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查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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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查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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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现场查核表
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980101版
一、基本資料
計畫名稱
工程名稱
發包預算(千元)
工程底價(千元)
契約金額
(千元)
工程類別
查核日期
年月日
開工日期
年月日
(預定)
完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年月日(工期工作\日曆天)
工程進度(%)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經費支用
預定支出 千元
實際支出 千元
主管機關
機關代號
主辦機關
機關代號
專案管理單位
代(編)號
設計單位
代(編)號
監造單位
代(編)號
承攬廠商
統一編號
品管人員*
(*表示需受訓合格)
證書編號
監造單位監工人員*
證書編號
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
證照編號
工地主任(營造業)
證照編號
工程概要:
填表說明:
1.主辦機關應於接受查核時,將填寫後之自主評量表於查核前或查核時,提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參考;非屬工程專責機關者,可請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填寫初稿。
另主辦機關得依本表辦理督導。
2.缺失項目請於□打勾,位置或缺失情形可於該項最後空白處註明。
3.表每項依缺失嚴重度[中等M,嚴重S]之扣點數(輕微L不扣點),係提供查核委員參考。
4.主辦機關應擇與受查標案工程項目相關之本表內容,組合使用,以減少文件篇幅。
1、品質管理制度Q: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QA1)
□4.01.01[-1,-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4.01.02[-1,-2]□未明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未設置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4.01.03[-1,-2]工程契約□內未規定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規定品管人員資格、人數及更換規定
□4.01.04[-2,-4]□無品質督導及查驗紀錄或□未落實
□4.01.05[-2,-4]□無查核、督導或查驗之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
□4.01.06[-2,-4]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或□未確實審查
□4.01.07[-1,-2]□機關委託監造,未於招標文件明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要求其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或□未明定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或□未規定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或□未規定建築師或技師於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到場之處理規定
□4.01.08[-1,-2]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未實施監造簽證
□4.01.09[-1,-2]未依工程會92.07.23工程管字第09200305600號函,於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
□1.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2.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3.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4.01.10[-1,-2]□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察,並於查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01.11[-1,-2]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或承包商品管人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2[-1,-2]未將執行不力之品管人員或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予以撤換並調離工地,並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3[-1,-2]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4.01.14[-1,-2]發現工程缺失,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4.01.15[-1,-2]□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未於契約明定由符合CNS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4.01.16[-1,-2]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未編列設置竣工銘牌費
□4.01.18[-1,-2]使用飛灰混凝土,未依「公共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作業要點」,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相關規定
□4.01.19[-1,-2]未依工程會97.01.08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將「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或□工程契約未依營造業法第33條規定設置技術士及未規定人數
□4.01.20.00專案管理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技服辦法-4)
□4.01.20.01[-1,-2]未協調及整合各工作項目界面
□4.01.20.02[-1,-2]□未審查或複核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未審查或複核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
