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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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选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选编
(内部资料)
盘锦市科技局
2009年4月
盘锦市情简介
盘锦市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辽河三角洲中心地带。
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670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4.9亿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700元。
下辖两县两区,总人口130万,是辽宁省城镇化率最高的城市。
区域面积4071平方公里,地势平坦,多水无山,地面海拔平均高度4米左右,年平均气温9.5℃。
盘锦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京沈高速、盘海营高速公路在此交汇,京沈高速铁路贯穿境内。
盘锦距沈阳桃仙国际机场120公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260公里、营口鲅鱼圈港120公里、锦州港100公里、大连港260公里。
盘锦资源丰富。
已探明石油储量21.4亿吨、天然气1848.5亿立方米,年产原油1200万吨,天然气9亿立方米,是全国最大的稠油、高凝油生产基地和重要石化工业基地,也是全国最大的道路沥青、防水材料生产基地、重要的化肥与合成树脂生产基地。
境内拥有世界第一大苇田,面积8万公顷,年产芦苇50余万吨,是重要造纸原料基地。
全市水稻种植面积160万亩,年产水稻100余万吨,盘锦大米闻名全国。
海岸线长118公里,沿海滩涂62.7万亩,淡水养殖面积30多万亩,年产各种水产品近20万吨,是中国最大的河蟹养殖基地和著名的文蛤、海蛰生产基地。
盘锦地下盐卤水储量达14.7亿立方米,开发潜力巨大。
盘锦被誉为“湿地之都”,自然环境独特,四季分明,风景如画。
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植被类型保护完好的最大芦苇沼泽地,同时也是我国最美的六大湿地之一,栖息的珍稀鸟类多达263种,其中丹顶鹤、黑嘴鸥等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31种。
因此,盘锦又有“鹤乡”和“黑嘴鸥之乡”的美誉。
世界闻名的壮美景观红海滩每年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国内外游客来此旅游观光。
盘锦人居环境优越,是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全国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基地、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
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有334天达到国家“II级”标准。
盘锦是全国首批36个小康城市之一,城乡人均收入位于辽宁前列。
盘锦是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市,也是中国沿海对外开放城市,先后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和文化往来。
盘锦拥有作为全省“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的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石油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省级开发区——盘锦市经济开发区;此外还有功能完善的食品工业园、塑料工业园、精细化工园、晨宇工业园等专业园区,形成了全市招商引资的先导区和示范区,享有中国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开发开放双重战略机遇,为盘锦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
盘锦人将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把盘锦建设成为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安定、自然生态良好、民主法制健全的现代化城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一)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
(五)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
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六)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积极吸收外资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
(七)支持外商投资重点行业和企业。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
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东北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八)扩大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执行范围。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九)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鼓励外商投资接续、替代产业。
国家采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等措施,鼓励、引导外资投向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充分发挥和综合利用现有资源、人才、生产能力的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着力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十一)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和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功能转换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积极引进外资改组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十三)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开放有关承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
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给予优先许可。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
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东北地区。
对外商在东北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
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十五)扩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范围。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可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四、发挥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
(十六)依托地缘优势,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深化同周边国家的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的开发合作。
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商品、技术和劳务输出。
继续支持东北地区构筑同周边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投资、科技、旅游等合作的平台。
(十七)大力发展东北地区边境贸易。
研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
完善和推广边境贸易人民币结汇办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
(十八)加强东北亚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进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
继续扩大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
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
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并使黑河、绥芬河(东宁)、珲春、丹东等边境地区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
(十九)鼓励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境外开发。
进一步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
(二十)鼓励具备资格的企业积极参与援外项目竞标和承担对外合作项目。
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能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在现行的国内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及境外办展、广告等市场开拓费用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发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大连口岸的开放度,增强吸收外资和聚集航运要素的能力。
研究扩大大连区港联动试点的范围。
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国外优惠贷款支持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力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进一步提高现有开发区发展水平。
大力推动以开放条件下的自主创新为特征的东北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现有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
设在东北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履行规定程序,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支持东北地区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国家对东北地区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促进对俄路、港、口岸和对朝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
国家在实施对外援助上,优先安排连接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十五)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
(二十六)鼓励东北地区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利用留学项目为东北地区培养紧缺人才。
加大对东北地区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
积极争取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和推动东北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东北地区发展教育。
(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
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二十八)认真抓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组织落实。
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振兴东北办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对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辽宁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开放的政策规定
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今后一个时期,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重点将放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辽宁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五个区域(以下简称五个重点区域)。
五个重点区域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享受如下新增优惠政策:
