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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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买方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七条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合约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约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三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每个交易日,可交易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范围,至少应当覆盖其标的期货合约当日停板价格范围。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行权价格范围。
第十四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具有相同标的期货合约的同一类型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第十五条涨跌停板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六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七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客户,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卖方的资金。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第二十一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相同。
第二十二条期权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市价止损(盈)指令、限价止损(盈)指令与期货相同。
交易所对指定期权合约提供组合交易指令,指令类型和交易方式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第二十三条期权合约挂盘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期权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期货合约新上市时,对以该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为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月份、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合约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而使期权合约转换成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未申请行使权利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期权合约数量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期权买方行权和期权卖方履约后交易所分别收取行权手续费和履约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当日成交价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期权理论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期权定价模型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可以对不合理的结算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的标准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每日期权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期权买卖双方的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期权卖方(买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同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开仓交易保证金,新上市期权合约按照该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及其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的保证金标准收取。
期权卖方(买方)开仓收取(支付)权利金=∑卖出(买入)开仓价×卖出(买入)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第三十二条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价收取(支付)权利金;同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收取(支付)权利金=∑卖出(买入)平仓价×卖出(买入)平仓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第五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三条期权买方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期权行权申请或者撤销申请。
通过交易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闭市前提交。
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15:
10之前提交。
第三十四条期权的卖方有履约义务。
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三十五条每日闭市后,交易所为提出行权申请的期权买方按照持仓时间最长的原则选择卖方进行配对。
第三十六条期权行权后,买卖双方的期权合约持仓相应减少。
买方和卖方按照行权价格建立相应的期货合约持仓,按照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进行结算,但不影响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看涨期权行权时,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时,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
第三十七条每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闭市时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期权买方持仓情况判断期权能否行权:
(一)实值期权或者平值期权(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比较)行权时,期权买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二)虚值期权(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比较)行权时,期权买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并能弥补虚值额。
看涨期权的虚值额=Ma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的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三)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期权行权申请按申请时间优先顺序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四)期权买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时,期权行权申请按结算准备金余额和申请时间优先顺序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第三十八条期权合约的到期日闭市后,所有未提出行权申请和提出申请但按规定不予行权的期权合约,交易所按买方自动放弃处理,释放卖方相应的期权交易保证金。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权买方无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组合类别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是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的乘积。
第四十二条如果某期权合约结算价小于或者等于下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那么下一个交易日该期权合约最低报价为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三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四条若某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强制减仓方法与期货相同;有根据认为该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交易行为引发,则按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六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持仓限额不合并限仓。
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
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具体持仓限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同阶段该期货合约买持仓限额;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同阶段该期货合约卖持仓限额。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实行期权交易大户报告制度,具体规定与期货交易相同(期权合约大户报告表见附件)。
第四十八条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九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四十八条第
(一)、
(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属第四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持仓量相等,按先期货、后期权原则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货合约持仓量相同,先按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字母顺序由小到大、合约月份时间顺序由近到远,再按买卖持仓量不等时持仓量较大方向的持仓先平、买卖持仓量相等时先买持仓后卖持仓的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权合约持仓量相等,按先卖持仓后买持仓,再依次按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字母顺序由小到大、期货合约月份时间顺序由近到远,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的强行平仓:
(1)若一个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一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2)若一个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及其客户的持仓数量确定客户的强行平仓数量,再按客户超仓的方法对每个客户进行强行平仓;若多个会员超仓,则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若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客户强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超仓的方法强行平仓。
3.属第四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四十八条第
(一)、
(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
(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
(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十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买(卖)委托价格为当日涨(跌)停板价,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一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通知、执行及确认程序,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致使强行平仓无法在当日全部完成或者延迟完成情况处理等规定与期货相同。
第五十二条期权交易异常情况的具体情形、采取的紧急措施、报告程序以及棕榈油期权合约异常情况处理与期货相同。
第五十三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期权交易风险警示和化解措施的具体适用与期货相同。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月、每年的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五十七条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
期权交易即时/延时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
合约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五十八条每日行情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日行情:
合约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
(二)所有合约、所有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合计成交量和总买卖持仓量。
(三)行权量统计。
第五十九条每周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合约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行权量和成交额。
第六十条每月行情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合约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行权量和成交额。
第六十一条期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大户报告表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大户报告表
表一: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客户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月日
客户名称
客户编码
合约系列代码
买方向持仓
卖方向持仓
期货合约
建仓时间
持仓占用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持仓意向
看涨期权买持仓
看跌期权卖持仓
看涨期权卖持仓
看跌期权买持仓
买持仓量
卖持仓量
合计
资金来源说明
会员单位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表二:
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月日
合约系列代码
买方向持仓
卖方向持仓
期货合约
持仓
性质
建仓
时间
持仓占用
保证金
可动用
资金
持仓
意向
看涨期权买持仓
看跌期权卖持仓
看涨期权卖持仓
看跌期权买持仓
买持仓量
卖持仓量
合计
资金来源说明
会员单位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表三: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月日
客户名称
客户编码
合约系列代码
买方向持仓
卖方向持仓
期货合约
建仓时间
持仓占用
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持仓意向
看涨期权买持仓
看跌期权卖持仓
看涨期权卖持仓
看跌期权买持仓
买持仓量
卖持仓量
合计
资金来源说明
会员单位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豆粕期货期权合约(草案)
合约名称
豆粕期货期权合约
交易代码*
MYYMM-C(P)-EP
交易单位
1手(10吨)豆粕期货合约
行权方式
美式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0.5元/吨
标的合约月份
1、3、5、7、8、9、11、12月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行权价格间距
50元/吨
涨跌停板
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的乘积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0:
15、10:
15~11:
30,
下午13:
30~15:
00
最后交易日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注:
*M为豆粕期货合约交易代码,YYMM为期货合约月份,C(P)为看涨(跌)期权代码,EP为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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