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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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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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案例
中毒
郭庆玲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
一、案情摘要
1988年5月31日零时许,郭庆玲(女,8岁),因“阵发性脐周疼痛”由其父亲郭泅光带到××省儿童医院就诊,由门诊主治医师孙××接诊,诊断为“肠虫症”,于零时45分收住内科三病区,医嘱:
5%颠茄合剂l00ml,4.8%新诺明合剂100ml,vitC及APC片等,将处方给郭泅光外甥去药房取药,药房护士告知其服药方法。
早7时许,孙×共医师查房时,见郭庆玲仍喊肚子疼,又见其服药不多,即嘱其“多喝点”后离去,郭泅光遵医嘱加大服药量。
早班护士发现夜班医师医嘱未补处方,即让实习医师补了一个处方,而下午又一护士将处方交与郭泅光取药,下午3时郭泅光去药房取药,取回后同房患者家属说和晚上所开药为同一药,郭泅光即将晚上所剩药物至6时左右全部给郭庆玲服完。
早10时左右患儿颜面潮红。
晚7时30分患儿开始出现烦燥,视物不清,问话不答,10分钟后出现抽风,两眼上翻,瞳孔约6mm大小,光反应迟钝,下午9时50分出现呼吸暂停,昏迷。
6月1日晨5时50分测体温38.2℃,在使用呼吸机,抗阿托品等治疗下,患儿于6月2日神志转清,但双肺出现水泡音,6月4日右侧肢体软瘫,6月5日下午面色转灰,又陷昏迷,血压下降,体温仍高。
6月7日病情恶化,呼吸困难加重,肺部×音增多,经抢救无效于6月9日下午9时许死亡。
在抢救过程中,于6月1日、6日、8日三次胸透均报告有肺水肿,(6月1日有一次x一线检查报告无肺水肿)。
(摘自西宁市中院案卷所附郭庆玲门诊及住院病历)。
1988年6月28日,青海省公安厅9处对郭庆玲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解剖中发现:
距回音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壁上有手术缝线的憩室,憨室内有食物残渣贮留;双肺呈暗红色,质地变实,浮扬试验阴性,支气管分支处有淡红色
泡沫状液体,肺切面边缘外翻。
组织学检查,肺包膜不增厚,大部分肺泡间隔增宽,有单核,中性白细胞浸润,肺泡腔内有大量白细胞浸润,并有嗜伊红液体渗出,部分肺泡有透明膜形成,部分支气管分支粘膜上皮脱落,管壁、管腔及其周边有上述炎细胞浸润。
鉴定结论“郭庆玲系颠茄合剂中毒后并发肺炎死亡。
”
l988年9月24日经××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
颠茄中毒后在抢救过程中并发了肺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肺炎,不属医疗事故。
二、分析意见
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们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复查了11张组织学切片,现将有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郭庆玲的死因问题
郭庆玲从5月31日晚零时45分入院至早7时孙××医师查房时,几乎未服颠茄合剂(见中级法院案卷,孙××谈话笔录),而到下午6时许,已将100mI颠茄合剂全部服完。
即患儿于11小时内服完几乎100ml颠茄合剂(三日量),足以引起中毒。
5月31日上午10时左右患儿额面潮红,下午7时30分出现烦燥,谵语,视物不清,10分钟后出现抽风,双瞳孔散大,光反应迟钝,血压115/95mmHg,心率l00次/分,符合典型颠茄合剂中毒症状和体征。
在中毒后抢救过程中出现肺炎、肺水肿,这在胸透及尸体解剖时均已证实。
患儿是以“阵发性脐周疼痛”为主诉就诊,病历中末发现患儿在服药前存在呼吸系统疾病的证据,正是因为中毒才使肺血循环紊乱而出现肺水肿,同时毒物(颠茄合剂)抑制呼吸道粘膜分泌,使肺局部抵抗力下降,肺泡中的蛋白液体的渗出,又为细菌的繁殖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加之在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增加了肺部感染的机会,终致肺炎。
由此可见,没有中毒也就不会发生肺炎,肺炎是颠茄中毒后的并发症,中毒是患儿死亡的主要死因。
(二)关于郭庆玲腹疼的原因
在解剖中发现:
距回盲部132cm处的回肠有一长9cm,周径13cm的向肠壁一侧突出的带有手术缝线的憨室,其内有食物残渣存留,说明腹疼原因是因为回肠憨室,而非肠虫症。
