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贸易理论与实务.docx
- 文档编号:25701208
- 上传时间:2023-06-11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244.42KB
网络贸易理论与实务.docx
《网络贸易理论与实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贸易理论与实务.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网络贸易理论与实务
过境贸易指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内陆国对外贸:
44个国家)过境贸易有两种类型:
直接过境贸易,如在海运情况下,外国货物到港后,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港口通过国内航线运送到另一个港口,而后离境,有时,不需卸货转船。
直接过境完全是为了转运而通过某国国境,承办过境的国家由此可获得与转运相关的费用。
间接过境贸易。
指外国货物到港后,先存入海关保税仓库,未经加工改制后,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运出国境的活动。
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的主要区别
过境贸易中第三国不直接参与商品的交易过程;转口贸易则须由转口商人来完成交易。
在转口贸易中,转口贸易国进口货物但不是用于本国消费,出口货物却又不是真正的货物生产国。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转口贸易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通讯设施发达、贸易限制少、结算便利且费用低,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适于作为物流中心(新加坡、香港)。
目前,中国销往美国的商品有50%以上是由香港转口实现出口的。
前者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后者则以盈利为目的。
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按统计口径分
总贸易(GeneralTrade):
以国境为标准划分和统计的进出口贸易。
进入国境的商品全部列为进口;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
中国、日本、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90多个国家与地区采用此法统计外贸。
专门贸易(SpecialTrade):
以关境为标准划分和统计的进出口贸易。
一定时期内运入关境的商品列为进口,称为专门进口;运出关境的商品列为出口,称为专门出口。
专门进口和出口之和即专门贸易。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80多个国家与地区采用此法。
数额不同。
关境和国境往往不一致,一般总贸易会大于专门贸易,过境贸易计入总贸易,不计入专门贸易。
反映的问题不同。
总贸易反映一国在国际商品流通中所处的地位;专门贸易只包括那些进口是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出口是该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反映一国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
关境小于国境:
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时,这些经济特区在国境内关境外,因此,关境小于国境。
关境大于国境:
有些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成员方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政策,形成共同关境,此时,成员国关境大于国境。
(三)、按交易对象的性质分
货物贸易:
商品的进出口,也称有形贸易。
有形贸易的进出口都要办理海关手续,并在海关的进出口统计中反映出来,从而构成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额。
服务贸易:
服务的进出口,也称无形贸易
无形贸易通常不办理海关手续。
在海关的出口统计反映不出来,而在国际收支中反映出来。
无形贸易额是一国国际收支的重要部分。
服务产品提供和消费一般同时进行,具有不可储存性。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主要区别:
前者的进出口需经过海关,因此其贸易额反映在海关的贸易统计表上;后者的进出口则无需经过海关,因此其贸易额一般不反映在海关的贸易统计表上。
但无论是货物贸易额还是服务贸易额都是一国国际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贸易的有关统计指标
(一)贸易额和贸易量
对外贸易额(ValueofForeignTrade),也称对外贸易值:
是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以某种货币统计的出口额与进口额的总和。
国际贸易额(ValueofInternationalTrade)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用某种货币统计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出口总额。
思考1:
国际贸易额为什么不能简单的把世界各地的出口额与进口额相加?
思考2:
为什么世界各国和地区进口总额会高于出口总额?
答1:
不能,会形成重复计算
答2:
统计出口额以FOB(FreeonBoard)计算,统计进口额以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计算,CIF价比FOB价多运费和保险费。
“运费和保险费”属于什么贸易?
思考:
如果一国去年的贸易额是100亿美元,今年的贸易额是200亿美元,是否可以说该国的贸易规模扩大了1倍?
对外贸易量(QuantumofForeignTrade)是指以固定年份为基期所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对外贸易值而得出的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额。
对外贸易量可更准确反映对外贸易实际规模的变动。
计算公式:
对外贸易量=对外贸易额/进出口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报告期价格/基期价格)*100
举例:
1991年一国出口值为14000亿美元,2001年出口值为30000亿美元,设1991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00,2001年出口价格指数为160,求:
2001与1991年相比,该国出口值和出口量的增长变化情况?