□4.01.20.03[-1,-2]□未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未督導或稽核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4.01.20.04[-1,-2]未辦理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4.01.21[-1,-2]未依行政院核定97年1月23日起實施「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規定,□辦理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公有建築物,應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或□於取得綠建築標章後,始得辦理結算驗收
□4.01.22[-1,-2]□未將維護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或□未編列維護經費
□4.01.99[-1~-5]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
2、監造單位:
(QA2)
□4.02.01[-2,-4]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
4.02.01.00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2.01.01[-1,-2]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
□4.02.01.02[-1,-2]□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現場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3[-1,-2]□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4[-1,-2]□對承商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審情形未訂定管制辦法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6[-3,-5]□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7[-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或□未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4.02.01.08[-1,-2]□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9[-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或□未符合需求
□4.02.02[-1,-2]無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認可紀錄
□4.02.03.00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作業要點-11)
□4.02.03.01[-1,-2]未訂定監造計畫
□4.02.03.02[-1,-2]未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4.02.03.03[-1,-2]□未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未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商資格□未訂定檢驗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4.02.03.04[-1,-2]未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4.02.03.05[-1,-2]□發現缺失時,未即通知廠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未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境保護等工作
□4.02.03.06[-1,-2]未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計價
□4.02.03.07[-1,-2]未協調及整合履約界面
□4.02.03.08[-1,-2]未填報監造報表或□未落實紀載
□4.02.04[-1,-2](刪除)
□4.02.05[-1,-2]□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設置人數不符規定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登錄表(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4.02.07[-1,-2](刪除)
□4.02.08[-1,-2]施工品質或材料不符規定,未依約處置
□4.02.09[-2,-4](刪除)
□4.02.10[-1,-2]未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或不確實
□4.02.11[-1,-2]□未審核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或□不確實
□4.02.12[-1,-2]□未執行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或□不確實
□4.02.13.00建築師(建築師法第18條)
□4.02.13.01[-1,-2]未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4.02.13.02[-1,-2]未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4.02.13.03[-1,-2]未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4.02.14.00公共工程實施設計、監造簽證者之技師(技師法子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4.02.14.0[-1,-2]□未審核品質計畫書與施工計畫書□未審查施工圖說
□4.02.14.0[-1,-2]□未辦理材料與設備抽查、施工查驗與查核□未辦理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
□4.02.14.0[-1,-2]未親自執行簽證
□4.02.14.0[-1,-2]涉及現場作業者,未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
□4.02.99[-1~-5]其他監造單位品管缺失:
B、承攬廠商:
(QB)
□4.03.01[-1,-2]□無施工計畫書,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4.03.02[-1,-2]□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
4.03.02.00品質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2.01[-1,-2]品質計畫架構未含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查核金額以上需9項,1000萬至5000萬至少4項)
□4.03.02.02[-1,-2]未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基本項目)
□4.03.02.03[-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
