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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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规定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
答: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有: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
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如何辨别新老项目
对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分包项目较多,而又难以从分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对企业有利。
因此如何判断一项建筑工程是否属于老项目值得特别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还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
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即可判定;但是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延续的老合同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
例如,A企业提供掘进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成后,双方可以续约由A企业继续提供掘进工程
服务,如果掘进工程一直延续,标的项目以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定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
笔者认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指向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成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
日期不能认为是合同最初约定的日期,如果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则这
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适用简易征收。
未注明开工日期的是否属于老项目?
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
笔者认为,这类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举证证明。
如果企
业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就不能适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方式。
三、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
如何处理跨县市工程项目的涉税事宜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关键词】: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预征率2%基数是余额,回机构纳税申报和全额开票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勺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关键词】: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预征率3%基数是余额,回机构纳税申报和差额开票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勺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关键词】: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预征率3%基数是余额,回机构纳税申报和差额开票
【政策解读】
以总公司或分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各地项目部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总分包差额的2獅缴税款,在总公司或分公司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简易计税办法或属于小规模
纳税人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总分包差额的3%®缴税款,在总公司或分公司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
四、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必须关注的合同管理的八大要点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
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本文主
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
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
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
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
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
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
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
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
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
5.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
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
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
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
如果货物由供应
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
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
6.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
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
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
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
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
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
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
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八、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关于营改增后有几种发票可以使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有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
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
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
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除增值税发票开具一般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房地产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还需注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
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纳税人部分服务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但进度款发票未完全开具,5月1号后原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注销更换为增值税发票,该未开具的进度款发票如何开具?
税率是多少?
已经完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
税率是多少?
答:
1.4月30日之前开工项目,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
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2•■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十一、建筑业营改增后项目部进项抵扣事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一)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
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二)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具体
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看进项侧的附件2-中国铁建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单
材料类别(列举)是否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及税率
钢材、水泥、混凝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油品、火工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原木和原竹: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率13%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三)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
税率17%
(2)外租周转材料:
税率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
税率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四)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
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
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
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
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
税率为11%
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
材料17%分包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取得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人工费成本费用项目明细
1、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资质的公司)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3、劳务派遣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
劳务合同(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除转让不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任何个人不得开具专票)。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占: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
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
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
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
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八)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
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
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
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
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九)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
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
17%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
登记。
(2)油料费:
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
17%;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
11%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
6%
管理要点:
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
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
11%
(2)汽车租赁费:
17%
⑶其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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