(二)贸易差额(BalanceofTrade)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间的差额(顺差surplus与逆差deficit)。
出口总额大于进口总额为贸易顺差、出超或盈余;
出口总额等于进口总额当贸易平衡;
出口总额小于进口总额为贸易逆差、入超、赤字。
(三)贸易条件(Termsof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对关系。
计算公式:
(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
系数大于100,该国的年度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进口能力提高。
系数小于100,该国年度贸易条件恶化,进口能力削弱。
自由贸易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构成了整个国际贸易理论的完整体系。
自由贸易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部分,非主流的贸易理论,就是贸易保护理论。
二、比较优势说
比较优势理论是在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如果一国生产某种商品的成本绝对低于另一国,则该国在这一产品上有绝对优势。
绝对优势说的基本内容:
分工学说:
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分工的原则是绝对优势或绝对利益。
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条件。
结论:
各国应该按照绝对优势进行国际分工,每个国家专门生产其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然后进行交换,这样就能更有效地利用各国的土地、劳动和资本,增加社会财富,每个国家都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主张自由贸易。
比较优势理论
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回答了上述问题。
即使一个国家生产两种商品的成本都高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没有绝对优势,只要两种商品的成本差异不同,两个国家依然可以进行国际分工和贸易。
根据“两优取强、两劣取弱”的原则进行分工,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商品,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双方仍然可以从贸易中获利。
三、李斯特的贸易保护学说(幼稚工业保护论)
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被认为是幼稚工业保护论的鼻祖:
1841年《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
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原始未开化时期
↓
畜牧时期
↓
农业时期(在农业时期之前,一国经济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应坚持自由贸易。
)
↓
农工业时期(在农工业时期,一国的工业刚起步,尚处于幼稚阶段,竞争力不强。
若国际市场上存在着成熟工业国,则幼稚工业国应对本国工业实施保护,避免与成熟工业国竞争,以保护本国工业发展。
)
↓
农工商时期(农工商时期对应的是成熟的工业体系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也应坚持自由贸易。
)
生产力理论
生产力理论是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论的理论基础,也是他论证保护贸易政策必要性的最有力的根据。
李斯特认为,长期来看,国家的根本利益应该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是当前财富的多少。
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内容
1.保护的前提与目的。
2.保护的对象。
李斯特主张的对幼稚工业实施保护至少需具备两个条件:
①国内工业刚刚起步,尚处于幼稚阶段,缺乏竞争力;②国外同类产业已相当成熟,竞争力强大。
3.保护的手段:
关税措施
4.保护的程度。
针对工业部门中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5.对保护代价的认识:
生产力的提高
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
一般来说,采用产业政策优于关税等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
(一)、凯恩斯新重商主义的内容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假设条件批评
自由贸易理论的“充分就业”前提发展到19世纪30年代已不存在;“国际收支自动调节说”存在欠缺。
2、贸易顺差对一国对外贸易有利,而贸易逆差则有害。
3、政府应该关注,进而应该干预对外贸易,采取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的作法。
(二)、凯恩斯主义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1、投资乘数理论
乘数(倍数)理论——投资增长和国民收入扩大之间的依存关系,即投资的增加会对国民收入的增加产生倍数的增加效应。
凯恩斯认为,由于国民经济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的,某一部门的一笔投资会在其他各部门之间引起连锁反应,最终使国民收入整体为原来投资的若干倍。
假设:
新增加投资100元,投入资本品的购买
资本品生产者收入增加100元,消费90%,即90元
消费品生产者90元90%81元
其他生产者81元90%72.9元
五、要素禀赋理论(近代国际贸易理论)
1.概念
要素禀赋指一国所拥有的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比例。
如果A国的K/L大于B国,则A国为资本相对丰富国家。
要素密集度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所投入的两种生产要素的比例。
如果生产商品X的资本与劳动投入比例大于生产商品Y的资本与劳动投入比例,那么商品X就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商品Y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1.3.1关税措施
关税:
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是国际贸易中最古老、最主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关境(关税领域):
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
一般说来,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是相同的,但有时也并不一致。
关境+(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海关保税仓库等)经济特区=国境关境>国境(如欧共体等关税同盟区域)
关税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固定性)。
关税的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以此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财政性关税
2、调节商品的进出口以及进出口商品的结构
3、保护国内产业与市场——以此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保护性关税
3、按照征税的依据划分:
(1)正税
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征收的关税。
