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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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重要提示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2]122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可能赎回其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认购行为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基金合同:
指《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关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上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
住所:
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雁巍
客户服务:
400-818-6666
传真:
0
华夏基金管理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证券股份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11%
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CORPORATIONOFCANADA
10%
海鹏科技投资
10%
市国联发展(集团)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证券股份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股份总经理助理,控股董事,国际金融控股董事,证券国际非执行董事。
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副总经理,证券股份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资本控股非执行董事。
勇宏先生:
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党委书记,市人大代表,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
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市国联发展(集团)副总裁、国联信托股份董事长。
曾任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现中海基金管理)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
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
董事,博士,经济师。
现任证券股份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证券股份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小波先生:
董事,硕士。
现任证券股份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证券股份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燕京啤酒股份、建设(控股)、歌尔声学股份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
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
现已退休。
曾任职于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董事长。
德仁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超图软件股份、同方环境股份、双杰电气股份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
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
总经理,硕士。
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后奇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文动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理,学士。
曾任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
督察长,硕士。
曾在中国金融工作。
红源先生:
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总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
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
现任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高速集团总经理助理、高速投资控股总经理。
曾任地质局驻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省交通厅主任、副处长,基建股份总经理。
吕翔先生:
监事,学士。
现任证券股份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证券股份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义先生:
监事,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
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
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and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
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弘弢先生,硕士。
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滕天鸣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
文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副总经理。
程海泳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雄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建平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承销的证券。
(7)从事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部控制体系。
该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部监控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围,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
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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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上证 医药卫生 交易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