临床诊断错误。
(三)关于郭庆玲颠茄中毒原因的分析
患儿郭庆玲在误诊为肠虫症的情况下,第一次用颠茄合剂后,腹疼不止。
5月31日查房时,大夫嘱其“多喝点”。
颠茄合剂属剧药,有一定的极量,大夫没有说明究竟能多喝多少。
加之护士交接班不清,又让重取了一瓶颠茄合剂。
这样就可能导致了缺乏医疗常识的郭泅光误解为开这么多药就该多吃,以致在约11小时内将近l00ml颠茄合剂全部服完。
患儿在过量服药的过程中出现了面红,口渴等中毒症状,但这11小时内竟无医生、护士巡视病房。
以致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停服,及时解毒治疗,直至严重中毒才行抢救。
对剧、限药物本应按每次服用量分次发给住院病人,而该病区一次发给三日量的颠茄合剂,更有甚者,竟一日两次发给三日量的药(计6日量)。
对急诊患者应加强巡视,而该病区大夫在早查房嘱多喝点颠茄合剂后,全天竞无人巡视,说明医院管理制度不正规,不严格;也说明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中毒事故。
遵照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所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鉴定认为,此案已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者:
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刘明俊)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
(1)
张某一家三口人,于1979年l0月26日中午吃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等约一小时后,三人陆续出现头昏、呕吐、流涎、抽搐、大汁淋漓等症状。
其中二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死者胃内容、胃组织及现场有关剩食品香油、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面粉、水、醋等检材,经原鉴定单位检验,未检出氰作物、磷化锌等毒物。
相同检材经我室按有机磷方法用苯提取、柱层析净化。
经薄层层析法、薄层扫描法、气相色谱法分析。
结果在死者胃内容、胃组织、香油、炒葱、油拌菜、面条汤中均检出有1605农药,其中香油中含量最高,为3.15g/l00ml。
本案三人中毒死亡,其中毒症状是较典型的有机磷中毒症状,当然也不排除磷化锌、氰化物中毒的可能。
笔者认为,在法医毒物学案件鉴定中,应根据案情、中毒症状制订正确的检验方案,本案的检验重点应是农药而不是氰化物。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
(2)
?
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对从已高度腐败尸体中提取的检材,其杂质含量远比新鲜尸体高,故应在检验时适当少取检材,并注意提取净化方法,这样杂质的干扰较小,可得出正确的检验结果。
死者王某,女,32岁,于1978年突然死亡。
1979年6月相同年11月对王某尸体进行了两次开棺检验。
尸体已高度腐败,各脏器已腐烂为肉泥状。
提取的死者胃部、肾部部位残渣泥土作毒物分析检材。
原鉴定单位取上述胃部残渣30g左右,用斯奥氏法提取净化,经薄层层析法分析,二苯偶氮碳酰酣显色,末检出巴比妥等毒物。
后经我室复核鉴定,取相对检材2—5g,提取净化后,用薄层层析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法、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均检出有较大量的巴比妥药物。
其中胃区残渣含巴比妥54.2mg/l00g、肾区含56.9mg/100g。
本案检材已高度腐败,检材中杂质含量比新鲜脏器要多100倍以上。
所以取检材数量大,虽然药物含量多了,但杂质含量更高,如净化不彻底,在用薄层层析分析时,杂质与药物混在一起,不能很好的分离,杂质的大而专的兰色斑点掩盖了巴比妥的紫董色斑点。
药物隐藏在杂质之中,显不出巴比妥类的紫堇色典型斑点。
而本案只取2g检材,杂质干扰小,则可见清晰的药物斑点。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3)
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对已被福尔马林浸泡的脏器进行检验时,应用已知空白并经过福尔马林浸泡的相同脏器做对照,用相同方法进行检验,以排除因杂质而造成的假阳性结果。
死者黄某、女,35岁,于1979年10月患感冒并休克过,身为医生的丈夫给其注射了葡萄糖、维生素C等药物。
。