一、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辽宁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二、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五、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六、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七、对五个重点区域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八、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涉及省级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额免收。
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新发生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此政策执行。
九、五个重点区域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十、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融资推进、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
金融机构要从参与项目规划、论证入手,技术支持结合融资支持,政府信用结合企业信用,积极推进五个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发工作。
十一、在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区域内设立“飞地”,并实施政策优惠。
锦州市和葫芦岛市可分别为朝阳市、阜新市在区域内确定若干平方公里的区域(“飞地”),在“飞地”内设立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外,增量返还增至100%,由两市(“飞地”提供市和使用市)按各50%的比例分留。
十二、政策中涉及大连市相关内容,由大连市政府参照省相关政策内容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其他相关市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
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盘委发[2007]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到盘锦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分别在120O元/平方米和1500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缴市、县(区)财政的土地收益,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奖励,第3年至第5年奖励50%。
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1-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可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达70%的奖励。
第四条 特定区域内企业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由市、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第1年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2年、第3年每平方米分别补贴40元、30元。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年内由市、县(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达5 O%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特定区域内新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代办式”服务。
企业委托经济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代办相关手续,免交代办费。
第八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区)受益财政按国外企业实际缴资额或域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牵动作用或较大影响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号起施行)
《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盘委办发[2007]18号
第一条依据《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盘委发[2007]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特定区域,也括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辽滨经济区、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盘山经济开发区、盘锦精细化工循环经济示范区、盘锦食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以及其它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需经市园区主管部门认可后适用规定。
第三条规定涉及市本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并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第四条规定所称投资密度,是指单位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确定企业用地限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密度)。
在用地限额内,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超出用地限额部门,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缴财政的土地收益,扣除财综字[1996]1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土地业务费、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辽财非[2006]532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余额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园区。
园区可根据企业贡献,自主确定对企业的补贴数额。
园区申请土地收益返还,需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地址证明、缴费凭证以及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3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的贡献,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可给予企业相当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奖励。
享受土地补贴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规定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第六条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新建工业企业申请所得税奖励,需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主管部门(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办理。
第八条特定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1一3年内可获得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最高70%奖励(享受土地补贴奖励政策的企业除外)。
企业享受增值税奖励的具体年限、比例,由受益财政确定。
企业申请增值税奖励,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税收减免证明、厂址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工业主管部门(国内投资工业企业)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办理。
第九条企业申请市财政工业标准厂房租赁补贴,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厂房租赁合同、县(区)政府出具的资金配套证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
租赁补贴资金,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在县(区)纳税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
1比例负担。
市财政补贴资金待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划拨。
第十条特定区域内企业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向市经委申报,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审核确认,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财政贷款贴息,需凭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县(区)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凭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县(区)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
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贴息比例为50%,其它企业贴息比例为30%,但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市、县(区)受益财政的实际贡献,且单个企业2年贷款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资金,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在县(区)纳税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
1比例负担。
市财政补贴资金待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划拨。
享受国家、省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规定第五条贴息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特定区域内新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需凭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厂址证明、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在市权范围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对在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注册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盘锦投资,办理注册登记、项目审批及许可手续,可委托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市经委(国内投资工业企业)、县(区)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代为办理。
受委托单位应限时办结,并免收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申介组织和个人申请引资奖励,需凭与用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引资协议,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或工业主管部门(国内投资工业项目)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
规定第八条不适用于本市负有特定招商职责和义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根据规定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具体政策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不适用于中省直国有大企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盘锦船舶工业基地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到盘锦船舶工业基地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基地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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