□4.03.02.04[-1,-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4.03.02.05[-1,-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時機(含監造單位訂定之限止點),或檢驗頻率
□4.03.02.06[-1,-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
□4.03.02.08[-1,-2]未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4.03.02.09[-1,-2]未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時機或流程
□4.03.02.10[-1,-2]未訂定內部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4.03.02.11[-1,-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
□4.03.03[-2,-4]施工日誌□未落實執行或□未依規定制定格式
□4.03.04[-2,-4]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或□檢查標準未訂量化値
□4.03.05[-3,-5]□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設備進料及送審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
□4.03.06[-2,-4]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履約事項□無缺失矯正預防,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或□未落實執行
□4.03.07[-2,-4]](刪除)
□4.03.08[-2,-4]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登錄表,或□設置人數不符規定□品管人員未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4.03.08.00品管人員(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8.01[-1,-2](刪除)
□4.03.08.02[-1,-2]未執行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作業要點-6)
□4.03.08.03[-1,-2]未做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作業要點-6)
□4.03.08.04[-1,-2]未依據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作業要點-6)
□4.03.08.05[-1,-2]品質文件、紀錄管理未妥適(作業要點-6)
□4.03.09[-1,-2](刪除)
□4.03.10[-1,-2]不合格品之管制未依約處置
□4.03.11.00專任工程人員
□4.03.11.01[-1,-2]未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法第35條)
□4.03.11.02[-1,-2]未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營造業法第35條)
□4.03.11.03[-1,-2]未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營造業法第35條)
□4.03.11.04[-1,-2]未於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營造業法第35條)
□4.03.11.05[-1,-2]未督導現場施工人員及品管人員,落實執行契約規範(作業要點-7)
□4.03.11.06[-1,-2]未填具督察紀錄表(作業要點-7)或□未落實紀載
□4.03.12.00[-1,-2]工地主任未(營造業法第32條)
□4.03.12.01[-1,-2]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4.03.12.02[-1,-2]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4.03.12.03[-1,-2]管理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
□4.03.12.04[-1,-2]辦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4.03.13.01[-1,-2]□未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合格工地主任,□或未到場執行法定工作。
□4.03.13.02[-2,-4]未依營造業法規定,在專業工程施工期間設置符合規定之技術士。
□4.03.13.03[-1,-2]□未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或□未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或□未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等
□4.03.14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及甲、乙、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未執行下列事項:
4.03.14.00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
□4.03.14.01[-2,-4]交付承攬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4.03.14.02[-1,-2]高空工作車、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等之定期檢查、使用高空工作車、起重機、假設工程設備之檢點、擋土支撐構築、露天開挖、施工構台構築、建築物拆除等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4.03.14.03[-1,-2]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03.14.04[-1,-2]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
□4.03.14.05[-2,-4]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4.03.14.06[-2,-4]常駐工地執行職務。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6點)
4.03.14.10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除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之查核事項外,尚包含下列事項):
□4.03.14.11[-2,-4]工地環境或營造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依主要危害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4.03.14.12[-1,-2]高空工作車、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等機械、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架等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4.03.14.13[-1,-2]機械、設備安全衛生之採購管理。