打针后约20分钟出现呕吐、发冷、发烧、抽搐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怀疑被害,经开棺提取死者肝、脑等脏器用福尔马林液浸泡。
上述检材经原鉴定单位按碱性药物提取净化后,用薄层层析法分析,碘化铋钾显色,出现有橙色斑点,Rf值与士的年生
物碱药物相近,定为肝脏中含有士的年药物。
后因嫌疑人拒不交待注射或骗服过士的年药物,经反复调查该地区也无士的年药物的来源。
相对检材送我室复核鉴定时,采用相同提取方法,薄层层析分析时,亦发现有典型的橙色斑点,Rf值与士的年也相近,但更换多种展开剂时,发现Rf值与士的年有差异。
该物质斑点经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扫描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质语法进一步验证分析时,排除了该物质为士的年,并且也排除了为其他常见毒物。
经比对实验,取空白猪肝、空白人肝,经相同方法提取,相同方法分析,未发现橙色物质斑点出现。
但同一空白脏器经用福尔马林浸泡一星期以后,再用相同方法检验,就出现了类似士的年的橙色斑点出现。
经用其他方法验证分析,该物质与送检检材物质相同。
所以,该物质橙色斑点实为福尔马林与生物脏器作用生成的一种生物尸碱,既不是士的年、也不是其他生物碱毒物。
原鉴定单位将此橙色斑点误定为士的年毒物,其主要原因是未做相应的空白对照进行质量控制,将杂质定为毒物,同时本案分析时,未选择多种展开系统进行分析,也未用气相色谱、质谱等方法进行验证。
法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4)
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定量检验时,应采取质量控制技术,排除杂质干扰,或选用具有分离功能的先进仪器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
丰某,男,30岁,1989年被人用菜刀砍伤头部,以后有时犯头痛、癫痫病,并吃过氯丙嗪药物。
丰某于1991年2月发病时死亡。
经某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切片检查,结论为“外伤癫痫病大发作而死”。
死者之妻又供认曾给丰某服过2片氯丙嗪药物。
为进一步弄清死因,1992年1月对死者进行了开棺,提取了肝、胃作检树。
经原鉴定单位用薄层层析法定性分析,紫外分光光度法定量分析,在死者肝、胃组织中检出有氯丙嗓药物,含量分别为8.5mg/100g、1—2.7mg/100g。
根据此鉴定结果,肝中氯丙嗓含量可达致死浓度。
这与家属交待及病理检验结论不符,到底是病痛病发作死亡或是投毒所致。
为进一步弄清死因,判断案情.同一胃、肝检材于同年4月送我室复核。
鉴定时按检验氯丙嗪药物的方法提取净化,添加内标物进行质量控制,用Gc/Ms定性分析,Ge/NPD进行定量分析。
结果也从死者胃、肝中检出氯丙嗪药物,含量分别为0.5lmg/100g、0.33mg/l00g。
根据此含量,肝中氯丙嗓药物属正常治疗浓度。
鉴定结论与案情符合,很快结案。
医毒物学复核鉴定纠正原鉴定结论错误五例分析(5)
在法医毒物学鉴定中,应根据不同中毒情况,不同进药途径,采取相应的检验材料,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李某,女,于1980年2月在丈夫回家探亲期间突然死亡,发现面部及内脏组织呈红色,血液不凝。
原鉴定单位从死者胃及内容物中末检出氰化物及常见毒物。
经进一步调查并第三次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发现死者子宫下垂,分泌物多,子宫内有腊块异物。
我室及原鉴定单位共同对死者子宫肌肉、子宫内腊块、血液进行检验,结果均检出了氰化物,腊块中氰化物含量最高。
死者丈夫最后交待了将装有氰化钾的小腊管塞入子宫内伪装避孕药,使其妻李某中毒死亡。
本案进药途径不是口服,而是子宫粘膜吸收中毒死亡。
所以在尸检时,仅提取死者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作检材是检不出氰化物的。
(案例分析者: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毒化室封世珍)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CT误诊脑挫裂伤导致法医鉴定结论失当
(1)
赵某,女,44岁,汉族,农民。
1989年8月12日被他人用木棍击伤头部,当时不省人事约20分钟,醒后自述头疼、头晕、恶心、呕吐,被送往县医院诊治。
当时查:
神志恍惚,精神萎靡,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存在。
头顶枕正中有7×6cm大小的肿胀区,双上肢见散在皮肤擦伤。
脑电图检查正常。
颅骨x线拍片示:
左右额骨均有线状骨折,长约5cm。
