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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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重要程度属中等,试卷分值在10分至12分,主要体现在单多判中,单独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情况比较罕见。
本章主要介绍14个小税种和1项附加费,考点非常分散,每个小税种单独成节,篇幅都不长,考点也不多。
本章从主观感受来看,似乎小税种很容易学,逐一击破就可以了,但实际学习中却有种逐渐潜入了“深水区”的感觉。
这是因为,孤立的单一税种学习难度虽不高,但若将其放到一个“税种集群”的生态环境中,那么税种彼此之间的关联度会有非常显著的提升,诸如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法要素盘根错节,不同税种之间非常容易混淆,这也是本章学习中遇到的最大困境。
本章我们可以采用将不同小税种分组的方式进行学习,从逐一学习孤立的税种,过渡到全面攻破某一税类,这样便可以保证适当的复习强度和较好的学习效果。
本章2020年考核变化较大,主要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车辆购置税”的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耕地占用税”的内容。
(3)新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考点一:
房屋、土地有关税种(五项)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1.特定坐落位置的房产
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纳税义务人
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1)产权所有人;
(2)承典人;
(3)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注意“坐落地点”,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提示2】注意是“房屋”,因此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张稳老师图示说明】房屋和土地涉及的税种较多,因此要准确区分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边界”。
第一,所说“城市、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土地,我们不用区分土地所有制形式;第二,只要纳税人占用的这些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而在这些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在这些纳税区域内的“非房屋”,如烟囱、水塔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但其占用的土地,依然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提示】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税)×12%(或4%)
税率优惠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链接】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房产税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是“互斥关系”,即同一处房产,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同时不会再重复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因此练习中要注意,题目条件对同一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如自用改为出租),此时应分不同“时间段”,分别计算该房屋应缴纳的从价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
【链接】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关于房产原值
(1)概念。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附属、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改扩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关于房屋投资联营
(1)从价计征。
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举例】房产税计算
【示例1】某企业2019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
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提问】该企业2019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
【分析】
第一步:
确定计征方式
从价计征
第二步:
确定计税依据
5000×(1-30%)=3500(万元)
第三步:
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3500×1.2%=42(万元)
【示例2】甲企业出租仓库给乙公司,该仓库原值500万元,乙公司当年以30万元的生产资料抵付租金。
已知:
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提问】甲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
【分析】第一步:
确定计征方式
从租计征
第二步:
确定计税依据
30万元
第三步:
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30×12%=3.6(万元)
【示例3】某企业有一处生产经营用房产,原值5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3年。
已知该企业取得归属于当年的固定收入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
【提问】该企业201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多少?
【分析】第一步:
确定计征方式
2018年前半年从价计征、后半年从租计征
第二步:
确定计税依据
房屋租金:
100万元
房产余值:
5000×(1-20%)=4000(万元)
第三步:
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100×12%+4000×1.2%÷2=36(万元)
【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公司的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
已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甲公司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1000-400)×(1-30%)×1.2%=5.04(万元)
B.(1000-400)×1.2%=7.2(万元)
C.1000×(1-30%)×1.2%=8.4(万元)
D.1000×1.2%=12(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公司将一幢办公楼出租,取得含增值税租金92.43万元。
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5%。
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下列关于甲公司2018年出租办公楼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
A.92.43÷(1+5%)×12%=10.56(万元)
B.92.43÷(1+5%)÷(1-12%)×12%=12(万元)
C.92.43÷(1-12%)×12%=12.6(万元)
D.92.43×12%=11.0916(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12%或4%。
(四)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链接】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主要掌握:
①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②在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③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④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链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选题】(2019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产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
A.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
B.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
C.个人拥有的市区经营性用房
D.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收优惠。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营性用房照常纳税。
(五)房产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八项)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房产来源
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来自己有的房产
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之月
出租、出借
交付的“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库存商品
使用或交付“次月”
新取得的房产
自建
生产经营
建成“次月”
委建
生产经营
验收“次月”
购置新房
生产经营
交付“次月”
购置旧房
生产经营
签发权属证书次月
《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文规定: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提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可以简化记忆为:
旧有的房产,经营之月租借次月
新取得房产,建验交权属次月
【多选题】(2018年)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选项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地点
(1)房产所在地缴纳。
(2)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链接】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链接】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补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虽然属于征税范围,但目前暂免征税。
(三)税率★★
(1)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2)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3)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1.测定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证书记载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据实申报后调整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链接】上述
(1)
(2)(3)(4),房产税同样免征。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链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7)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2.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20项)
【提示】此处税收优惠内容繁多,我们主要以考试频率较高的内容为核心来归纳,如下表所列示。
情形
具体内容
免税
征税
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相互无偿使用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企业厂区以内(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电力行业
火电厂
厂区“围墙外”的:
①灰场;
②输灰管、输油(气)管道;③铁路专用线
①厂区“围墙内”用地;
②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
水电站
除征税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
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供电部门
①输电线路用地;
②变电站用地
——
民航机场
工作区
生活区
——
①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
②生活区用地;
③绿化用地
飞行区
①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
②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
通讯区
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
——
机场道路
“场外”道路用地
“场内”道路用地
盐场、盐矿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其他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林场
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
体育场馆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减半征收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提示1】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条件为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提示2】关于体育场馆的优惠政策,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相同,因此可以一并掌握
开发商品房
房产税
出售前,不征收
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
开发建设其他商品房用地
两者易混淆点
开发的商品房在产权出售之前,房产税一般不征收,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了经济适用房用地外,一律征收
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衔接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年新增两项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①(2020年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以上市场中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
②(2020年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举例】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示例1】某火电厂总共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其中围墙内占地40万平方米,围墙外灰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厂区及办公楼占地面积37万平方米,已知该火电厂所在地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提问】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第一步:
确定适用减免税部分的土地
火电厂围墙外灰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步:
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土地占用面积:
80-3=77(万平方米)
第三步:
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77×1.5=115.5(万元)
【示例2】某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滩用地250000平方米。
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
【提问】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分析】第一步:
确定适用减免税部分的土地
盐场或盐矿的盐滩、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第二步:
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土地占用面积:
35000+15000=50000(平方米)
第三步:
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50000×0.8=40000(元)
【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贸易公司位于市区,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区占地4000平方米,生活区占地1000平方米。
甲贸易公司还有一个位于农村的仓库,实际占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
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5元。
计算甲贸易公司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000×5=25000元
B.(5000+1500)×5=32500元
C.(4000+1500)×5=27500元
D.4000×5=200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位于农村的仓库不属于征税范围。
【单选题】(2017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容积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
A.18000平方米
B.24000平方米
C.36000平方米
D.12000平方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单选题】(2019年、2018年)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用地中,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项目的是( )。
A.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企业生活区用地
D.公园自用的土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厂区以内的用地,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用地等,一般均不适用免税的政策规定。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比较
比较项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之月起
——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新征用的耕地
——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①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同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同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同房产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房屋还未建成,不涉及房产税的纳税问题。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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