□4.03.14.14[-1,-2]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4.03.14.15[-1,-2]緊急應變措施。
□4.03.14.16[-1,-2]虛驚事故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6點)
□4.03.99[-1~-5]其他承攬廠商品管缺失:
二、施工品質W:
(一)強度Ι-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
(W1)(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應列為丙等-辦法§8)
5.01混凝土施工
□5.01.01[-3,-5]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5.01.02[-2,-4]混凝土養護不合規範,塑性收縮造成裂縫
□5.01.03[-2,-4]混凝土完成面垂直及水平度不合規範
□5.01.04[-2,-4]混凝土表面殘留雜物(如鐵絲、鐵件、模板)
□5.01.05[-2,-4]□施工縫及伸縮縫(含填縫材料施作)留設不當或□施作不當或□未設置
□5.01.06[-2,-4]混凝土澆置爆模或爆管
□5.01.07[-2,-4]高流動性混凝土灌漿後流動性變差,造成析離及泌漿
□5.01.08[-2,-4]自充填混凝土骨材沈澱
□5.01.99[-1~-5]其他混凝土施工缺失:
5.02鋼筋施工
□5.02.01[-3,-5]□主筋或箍筋未綁紮固定確實或□箍(繫)筋、彎鉤綁紮不合規範要求
□5.02.02[-3,-5]□鋼筋號數不符或□數量不符或□間距不足或□未繪製施工大樣圖
□5.02.03[-3,-5]□鋼筋搭接長度不足或□柱筋搭接集中同一斷面
□5.02.04[-3,-5]□彎鉤角度不符或□延長度不足
□5.02.05[-2,-4]□未使用間隔器、墊塊,□保護層不符規定
□5.02.06[-1,-2]□預留鋼筋長度不足或□未設或□間距過大
□5.02.07[-3,-5]配置過度緊密(小於25mm),影響混凝土澆置
□5.02.08[-1,-2]□開口或□角隅未設補強筋或□設置不合規範要求
□5.02.09[-3,-5]樑柱接頭錨定彎曲位置未超過柱中心線
□5.02.10[-3,-5]大小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未深入大樑15公分或不符規定
□5.02.11[-1,-2]□鋼筋表面浮銹嚴重影響截面積,或□有油圬或混凝土殘渣
□5.02.12[-1,-2]鋼筋籠焊接不合規範
□5.02.13[-1,-2]□鋼筋續接器裝設不良或□鏽蝕嚴重
□5.02.99[-1~-5]其他鋼筋缺失:
5.03模板施工
□5.03.01[-2,-4]□模板使用過度,品質不良破損、翹曲,或□模板規格不符契約要求
□5.03.02[-1,-2]□模板未整理,□未塗模板油或塗黑色劣質油
□5.03.03[-3,-5]□模板不緊密,漏漿,或□固定間距之隔件設置不良
□5.03.04[-3,-5]□模板支撐間距過大、歪斜、基底不穩,或□水平繫條或斜撐等設置不良或未設置
□5.03.05[-1,-2]模板組立歪斜
□5.03.06[-1,-2]未預留開口處及預埋物固定不當(如電梯按鈕、穿樑套管、水電配管)
□5.03.07[-2,-4]□模板內殘留雜物(如木屑、瓶罐)未清理或□未設清潔孔
□5.03.99[-1~-5]其他模板施工缺失:
5.04鋼構施工
5.04.00鋼構廠內製作
□5.04.01[-2,-4]鋼板於進料後未依契約規定預塗底漆
□5.04.02[-2,-4]鋼板表面劃線後,在鋼板上遺留痕跡未修補、銲接前切割斷面粗糙度或凹陷深度不符規定
□5.04.03[-3,-5]抽查合格之螺栓孔邊緣仍無勻整、有破裂及凹凸之鋸齒形痕跡或孔徑、孔邊距、間距及數量不符規定
□5.04.04[-3,-5]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5.04.05[-3,-5]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除
□5.04.06[-3,-5]□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5.04.07[-3,-5]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5.04.08[-3,-5]抽查合格之構件尺寸或組合後情形仍有不符規定
□5.04.09[-3,-5]抽查合格之構件試拼裝精度仍有不符規定
□5.04.10[-3,-5]抽查合格之塗裝仍有膜厚不符規定
□5.04.11[-2,-4]]塗裝後之構件儲存不符規定
5.04.50工地現場組裝
□5.04.51[-1,-2]工地接合部分之空隙不符規定
□5.04.52[-1,-2]高強度螺栓接合情形不符規定
□5.04.53[-1,-2]構件安裝完成位置不符規定
□5.04.54[-1,-2]構件安裝完成高程不符規定
□5.04.55[-1,-2]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5.04.56[-1,-2]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除
□5.04.57[-3,-5]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5.04.58[-3,-5]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5.04.59[-1,-2]構件安裝架設完成後未補塗裝或銹蝕
□5.04.60[-1,-2]抽查合格之補塗裝仍有膜厚、防火被覆或防火材料厚度不足
□5.04.99[-1~-5]其他鋼構缺失:
*5.05環保:
詳(四)環境指標
5.06土方工程
□5.06.01[-3,-5]回填土□未分層夯實或□未紀錄
□5.06.02[-3,-5]□回填材料或級配料不符合規範
□5.06.03[-1,-2]□擋土牆回填土高度或□斷面不足
□5.06.04[-1,-2]□開挖或回填土面高程或□斷面不符
□5.06.05[-3,-5]回填料含有機物、木材或其他雜物
□5.06.06[-1,-2]回填區內積水未處理
□5.06.99[-1~-5]其他土方工程缺失:
5.07.01一般施工
□5.07.01.01[-1,-2]□結構物尺寸或□材料設備之規格與設計圖不符
□5.07.01.02[-1,-2]樓梯級高、級深差異過大
□5.07.01.03[-1,-2]建物伸縮縫設置位置/方式與設計圖不符
□5.07.01.04[-1,-2]停車場車道入口處高度不足
□5.07.01.05[-1,-2]排水設施(如污水管、排水溝、截水溝、排水管、抽水井、點井)□配置不當或□阻塞或□坡度不當
□5.07.01.06[-1,-2]欄杆、扶手設置不合規範,焊接部份未填滿
□5.07.01.07[-3,-5]有漏水現象
□5.07.01.08[-3,-5]□防水層破壞或□未設置
□5.07.01.09[-3,-5]□屋頂洩水坡度不當或□未設泛水
□5.07.01.10[-2,-4]排水不良,有積水現象
□5.07.01.11[-1,-2]□落水罩設置不當或數量不符
□5.07.01.12[-3,-5]擋土牆排水管背後未設濾層
□5.07.01.13[-1,-2]□擋土牆洩水孔間距與設計圖不符或□排列不整齊
□5.07.01.14[-1,-2]測量及放樣不落實
□5.07.01.99[-1~-5]其他一般施工缺失:
5.07.02水利、道路及護坡
□5.07.02.01[-1,-2]□蛇籠護坡卵石粒徑過大或□不飽滿
□5.07.02.02[-1,-2]蛇籠堆置方式不合規範
□5.07.02.03[-1,-2]卵石堆砌不合規範
□5.07.02.04[-1,-2]噴凝土厚度不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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