(2)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海关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税以外,额外加征的关税。
即相对于正税而言。
它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常见的进口附加税。
此外进口附加税还包括紧急关税、报复关税、惩罚关税等。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a.倾销
b.损害
c.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征收目的:
抵消倾销商品价格方面的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和工业。
◆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反倾销措施
包括:
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第一,价格承诺:
是指由出口方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则相应终止案件调查。
第二,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担保函。
自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9个月。
第三,最终裁定: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由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是超过正常海关关税的一种附加税。
期限一般4-9个月,期限最高达5年。
如果可以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可以征收其中的一种。
反补贴税
◆征收条件: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出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征收目的:
仅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所给予的补贴,因此,反补贴税不具有惩罚性。
4、按照征税待遇分类和具体实施情况分类
(1)普通关税
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税率较高。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优惠关税之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率是一种优惠税率,往往和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相关。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
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
优惠关税之特惠税
指从某个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
优惠关税之普遍优惠制
又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待遇的一种关税优惠,简称普惠制。
(单方面)
4.关税的征收方式
(1)从量税
指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多数按重量计:
毛重(内外包装),半毛重(=毛重-外包装),净重(扣除内外包装)
优点:
①手续简便;②可抑制故意低瞒报价
缺点:
①税负不合理、不公平②当价格变动时,保护作用和财政作用受限。
(2)从价税
指按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税。
◆计算公式:
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关键:
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
三种方法:
C.I.F:
到岸价格,等于成本+保险费+运费;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进口关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计算时应把握四点:
◆贸易成交以CIF价格为准。
◆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
◆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3)具体计算实例
◆以CIF成交的进口货物,其应征税款的计算: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00美元=847.26人民币元(买入价)
100美元=857.18人民币元(卖出价)
查海关税则,确定进口税率(15%)
将以美元表示的进口货物折算成人民币,确定完税价格
外汇买卖中间价100美元=(847.26+857.18)÷2=852.22人民币元,
即1美元=8.5222人民币元
完税价格=125000×8.5222=1065275人民币元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
1065275元人民币×15%=159791.25人民币元
◆以FOB成交的进口货物,其应征税款的计算:
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查海关税则,确定进口税率(10%)
将以美元表示的进口货物折算成人民币,确定完税价格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2=11.577人民币元,即1英镑=11.577人民币元
CIF价=(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
计算进口关税税款
出口关税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1.FOB价格
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税率
2.CIF价格
出口关税=(CIF-保险费-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率
3.CFR价格
出口关税=(CFR-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税率
1、上海某汽车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汽车一辆,成交价格CIF上海2,000,000日元/台,且经上海海关审定。
查该汽车的适用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外汇牌价为100日元=6.8531元人民币。
计算应纳进口关税额.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额。
2、某贸易公司从日本进口了1000箱啤酒,规格为24支×330毫升/箱,申报价格为FOB神户USD10/箱,发票列明:
运费为USD5000,保险费率为0.3%,经海关审查属实。
该啤酒的最惠国税率为3.5元/升,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1吨=988升),增值税税率为17%,外汇牌价为100美元=827元人民币。
求该批啤酒的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额。
3、我公司打算出口一批货物,要缴纳40%出口税。
CIF东京22150USD(报关金额),保险费=36.55USD,海运费=100USD,我公司应该缴纳多少关税?
4、上海某公司从德国购进一批产轿车,成交价格共FOB100000.00美元,另付港商佣金FOB3%(非买方佣金),运费6000.00美元,保险费率3‰,经查该汽车的税则号列应归8703.2314,适用税率为50%。
要求计算进口关税(外汇中间价折合率1美元=人民币8.27元)。
国际贸易术语(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风险:
货物灭失的风险谁来承担?
风险何时何地转移?
责任:
何时何地交货、接货?
通关过境由谁负责?
需交接哪些单据?
