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内蒙古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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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内蒙古商会章程
甘肃省内蒙古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甘肃省内蒙古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内蒙古人在甘肃省从事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在甘肃省国有企业及其它性质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内蒙古人所经营的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甘肃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
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的发展,共同提高内蒙古人所经营的工商企业在甘肃的信誉,进一步发展内蒙古和甘肃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甘肃省工商联合会和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工商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并协助内蒙古各级人民政府搞好内蒙古驻甘的工商机构行业管理。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
如雨天灾人祸,募捐自主经济。
为会员提供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
提供介绍经营、仓储、运输、生产、住宿等场地以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介绍,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
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四)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业关系与发挥内蒙古企业的整体优势。
(五)制定并推选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道风尚。
(六)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二条,凡经甘肃各级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内蒙古人在甘肃所经营的工商企业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志愿、退回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一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内蒙古商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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