住院治疗1个月。
后因左侧肢体不适,到地区医院诊治,CT扫描检查:
左额叶区脑挫裂伤。
又住入地区医院治疗。
1989年9月28日原法医鉴定部门根据CT报告示有脑挫裂伤,认定赵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后办案人员将CT片带到外地请专家阅片,认为片中有伪影存在,脑挫裂伤不能认定,1990年6月15日原法医鉴定部门再次出具补充鉴定,认CT片虽经外地否定,但根据赵某伤后症状及左侧肢体功能障碍,赵的脑挫裂伤不能排除,仍属于重伤。
1990年6月15日我们复核鉴定时查:
除自述有头疼、头晕、左侧肢体功能障碍外,余无异常。
肌电图检查:
周围神经反射正常。
调阅头颅CT扫描片及x线片,请专家会诊,确认CT片系伪影,无脑挫裂伤征象,X线片无异常改变。
据此认定赵某的损伤不构成重伤。
(案例分析者: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刘希余)
CT误诊脑挫裂伤导致法医鉴定结论失当
(2)
王某,女,27岁,汉族,农民。
1989年8月27日,被他人打伤,当时不省人事约10分钟,当晚到地区医院就诊,检查:
神志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正常。
右额结节处有6×6cm大小肿胀区、压疼明显。
上口唇青紫肿胀。
右上臂有11×6cm大小的肿胀区,右前臂中段有12×15cm大小的肿胀区,左股中段有4×4cm大小的皮下出血区。
x线拍片示:
左挠骨克氏骨折。
给予外固定,回家休息。
伤后1月到地区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右侧顶后区脑挫裂伤,原法医鉴定部门以此认定王某脑挫裂伤,构成重伤。
1990年7月3日我们复核鉴定时查:
自述头疼、头晕。
右腕关节轻度功能障碍,余无异常。
调阅CT扫描片,请专家会诊,排除了脑挫裂伤的存在。
复核鉴定结论:
王某的伤情构不成重伤。
讨论:
脑挫裂伤包括脑挫伤和脑裂伤,由于肉眼观察常难将其相区别,加之两者又常同时出现,所以临床上常合称为脑挫裂伤。
脑挫裂伤的临床表现轻重不一,此较复杂,且常合并或继发其他颅脑损伤,因此,有时难以确诊。
特别是临床症状及体征不明显的轻度脑挫裂伤,常常漏诊。
随着CT扫描技术的广泛应用,上述问题得已解决。
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CT扫描方法,缺乏足够的阅片经验,就容易把CT片中的伪影等异常现象误诊为脑挫裂伤,因此,必须弓[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脑挫裂伤的有无,不仅涉及到损伤程度的认定,而且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本文报告的两个案例就是因鉴定时没有进行案情调查及亲自审阅CT扫描片,仅以CT扫描报告为依据,导致鉴定错误。
为吸取教训,提高鉴定质量,我们体会到在鉴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鉴定时应详细了解案情,尽量查明受伤经过;弄清致伤物、打击方向和暴力的大小,以及受伤的姿势与受伤部位。
二、要全面搜集临床资料。
病历是被鉴定人受伤后的原始记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其真实的伤情,所以要仔细全面地搜集病历资料。
但是有的病历与实际伤情不符,因此还要认真地进行活体检验,对所搜集的病历,进行整理,加以分析,去伪存真,以便正确地认定伤情。
三、要亲自审阅CT片,不能轻信CT报告。
在审阅医院的CT扫描报告单时还应亲自观察CT片,注意片中所示与CT扫描报告描述是否一致,并结合已掌握的案情、临床资料以及其他辅助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必要时对一些疑难的问题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法医学鉴定人要尽可能地多掌握临床知识和临床诊断技术。
以便能对伤害案的临床诊断进行鉴别和确定。
(案例分析者: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法院刘希余)
以临床医生的错误诊断为依据导致法医学鉴定结论失当
一、案情摘要
1986年12月女0日上午8时左右,达县市第一小学校职工张莉与本校教师李朝映因口角纠纷被李朝映用斧头砍伤头部,当时刚进校门的该校校医碰见,急忙护送到达县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上午l0时入院,初步诊断:
1.头皮裂伤;2.脑震荡;3.面部擦伤。
入院后:
1.清创缝合;2.抗炎补液,脱水。
x光头部照片湿片报告:
正侧位片示颅骨骨质未见明显异常,顶枕部软组织层次紊乱,并显示有轻度增厚。
住院6日,于1986年12月26日上午出院。