费用:
通关过境的费用、关税?
运输费?
保险费?
2.2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如FOBShanghai(装运港)。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相关费用。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FOB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转移界限
(四)FOB的译名
有人称FOB为“离岸价”,这是不准确的。
若用驳船将货物运至大船边或船舷,在此之前的费用还是由卖方负担。
因此离岸后,卖方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费用。
即使正常情况下,双方也不是以“岸”为划分界限。
六)使用FOB术语注意事项
1.运输代办问题:
在以FOB条件成交的交易中,买方往往要求卖方代办运输事宜,此时,卖方仅仅提供服务,其风险和费用仍然由买方承担。
2.卖方在交货后应及时给予买方充分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安排投保、通关、接货。
若卖方怠于此项通知,致使买方无法投保,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装上船舶,但有关货物在此情况下的风险并不被认为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船货衔接问题:
买方有义务安排运输事宜,并将相关的船名、装货地、交货地及交货时间等信息及时通知卖方。
若买方怠于此项通知,或所指定船舶未按时抵达,或不能装运货物,或提前截止装货,则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只要货物已经特定化。
CFR术语
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如CFRNewYork(目的港)。
(一)基本特征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交付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此后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人无意在船上交货,可使用CPT术语。
CFR贸易术语是INCOTERMS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
卖方都在装运地或发货地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人们常常将该术语下的买卖合同称之为“装运合同”。
与其他术语不同的是,该术语下,风险和费用如运费的划分点相分离。
(五)使用CFR术语注意事项
1.出口商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装运期。
2.出口商应及时和充分地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否则要承担进口商漏保的损失。
3.对出口商而言,最好(尽可能)采用
CFR或CIF:
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处理货物(当进口商不付货款时)。
对进口商而言,最好避免使用CFR(CIF);最好采用FOB:
减少出口商与船方勾结共同欺诈进口商的可能,如出口商与船方勾结,使用不适航的船舶运货、造假单据、发假通知,然后再通知进口商出事,实际可能并没有装运或人为凿船,以致造成进口商或保险人损失。
因此,若不得不使用CFR时,进口商须在合同中对船级、船龄等加以特别规定。
另外,使用FOB时,报价低、易比较。
CIF术语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如,CIFLondon。
(一)基本特征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交付后,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还应当对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为买方办理海运保险。
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险别办理保险。
若买方需获得更大责任范围的保险险别的保障,买方可与卖方达成明确的协议,或者自行办理额外保险。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二)适用范围
水运(包括内河运输)。
(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除了卖方须办理货运保险外,双方的其他义务完全与CFR相同。
(四)货运保险
CIF条件与CFR的惟一区别在于,CIF之下,卖方必须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对买方而言,至关重要。
因为CIF之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之后,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给了买方。
当保险单转让给买方或其他任何合法持有保险单的人,根据保险单转让原则,买方或持有保险单的人在货损后可向保险人行使索赔权。
因此,卖方的投保实际上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利益。
为此,INCOTERMS2000对卖方应如何履行投保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人的选择。
卖方必须向信誉良好的承保人(underwriter)或保险公司投保。
2.保险险别。
在CIF条件下,为了自身的利益,买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向卖方提出要求,投保适合货物的保险险别,卖方按买方要求投保适当的险别。
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向卖方提出险别要求,根据CIF的规定,卖方只须投保ICC或类似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如ICC(C)或CIC的平安险等,而没有义务投保责任范围更大的险别。
当然,险别不同,保费高低则不同。
3.保险期限。
又称保险责任起讫,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根据保险惯例,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责任期限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原则,即保险人可以从卖方存放货物的仓库启运开始承担责任,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存入买方指定的仓库为止。
若买方没有在买卖合同中提出保险期限要求,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的责任起讫必须与货物运输期间相符,并且必须最迟自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对买方的保障开始生效,该保险责任期限还必须至货物到达规定的目的地为止。
4.保险金额。
该金额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它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权益保障问题。
由于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投保的,因而保险金额的多少与买方的利益直接相关。
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提出保险金额要求,则卖方必须在CIF价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即保险金额应为CIF×110%。
当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贸易 理论 实务