矿藏保护部,
卫生部,
外交部,
文化部,
国防部,
邮电部,
农业部,
财政部,
第六章加盟国国家管理机关
第七十九条加盟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加盟国部长会议。
第八十条加盟国部长会议对加盟国最高维埃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在加盟国最高维埃闭会期间,对加盟国最高维埃主席团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加盟国部长会议根据并且为了执行联和本加盟国的现行法律和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加盟国部长会议有权停止自治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并有权撤销边区、省和自治省劳动者代表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各经济行政区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
第八十三条加盟国部长会议由加盟国最高维埃组织,其组成人员是:
加盟国部长会议主席,
部长会议副主席若干人,
各部部长,
加盟国最高维埃依照加盟国宪法组织的部长会议所属各种国家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主管机关的领导人。
第八十四条加盟国各部部长分别领导加盟国权限以各该部门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加盟国各部部长在各该部的权限,根据并且为了执行联和本加盟国的现行法律、联部长会议和本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联联盟兼国的各部的命令和指示,得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八十六条加盟国既有联盟兼国的部,也有国的部。
第八十七条联盟兼国的各部,分别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除接受加盟国部长会议领导外,并接受联相当的联盟兼国的部的领导。
第八十八条国的各部,分别领导各该部所属的国家管理工作,直接受本加盟国部长会议的领导。
第八十八条(a)各经济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在领导其所属各经济部门的活动时,直接受本加盟国部长会议的领导。
经济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委员会在自己的权限,根据并且为了执行联和本加盟国的法律,联部长会议和本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得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七章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九条自治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最高维埃。
第九十条自治国最高维埃由本国公民依照本国宪法规定的代表名额选举,第届任期四年。
第九十一条自治国最高维埃是维埃论文自治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九十二条每一自治国都有根据本国的特点而制定的并与加盟国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九十三条自治国最高维埃依照本自治国宪法选举本自治国最高维埃主席团,并组织本自治国部长会议。
第八章地主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四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图尔,基什拉克,阿乌尔)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九十五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图尔,基什拉克,阿乌尔)的劳动者代表维埃由本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选举,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十六条劳动者代表维埃的代表名额由各该加盟国宪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劳动者代表维埃领导所属管理机关的工作,保证国家秩序的维持、法律的遵守和公利的保护,领导地方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定地方的预算。
第九十八条劳动者代表维埃在联盟法律和加盟国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得通过决定和发布命令。
第九十九条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代表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由各该劳动者代表维埃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
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委员若干人。
第一百条村镇的劳动者代表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依照加盟国宪法的规定,由该劳动者代表维埃选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各一人组成。
第一百零一条劳动者代表维埃的执行机关直接向选举它的劳动者代表维埃和上一级劳动者代表维埃执行机关报告工作。
第九章法院和检察院
第一百零二条联最高法院、加盟国最高法院、边区法院和省法院、自治国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联最高维埃决议设立的联专门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联的审判权。
第一百零三条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外,一律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下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联最高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围,负责监督联盟和加盟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联最高法院和联专门法院由联最高维埃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联最高法院审判成员中应包括各加盟国最高法院院长。
第一百零六条加盟国最高法院由加盟国最高维埃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七条自治国最高法院由自治国最高维埃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八条边区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分别由边区、省、自治省、州的劳动者代表维埃选举,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员由本区(市)公民按照普遍、直接、平等选举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第届任期五年。
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他的工作或居住地点的职工和农民大会选举,陪审员是军人时,由军队选举,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用本加盟国、自治国或者自治省的语言进行,保证不通晓这种语言的当事人通过翻译完全了解案件材料并且有权用他本民族的语言在法庭上发言。
第一百一十一条联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并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检察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联总检察长由联最高维埃任命,任期七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国、边区、省的检察长和自治国、自治省的检察长由联总检察长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州、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加盟国检察长提请联总检察长批准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联总检察长。
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的保证是:
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组织,维埃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增长,经济危机可能性的消除,失业现象的消灭。
*第一百一十九条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利的保证是:
规定工人和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七小时,对某些劳动条件困难的职业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六小时,在劳动条件特别困难的车间中每日工作时间缩减为四小时,规定工人和职员每年都有照付工资的休假;广泛设立疗养院、休养所和俱乐部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条联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证是:
广泛发展由国家出资为工人和职员举办的社会保险事业;实行劳动者免费医疗;广泛设立疗养所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证是:
在教育和生活、生产相联系的基础上实行八年制普及义务教育;广泛发展中等一般技术教育,各种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尽力发展夜校和函授学校,对各种教育都实行免费的国家的助学金制度;各地学校用当地语言讲课;在工厂、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中对劳动者进行免费的生产教育、工艺教育农艺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联妇女在经济的、国家的、文化的和社会——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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