1986年12月26日至1987年2月27日入解放军四十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3天,出院诊断:
1。
脑震荡;2.头皮裂伤;3.颅底骨折;4.颌面外伤。
出院时仍自觉头痛,头昏,左耳听力下降,建议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休息一周。
1987年5月5日达县市公安局邀请达县地区及达县市法医和达县地区人民医院临床医生进行了“张莉伤情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1.张莉伤情诊断为:
(1)脑挫裂伤;
(2)颅底骨折;(3)头皮裂伤;(4)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右上门齿脱落。
2.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属于重伤。
1987年9月3日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朝映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李朝映无期徒刑;李朝映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
纸给了她(张莉),然后我就走出来,只有十几秒种时间,我就听到张莉在喊‘哎哟,哎哟,救命哟’,我一听,赶紧跑转去,看见凶手把斧头拿起,手在发抖,张莉用左手把脑壳抱到起,在往地上梭……”
王港光l986年12月21日证词:
“我去一完校办事,和周校长说了一会儿话,就分手了,往校大门走,走到操场时,看见一个女的从走道头往外跑,跑到梯子坎时,这女的就跌倒了,后头一个男的在追他”,“……后来,这个男的用斧头砍这个女的,我才反应过来”,“好像是往她头上砍”,他砍时“这个女的是站起来的,好象有一个高度”。
被害人张莉1987年1月9日述当时在和邮递员说话,“说完后,我和邮递员分手了,分手后,我就去开我寝室门,一转身,就啥都不晓得了”。
“你挞没挞(指跌倒)”,“记不起了”。
以上资料说明张莉是否当时伤后就出现原发性昏迷,病历记录与证人证词不一致,伤后是否出现近事遗忘,病历记录与受害人张莉在伤后19日的证词不一致。
由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八条,要求“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本案提供的材料,不够“确证”要求,故不宜引用该条。
(二)根据达县地区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张莉1986年12月20日伤后急诊临床检查:
“头部左耳后上方、头顶部有三处皮肤裂口,分别长约7厘米、6厘米、5厘米、边缘不齐,左耳后上方头皮全层裂开,深达骨膜,左上眼险外侧有一长约3厘米皮肤裂口,上唇有一长约2厘米皮肤裂口,牙齿脱落,松动。
解放军四十三医院病历摘妙“左枕部见一约8厘米,有枕部有一约4厘米,顶后部有一约6厘米长伤口,伤口愈合佳,左眼外眦部见缝合四针,上唇正中见有一缝合伤口,长约2厘米,缺齿,松动”。
上述头皮三处砍创合计总长度为18厘米,已超8厘米,达到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标准。
(三)复查阅读张莉的三张头部x线照片。
于1986年12月27日颅底位片显示枕左侧近左乳头后方,可见骨片,长约3.7厘米后端边缘锐利,稍显分离。
87年2月14日照片(正位及颅底位)未见肯定骨折线,主要因第二次颅底位较标准,(86年12月27日颅底位角度小,显示了骨折)。
一般枕骨骨折,应以汤氏位投照。
综上所述,张莉1986年12月27日头部砍伤,左耳后上方被砍头皮全层裂开,深达骨膜,伤及枕骨、致枕骨左侧骨折,稍显分离。
单纯性颅骨骨折,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四)关于脑挫裂伤的问题。
仔细阅读送检的全部卷宗材料,缺乏关于神经系统检查的临床记录,如腰穿脑脊液检查的记录,神经系统定位病变的症状和体征的记录。
仅在达县地区人民医院入院病历记录“不伴有呕吐及耳、鼻、口腔出血”,醒后无昏迷及呕吐”,体检“鼻腔及外耳道无异常分泌及出血”,“神经系统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颈无抗力”。
上述记录说明张莉头部砍伤后,无颅压增高,无脑膜激惹征,无脑脊液漏。
1987年5月5日张莉伤情司法鉴定检查记录:
“神经系统检查,颅神经无阳性体征,感觉功能和运动功能无障碍”。
三、鉴定意见
根据送检材料,法医临床学复查结果,张莉1986年12月20日被斧头砍伤头部,致枕部三处砍创,头部砍创创口累计长度达18厘米。
x线照片确认枕骨左侧被砍骨折,现有临床资料缺乏伴有颅内脑实质损伤或血管损伤的证据。
上列损伤不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的规定。
符合.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定为轻伤。
四、讨论
(一)本案在此次鉴定前有两次法医学鉴定,第一次地区公安处鉴定为重伤,地区法院根据该鉴定重伤判行为人无期徒刑。
第二次由省法院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否定重伤,省高院根据文证审查意见,改判为有期徒刑。
原告对判决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省高院第一次裁定维持原判,第二次裁决改判,第三次决定重新鉴定,解决损伤程度。
以上说明本案的法医学鉴定属于复杂和有争议的案件,鉴定结论对法庭判决有决定性作用。
本鉴定书发出后,本案法庭判决以本鉴定书的“轻伤”结论进行判决,了结此案。
(二)本鉴定的第一个问题,是伤后原发性昏迷。
如按病历记录,则有脑震荡存在。
仔细复查四卷地区公安及法院的原始卷宗,共数百页。
目击者的证词说明无原发性昏迷,而医院的记录是根据伤者一方(护送伤员者)口述,经过分析,否定了医院的该句病史,根据证词作结。
以上说明法医学鉴定时,应对病历进行审查,否定不真实的成分。
这一工作要求认真细致,把调查材料及伤情所获到的每一细节,按时序联结起来,重建案件发生过程,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可靠结论,不能简单草率作结。
(三)本鉴定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有无颅底骨折和脑挫裂伤,这是当时鉴定重伤的证据。
由于颅骨x光片影象较复杂,应由x一线专家诊断,在两次颅骨x一线片影象不一致时,要根据专业经验,探究原因,找出解释。
本例在接案时坚持了复查原x一线片,结果发现一张系普通的前后位;另一张系汤氏位,显示了颅底骨边缘的横行线状颅骨砍痕。
脑外科医生及没有经验的X一线专家对这种影象常易漏诊,这是临床意见分歧,法医工案例分析者面对不同的临床意见,难于作结的原因
(四)关于颅底骨折致脑挫裂伤。
在原始档案中的讨论记录,
反映出完全是地区脑外科专家的推论意见。
虽然法医在讨论时提出了质疑,但未得到联系本案临床症状体征的回答,而是临床病理过程的推论。
第一次鉴定时仍然采用了“专家意见”,最后鉴定时否定了临床的推论。
(五)总结以上意见,交流本案鉴定书的目的,是说明法医学鉴定人在承担临床法医学鉴定工作时,自己应熟悉与鉴定有关的临床医学知识。
对临床专家的会诊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人应独立思考、分析,予以采纳或进一步研讨;不应照抄,以免鉴定错误。
(案例分析者:
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刘世沧)
是临床治疗上的过失加重了损伤的后果?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介绍:
1990年12、月3日晚,陈××(女,64岁)因女儿与他人发生纠纷殴打而上去相劝,被对方推倒在地,致
右股骨颈骨折,伤后l0天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后右髋关节活动受限。
据此。
第一次法医鉴定为“重伤”,第二次法医鉴定为“轻伤”。
为正确审理此案,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二、伤情摘要
1.1990年12月3日,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骨科急诊病史及验伤通知书记载综合摘录:
主诉:
被人推倒即刻。
检查:
右髋关节压痛(十),“4”试验(十),滚动试验(十);耻骨压痛
(一)。
X片示:
湿片见右侧股骨颈囊内骨折。
诊断:
右股骨颈囊内骨折。
处理:
因本院无床位,建议外院行三棱钉固定术。
2.1990年12月7日至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史(住院号477970)总结摘录:
右髋部外伤,酸痛,右下肢活动受限五天,以“右殷骨颈骨折”入院。
入院后,经检查,决定手术治疗。
于连硬外麻下行“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手术顺利,术后恢复良好。
三、检验所见
l。
自述:
被人拳击左前胸后跌倒,右腿骨折,现术后一年,右腿活动不佳,下蹲困难,疼痛。
2。
检查:
瞒珊步入本室接受检查。
神清,。
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右髋外侧有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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